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月,省人民政府令,将建鲁营造公司更名为山东建筑公司,主管全省的 工程建筑施工任务,归工业厅领导。 1952年,生建公司并入山东建筑公司,名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业厅建筑工程公司。 “一五”时期,国家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为加强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 1953年3月14日,省人民政府成立山东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编制人数115人,其职 权范围是:(一)领导全省各市、专区建筑工程管理工作部门和建筑企业部门;(二)承 办国家、地方委托之设计与施工;(三)贯彻执行政府各项基建法令,对国家、地方委 托之建筑工程及各企业单位承包工程的审核、检查及指导;(四)对地方的材料、劳动 力、运输力量的组织和调配,协助财委有关部门进行;(五)培养基建后备力量。 1955年3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成为直属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的机构, 名称改为山东省建筑工程局。同年5月6日,建筑工程部、城建总局发出电报通知,各 省建筑工程局自5月15日起由建工部划归城建总局领导。同年10月13日,山东省建筑 工程局改称山东省城市建设总局,编制人数100人,改称后,机构设置为:办公室、 计划处、人事处、监察室、保卫科、建筑工程管理处、财务器材处、劳工处、城市规 划处、市政管理处、机关党委等。 1957年5月,省编委批准省城建局编制115人,并成立了城建局勘察测量队,编制 60人。 1958年8月,为便于与中央有关业务部门工作对口,山东省人委将原山东省城市 建设总局恢复为山东省建筑工程局,编制人数158人。同年,为适应城市规划工作的 需要,增设30多人的规划设计室,负责规划设计和管理。 1958年11月,设立山东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其任务是组织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基 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指示,保证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完成。编制共95人。机构设置 为:办公室、综合处、设计处、设备管理处、建筑材料处、技术革新处、测绘管理处、 工业基本建设一处、工业基本建设二处、交通水利基本建设处、城市建设处。 1960年5月9日,省人委将山东省建筑工程局改设为山东省建设厅,编制人数187 人。同年7月15日,山东省人委同意建设厅将城市规划处、市政建设处、城乡规划设 计室、市政工程设计室、勘察测量大队等5个单位撤销,合并成立山东省建设厅城市 建设局和山东省建设厅建设设计院(局、院一个机构挂两个牌子),主管全省城市规划 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1961年1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与省建设厅合并,对外保留各自的名义。编制人 数199人。 1962年7月6日公布撤销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其工作并入省计委和建设厅。建设厅 编制人数115人。 1963年8月3日,省编委同意建设厅设城市房产管理处。从此,全省房产管理工作 由建设厅主管。 1965年9月,省编委批复,同意省建设厅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室、综合处、城建 处、房管处、建材处、机关党委;建设厅政治部下设:办公室、组宣处、干部处、保 卫处、监委会、工会、团委。行政编制为100人。 1967年2月3日,省建设厅的权力及活动被停止,省城建局被解散,城市建设管理 工作陷入瘫痪。 1967年3月1日,建立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专管生产行政工作”。 1969年11月29日,中共山东省革委核心领导小组、济南军区党委决定成立山东省 重点工程会战指挥部,负责整个会战工程的组织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1970年1月26日,省革委确定建立省基本建设局。同年7月11日,改称为山东省革 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局。 1972年3月20日,经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将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局与省重 点工程会战指挥部合并,成立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编制116人。其机 构设置是:政工组、办事组、综合计划组、设计管理组、物资管理组、城建房管组、 援外工程组、会战基建组、会战物资设备组。其职责范围是:1.负责全省国民经济基 本建设计划的督促、检查、实施,对重点会战工程项目直接组织实施。2.负责大中型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及勘察定点。3.安排和组织调配国防工业、省重点会战工程 以及省其他项目的施工队伍。4.规划和组织全省全民所有制建筑材料的生产和分配, 对集体所有制建材生产进行管理和指导。5.管理重点会战工程基本建设物资、设备的 申请、分配和调剂。6.负责基本建设管理,组织指导设计工作、调查研究、总结交流 经验。7.负责援外建设工程的考察、设备订购和基本建设人员的调配审查工作。8.负 责直属单位的党团、行政的领导管理工作。 1973年4月,省革委成立山东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环境保护办公室,设在 省建委。同年6月,省革委通知成立“山东省港口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 委。 1975年9月,根据省委组织部通知,将省建委机关各组改为处室。设有:办公室、 政治处、综合处、重点工程办公室、物资处、设计处、城建处、援外处等。尔后又增 设交通邮电处、干部处、科教处、保卫处、企业管理处、学大庆办公室、抗震办公室 等。 1977年8月,成立山东省济--菏铁路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委。 1978年4月,省革委决定成立山东省革委建筑材料工业局,列事业编制,暂定50 人。同年9月,同意恢复山东省城市建设局,省建委城建处撤销。12月,成立山东省 革委建筑工程局,编制100人。 1979年12月25日,省革委基本建设委员会改为山东省基本建设委员会,下设11个 处室,实有198人,其中在职人员172人。此时,先后恢复、新建以及与全省建设事业 业务、职责有密切关连的建材、建工、城建、环保、测绘、人防、成套设备等局(办) 归省建委“口”领导。其工作范围、职责权限有:(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 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并加强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 研究制订必要的具体实施办法。(二)参与制定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调整和编制 季度计划。负责基本建设的主要材料、成套设备、施工机械的分配供应和管理。统一 安排施工力量,保证生产建设计划的实施。(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基本建 设管理,组织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前期工作,选厂定点,大中型项目扩初设计 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对违反基建程序的,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经有关部门追 究经济责任或依法处理。(四)根据省长期规划和工农布局的要求,组织有关地区、单 位搞好城市规划,工矿区规划和农村房屋建设规划。(五)搞好建筑科研规划,推广新 技术、新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设备,加快建筑工业化步伐。(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省基本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标准、规范、定额。(七)负责对全省勘察设 计工作的管理和抗震加固工作。规划和办好专业院校,培养业务技术人材,提高技术 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八)组织开展对外经援任务,承担外包工程,提供劳务和开展其 他收费项目。(九)归口管理所属各局办的干部管理、政治思想和生产建设工作。(十) 办理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宜。 1982年下半年,在山东省机构改革中,将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城市建设局、环 境保护局合并组建山东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1983年7月8日省委公布了该机构,同 年8月10日公布了该厅的领导班子,并作为新机构对外办公的时间。 