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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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11月24日, 民国政府颁布《邮政储金条例》,次年5月26日,交通部公布
《邮政储金条例施行细则》。邮政储金业务的经营方针是:“人嫌细微,我宁繁琐,
不争大利,但求稳妥。”储金对象以公教人员和单位小额存额为主。仅有存簿储金一
项业务。
山东邮务管理局储金处于1919年7月1日成立,管理全省邮政储金业务。同日,济
南首先开办邮政储金业务。
同年10月15日,烟台一等局,济宁、兖州、泰安、周村、青州、潍县、德州、滕
县、胶州9个二等局开办邮政储金业务。1920年7月1日,登州、龙口、威海3个二等局
开办邮政储金业务。 1921年1月1日,枣庄、黄县、东昌、临清、曹州5个二等局开办
邮政储金业务。1923年4月1日,青岛一等局开办邮政储金业务。
1931年6月公布的《邮政储金法》 ,增加了定期储金、支票储金、划拨储金三个
种类。同年组织实施新颁布的《邮政储金法》。1935年,山东开办储金业务的邮局达
41个, 比1919年增长2.7倍。1946年,邮政储金汇业局青岛分局成立,此后山东邮区
和青岛分局的业务量分别统计。
1.存簿储金
初次存入须满1元以上, 每人以2000元为限,但学校及其公益团体的储金总额以
3000元为限。 储金总额超过规定数目者,其超过的储金不给利息。支取储金在200元
以上者,须提前一日通知邮局;在500元以上者,须提前二日通知邮局。1931年6月起,
储金起存1元,不满1元时,向邮局购买储金邮票,在格纸上贴满至1元,交邮局盖销,
转入存簿。 个人存额增至3000元,1938年6月起,团体存额增至4000元,个人及团体
每月存储不得超过4次,凭存簿提取,同一城市可以通存通取。1940年,停止通储。
1949年11月29日起,恢复办理存簿储金业务。存簿储金初次存入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元,续存不限,储户凭存簿随意支取。
2.支票储金
1931年,省内开办存簿储金业务的各局,开始办理支票储金业务。
1931年6月颁布的《邮政储金法》 规定:支票储金为活期性质,第一次存入须在
100元以上, 续存不限数目,由储金局发给储户存款簿及支票簿各一本,储金按周计
息, 每逢6月、12月各结算利息一次,加入本金,照章生息。每逢月底由储金局编制
结单,于次月10日前,分寄储户以便核对。储户可将支票随身携带,以支票购物代替
现金。1942年7月1日起,改为首次存入至少1000元,续存不限,预留印鉴。取款时使
用存储局所发支票,每张支票金额限5元以上。
3.定期储金
1931年,省内开办存簿储金的各局,开始办理定期储金业务。
1933年,存期分为半年、一年、一年半、二年及二年以上;每次存入不少于50元,
存期中途不能变更。1941年10月12日,部邮政储金汇业局通知:邮政员工本人名下的
定期储金存单可申请抵押借款,利率按原存息加1厘计算。1948年2月14日,增加了三
个月期定期储金种类。 1949年11月,存额以人民币1万元为单位,最高额不限,存期
暂定为10天、20天、30天三种。
1941年7月开办节约建国储蓄券。 属于定期储金性质,储蓄券分甲、乙两种,面
值有5元、10元、3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和1万元九种。甲种券
记姓名,留印鉴,可挂失,不能转让,存期从半年起,最长10年;乙种券不记名,不
留印鉴, 不挂失,可转让,存期分为1年~10年10种。甲种券按面值发售,到期兑付
本息;乙种券按票面价值减去到期利息发售,期满照面值兑付。由于纸币贬值,曾在
原券面加字改值,将100元券改值为10万元,500元券改值为20万元。1948年9月1日,
储金业务中的货币单位由法币改为金圆券(金圆券1元折合法币300元)。因券面面值过
低,纸币贬值加快,已无法办理,奉令暂停发售。发售的储蓄券,到期折合金圆券付
给本息,购者利益损失殆尽。
4.划拨储金
1931年,省内开办存簿储金的各局,开始办理划拨储金业务。此项储金兼有汇兑
的便利条件,存户开立账户后,即可利用邮局收取各地账款,支付账款时,亦可由各
地邮局代付,既无现金收受的危险,又免汇寄款项的麻烦。
1949年4月起, 货币由金圆券改为银圆券,实行银本位,但不能兑换银元,市场
拒用纸币, 邮政储金陷于停顿。同年7月,开办存簿、定期、支票三种银币储金。定
期银币储金为1个月、2个月、3个月三个存期。各种储金开户最低存额为:存簿银元5
元、定期20元、支票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中华邮政时期储金余额定为:属于私人的,原则照付;
公共团体的, 一律不付。1951年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邮政总局签订《银行
委托邮局代理储蓄业务合约》,合约规定邮局以发展个人及群众团体储蓄为主,“在
业务政策与作法上受国家银行领导”。1952年银、邮续订合约,规定邮局代理储蓄业
务以城市为限,乡村一律不委托代理。由于银行机构日益普遍,邮电部和人民银行总
行决定,自1953年9月1日起解除合约,邮局代理储蓄停止。
邮政储金吸收的储金余额上划邮政储金汇业(总)局,由其支配使用。储金利率由
