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是亿万农民进行的群众性活动,没有制度章法是做不好的。为了使村镇 建设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山东省、市、地、县各级都制 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有些乡镇也制定了有关制度。1980年以来,山东省政府先后下 发和转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建房用地管理条 例的通知》、《关于批转第三次全省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印发国家 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规划原则的通知》。省委、省政府 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山东城乡建设委员会1982年 和1985年分别印发《村镇建设暂行办法》。各市、地、县、区、乡镇也分别制定了村 镇建设暂行办法、管理规定等。并颁发布告、通告,以及宅基地使用证明、农民建房 批准书或准建证等。乡镇村庄还制定乡规民约,对建设条件、要求、审批程序等都作 了规定。为了转变广大农民在村镇建设上的陈旧观念,各地都加强了宣传工作,省建 委农房建设办公室还编印了《农村房屋建设文件汇编》、《农村规划教程》等,发放 至各市、地、县、区、乡镇和村庄,供广大干部和群众学习。 1988年,省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颁发了《关于加强集镇和村庄建设工作的 暂行规定》,各地重新修订地方性法规文件600多个,其中大多数经过当地人民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由政府颁发执行。各地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在具体执行时,注意把好三 个关口:按规划建房审批关、节约土地定点放线关、保证安全质量施工关。对未经批 准私自建设及不按规划乱占乱建、违章建筑、施工质量低劣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 规定给予处理,从而保证了村镇建设的健康发展。 1989年10月,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省财政厅、物价局又联合转发了国家建设 部、财政部、物价局《关于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的通知》,规定从1990年1月1 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省建委印制的“村镇建设许可证”、“村镇农(居)民建房许可证”、 “村镇农(居)民建房申批表”,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村镇建设管理费统 一收据”。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收:住宅和公共建筑每平方米0.2元~0.5元,生产 和商业建筑每平方米0.4元~0.6元,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文教、社会福利、 公共设施项目可酌情减免。收费服务内容为:建设条件审查、检查验收施工质量等。 各地收取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用于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资补助、管理人员的技术培 训、规划建设工作经费的补贴、测量绘图仪器和资料档案及设备的购置、印制建设许 可证、购买技术资料等。1989年12月和1993年,国务院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从1994年起,县城以下建制镇统 一实行建设部制定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把村镇建设纳入了社会主义法制轨道。 1994年,省委、省政府又根据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省第六次党代会关 于搞好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现代化的要求,颁布了《关于搞好小城镇建设的试行意 见》,阐述了小城镇建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明确了小城 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制订了小城镇的发展目标和规划,要求各级党委、政 府要突出小城镇建设重点,要把小城镇建设工作作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 任务,高度重视,认真抓好。为了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省政府于1994年1 2月成立了“山东省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建任副组长,省建委、 计委、农委、财政厅、民政厅、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土管局、省农业银行等部门为 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在贯彻执行省委《关于搞好小城镇建设的试行意见》 时,都以市委、地委、县(市)委的名义发布文件,制订适合于当地小城镇建设的发展 规划,对小城镇建设的重点、深化小城镇建设改革、建立多元化小城镇建设投入机制, 加强小城镇建设的领导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并成立“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把全 省小城镇建设推向了快速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