1983年8月20日,省委传真电报通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改为省城乡建设委 员会,同时山东省城市建设局并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并另设比厅局低半格的环 境保护局。10月30日,公布了调整的领导班子。1984年3月27日,省委又统一公布了 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局等机构的设置。省建委1983年设13个处室,编制137人, 实有194人,其中在职人员185人。1985年设12个行政处室,编制142人,实有149人, 其中在职人员133人。1986年设15个处室,编制143人,实有152人,其中在职人员142 人。15个处室是:办公室、调研室、人事处、政工处、重点工程办公室、综合处、设 计处、市政公用园林处、房产住宅处、乡村建设处、科教处、施工技术处(设在省建 筑总公司)、物资处、老干部处、纪检组等处室。还管理机关生活服务公司、齐鲁公 司(援外处)、定额站、史志办公室、建筑机械公司、省勘察院、机关党委、省规划院、 省翻译公司、城建学校、城建干校等二级单位。省城乡建委的职责范围是:省城乡建 委是省政府主管基本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和 测绘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组织、协 调全省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参与省计 委制定全省中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检查、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基本建设的实施。 (二)协调解决全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地方解决的问题,保证国家重点工程计划的 顺利实施。(三)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检查、监督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组织和督促各 地区、各部门做好建设工程前期工作,参与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大中型项 目的扩初设计、总概算、开工报告的审批和组织竣工验收。(四)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工 作。组织编制和审查需要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市、县总体规划,指导全省城镇 编制详细规划、小区规划、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的 实施。参与区域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会同省计委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 济的衔接协调工作。(五)负责全省城镇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煤气、供热、房地 产、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负 责建筑工程人防工作。抓好市、县规划区及卫星城镇、新工矿区综合开发及旧城改造 工作。管理城市维护和建设专用资金。(六)指导乡村居民点、村庄、集镇的规划和建 设。(七)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管理、保护水质、大气、和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八)管理全省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抗震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工作。 (九)负责城乡建筑施工企业的审查和技术资格管理工作,平衡调度建筑施工力量,监 督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负责制定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市政、房产定额及取费标准。 (十)管理全省测绘工作和地名工作。(十一)负责建筑机械、城建专用机械、城市客车 的生产、分配及平衡调度。(十二)管理本系统科学研究、教育事业和高级建筑技术工 程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十三)负责全省建筑、城市公用范围内的对外经援项目的承建 工作,会同山东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和有关的外事 工作。(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1989年12月,为了完善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省政 府工作规则和省建委机关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省建委的任务和职能:省建委是省 政府主管基本建设、城乡建设、建筑业、房地产和测绘工作的综合部门,是全省建设 事业的宏观管理机构。其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组织、 协调全省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一)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参与全省中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组织、调度、检查、 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基本建设计划及省定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二)负责检查监督全 省国家重点建设的实施,组织协调解决重点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三)负责建设工程的 招标投标,参与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大中型项目的扩初设计、总概算、开 工报告的审批和竣工验收,检查、监督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负责建筑附建式人防工 作。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和建委系统的审计工作。(四)负责全省城市(含县 以上建制镇)规划工作,并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参与区域规划和国家及省重大建设 项目的选址。会同省计委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的衔接协调工作。(五)负责全 省城市(含县城)供水、煤气、供热的基本建设计划编制、计划任务书审查及初步设计 审批工作。(六)负责全省地方城建资金、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城市节约用水、防汛、 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容、风景区城市雕塑的管理和城建统计 工作。(七)编制城市(含县以上建制镇)住宅建设规划、计划、研究制订加快住宅建设 的方针政策;主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会同省计委审批、管理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并 组织实施和统计完成情况;负责城镇房地产和交易市场的管理及直管公房的产权、产 籍、产业管理;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办法,负责综合开 发、房屋修缮公司的资质审查和房地产业科技情报网的管理。(八)负责指导乡村居民 点、村庄集镇(包括县以下建制镇)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建设管理。(九)管理全省工 程建设勘察设计、工程抗震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建筑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和 市政、房产定额及取费标准。(十)负责城乡建筑施工企业的审查和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平衡调度建筑施工力量,监督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和安全生产。(十一)管理全省测绘 工作。(十二)负责建设机械行业的规划、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初审、行业检查、创优 评优、产品鉴定以及生产维修材料的平衡分配。(十三)负责全省建设系统科学研究、 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及管理,承担全省建筑工程高级技术职务评定工作和建设类 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十四)负责全省建筑、城市公用范围内的对外经援项目的 承建工作,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和有关外事工作。