储金汇业(总)局订定,储户的利息,由各等级邮政局代付,向储金汇业(总)局结算。
其利率:
1.存簿储金、小额储金
1918年,存簿储金利率定为年息4.2%,按日计算给息。1920年至1926年改为周息
5厘。1927年改为周息4.5厘。储金不满1元不计息;利息不足5厘不计,5厘以上按1分
计算。1940年7月,小额活期储金利率为6%,免征所得税,其他与存簿储金相同。
1933年,存簿储金按周息4.5厘计算。月初两天存入,从当月1日起计息,例假顺
延。过期从下月1日计息,每年6月、12月底各结息一次,利息加入本金生息;1941年
7月25日, 改为周息6厘;1942年7月1日,改为5.5厘;1946年6月1日,改为1分;194
8年9月2日, 改为1.6分;1949年1月21日,改为8分;5月7日,改为银币1分;19日,
又改为2分。
1949年11月29日, 存簿储金的每日余额不足100元的尾数,不给利息。1950年11
月20日,活期储蓄月息为人民币(旧币)7厘。
2.定期储金
1933年,定期储金利率为:一年期5.5厘,二年6厘,三年6.5厘,四年7厘,五年
7.5厘,六年8厘,七年8.5厘,八年以上9厘。均按年息计算。1938年6月1日,定期储
金的利息有所改变, 即:半年期周息5.5厘,一年期7厘,二年期8厘,二年期以上面
议。 1946年6月1日,改为半年期周息1.1分,一年期1.2分,一年半期1.3分,二年期
以上1.4分。 储金券利率和定期储金相同。邮政员工存款照原利率加1厘。1948年2月
24日,改为三个月期周息1.4分,半年期1.6分,一年期1.8分,一年半期2分,二年期
2.4分。1949年5月7日,改为一个月周息4分,二个月5分,三个月6分。每半年结算一
次,利息加入本金,计算复利,到期不取,逾期部分不计息。
1951年2月18日,邮局代理储蓄开始时,定为十五天月息1.5分,一个月期1.8分,
二个月期2分, 三个月期2.2分,四个月期2.3分,五个月期2.4分,六个月期2.5分,
一年期2.9分。
3.支票储金
周息3厘, 半年结算一次,利息加入本金,复利计息。1948年9月,周息改为1.4
分。 1949年11月29日,支票储金的利息按规定利率计算,每日储金余额尾数不满100
元的,不给利息。
1919年底,济南统计结存储金户为92个,储金总额3278元。1935年,山东邮区储
金户达到18533户, 储金总额为3080726元,储金户和储金总额比1919年分别增长201
倍、 939倍。1946年,邮政储金汇业局青岛分局成立,此后,山东邮区与青岛分局对
山东邮政储金额开始分别统计。这一年,青岛邮政储金汇业分局的储蓄业务量为:存
簿储金182533012.00元,支票储金45388404161.00元。

1919年-1946年山东中华邮政
邮储户数及储金余额统计表
表2-28
┌──┬────┬────┬───────┐
│年份│开办局数│储金户数│年终结存额(元)│
├──┼────┼────┼───────┤
│1919│11 │92 │3278.77 │
├──┼────┼────┼───────┤
│1920│16 │372 │35813.36 │
├──┼────┼────┼───────┤
│1921│26 │597 │80149.94 │
├──┼────┼────┼───────┤
│1922│26 │809 │116521.63 │
├──┼────┼────┼───────┤
│1923│29 │1139 │155149.15 │
├──┼────┼────┼───────┤
│1924│32 │1703 │217603.72 │
├──┼────┼────┼───────┤
│1925│32 │3110 │392072.17 │
├──┼────┼────┼───────┤
│1926│32 │3805 │521651.03 │
├──┼────┼────┼───────┤
│1927│28 │3204 │490466.22 │
├──┼────┼────┼───────┤
│1928│21 │3423 │557943.36 │
├──┼────┼────┼───────┤
│1929│21 │4908 │855286.93 │
├──┼────┼────┼───────┤
│1930│21 │- │1144383.28 │
├──┼────┼────┼───────┤
│1931│33 │9327 │1549542.14 │
├──┼────┼────┼───────┤
│1932│- │10373 │1650868.72 │
├──┼────┼────┼───────┤
│1933│36 │12632 │1804190.48 │
├──┼────┼────┼───────┤
│1934│41 │18280 │5285537.81 │
├──┼────┼────┼───────┤
│1935│41 │18533 │3080726.94 │
├──┼────┼────┼───────┤
│1936│55 │- │- │
├──┼────┼────┼───────┤
│1937│56 │- │- │
├──┼────┼────┼───────┤
│1941│55 │24105 │3965081.00 │
├──┼────┼────┼───────┤
│1945│81 │- │5387047.00 │
├──┼────┼────┼───────┤
│1946│83 │34381 │476884054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