民国时期,政府制定商会法和工商同业公会法,健全商会组织,扩大商会职能, 同时加强了对商会的控制和利用。1914年9月,北京政府工商部颁布《商会法》60 条,商界反映限制过多,呼吁修改。次年12月,农商部修订《商会法》为46条,规 定商会为法人,以工商企业经理人为会员;沿用会董制,由会董推选会长、副会长, 经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审核报告农商部。商会职能规定为下列9项:(一)筹议工商业 改良事项;(二)向政府陈述关于工商业法规制定修改及利害关系事项的意见;(三) 关于工商业的调查或咨询;(四)工商业调查统计;(五)受工商业委托调查有关事项 及对其商品产地与价格出具证明;(六)征集展出商品样品;(七)调处工商业者的争 议;(八)关于市面恐慌等事,有维持及请求地方政府维持的责任;(九)经政府批准 可兴办商品陈列所、工商学校及公共事业。《商会法》颁布后,山东各地商会组织 发展较快,到1924年,在全省4道107县中,有117个城镇建立了商会。见表6-2。 1912~1919年山东省商会发展进度统计表 表6-2 ┌───┬──┬──┬──┬───┬───┬───┬───┬──┐ │年份 │1912│1913│1914│1915 │1916 │1917 │1918 │1919│ ├───┼──┼──┼──┼───┼───┼───┼───┼──┤ │商会数│47 │45 │61 │82 │88 │96 │101 │117 │ ├───┼──┼──┼──┼───┼───┼───┼───┼──┤ │会员数│6043│6836│8723│10713 │10964 │13346 │14160 │ │ └───┴──┴──┴──┴───┴───┴───┴───┴──┘ 随着商会组织的发展,同业公会相继建立。1913年8月,烟台建立水果业同业 公会,此后陆续在鱼业、发网花边等行业建立了同业公会。这是山东最早建立的同 业公会,是为维持本行业利益的自发性组织。1918年北京政府农商部颁布《工商同 业公会规则》,规定以维持同业公共利益,矫正营业弊害为同业公会的宗旨;限定 在重要行业建立同业公会,由当地商会认定,报地方官署核准、农商部备案。这一 法规使同业公会成为法定团体。 1928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颁布《商会改组大纲》10条,通令各地商会 在国民党地方党部指导下进行改组,由当地官署审核转报工商部备案。1929年8月, 国民政府颁布《商会法》44条,《工商同业公会法》16条。该法规主要从组织制度 上进行了变革,废除会董制,实行委员制,分设执行委员和监察委员,推选一主席 为商会负责人;改变以自然人为会员,实行法人会员,包括同业公会会员和不具备 组建公会条件的公司厂商会员。该法规颁布后,国民党中央训令各地党部监督执行。 各地商会的组织与活动,必须接受当地国民党部的监督;各项章程的订阅或修改, 均须报经党部核准;凡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的主义,作为反革命行为,不准 入会,国民党当局通过多种措施加强对各地商会的控制。在当局对商会的严加控制 下,山东全省原已建立的117个城镇商会,到1935年6月,经国民政府实业部核准立 案的只有70个。全省同期累计建立工商同业公会519个,其中有一部分是旧行会改 组建立的,此类公会经当地官署报省政府备案即为合法。1936年10月,实业部将《 商会法》加以修订,并制定《商业同业公会法》、《工业同业公会法》、《输出业 同业公会法》,从此工商分设公会,商会中不再包括工业会员。 山东各地商会依据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会法》修订会章。1931年5月修订 的青岛商会章程,规定其会务11条:1、筹议工商业之改良及发展事项;2、工商业 之征询及通报事项;3、国际贸易介绍及指导事项;4、工商业统计之调查及编纂事 项;5、工商业之建议事项;6、办理商品征集供给国内外赛会事项;7、筹办商品 陈列所及商业学校事项;8、工商业之调处及公断事项;9、办理商事公告事项;10、 工商业之证明及鉴定事项;11、受当事人或官署委托办理商业清算事项。该市1937 年规定商业同业公会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案;2、担任本会指派职务; 3、缴纳会费;4、应本会的咨询及调查;5、不侵犯他人营业;6、不兼营不正当营 业。 抗日战争时期,伪政府1942年1月公布《商会法》,同年7月伪华北政务委员会 公布《商会统治暂行办法》、《工商同业公会统治暂行办法》,日伪通过这些法规 和其它强制手段,迫使山东各沦陷城市的民族工商业者加入被日伪控制的商会和同 业公会。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社会部于1948年1月公布《商会法草案》,在其行 将崩溃之际,加紧了对商会的控制和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