(十五)负责全省建筑施工 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建筑、城建机械企业的升级工作。(十六)加强行业思想政治工 作,搞好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作风建设。(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1996年6月6日,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山东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 通知》和《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将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改称省建设委员会, 并公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方案中明确规定:省建设委员会机关编制总数为152人,其中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 制8人(含工勤人员3人)。可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5人;处级干部职数38人(含机关党 委专职副书记1人)。省建设委员会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 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山东省 建设工作的政策、法规,制订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方案,并负责 组织实施。2.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 组织制订地方标准、定额,征求计划、财政部门意见后,与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发布地 方标准;组织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 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计划等部门联合审定 发布。3.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和招标投标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活动,管理工程监督工作,负责建设市场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境外企业进鲁承包工程 管理工作。4.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审查报 批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批历史 文化名城及保护规划,检查和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5.指导全省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 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的 工作,综合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指导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6.负责 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及房产登记发证、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和推进城镇住宅建设;负责国家和省安居工 程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研究制订全省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7.指导全省村镇的规划、建设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8.综合管理全省城镇建设 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9.负责基本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 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 大问题。10.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工作,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11.管理全省建设行 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协调全省城市环境保护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有关工 作。12.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职责,省建设委员会设:办公 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基本建设处、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城市 规划处、城市建设处、房地产业处、勘察设计处、村镇建设处、科技教育处、外事外 经处、离退休干部处、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1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此外,山 东省建设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为差额预算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编制29人,可配备主 任1人,副主任2人。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理顺与有关部门关系的几个问题: 1.关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省建委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 下水的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现由城建部门 征收的仍由水利部门委托城建部门征收。 2.关于国家和省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批 对国家和省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分工,总的是省计委管前期,省建委管后 期。初步设计由省建委负责,省计委参与;概算方案由省计委牵头组织审查并会同省 建委审批。 3.关于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 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在人防部门指导下由建设部门负责;人防部 门参与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并负责易地建设费的收取、管理、使用 工作。 4.关于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 省建委负责全省建筑装饰业的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止于墙壁六面的处理,室内六 面涉及装饰工程的定额和标准亦由建设部门管理,有关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承担;省二轻总会负责室内装饰业的管理,室内装饰业侧重于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 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其中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 陈设布置。 另按照有关规定,省建委管理的所属单位和部门还有:1.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副 厅级),由省建委管理,负责全省建筑业(含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机关编制总额 为60人,设6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2.省测绘局(副厅级),由省建委管理,主管全 省测绘工作。行政编制36人,设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3.直属事业单位10个,其 中有行政管理职能的3个(省招标办、省定额站、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事业单 位企业化管理的3个(省勘察院、省建设发展研究院、省建委习习居接待处)。4.直属 企业单位13个,其中全民所有制大型一类企业1个、二类企业3个。纪检、监察、行业 工会的机构和编制由所派机关按规定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