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山东始办国际汇兑业务,仅与澳门一处互换汇票;翌年荷属东印度加入。 1920年与香港、英国开办互换汇票业务。1922年,在中国设立多年的客邮被撤销,原 与中国有汇兑业务往来的各国开始与中国邮政签订协定,先后与日本、加拿大、法国、 美国、法属安南、挪威等六个国家签订协议。1929年又有瑞典、比利时、马来联邦、 暹罗(今泰国) 、德国、丹麦、南洋群岛与中国通汇。1930年1月,储汇总局成立后, 波兰、突尼斯、菲律宾群岛及印度等四国与中国直接通汇,其他国家由英、美、法、 德、香港及荷属东印度等转汇。 山东青岛一等局1922年开办国际汇兑业务之初,按国际汇兑方式分国际邮政普通 汇票和国际邮政存款汇票两类。1925年烟台一等局开办国际汇兑业务。1926年济南开 办国际汇兑业务。1948年济南停止办理国际汇兑业务。 1923年,与日本、法国开办了国际代收包裹货价汇票业务后,又增加了英国、德 国、荷属东印度、法属安南。同年,与日本、法国开办了代收国际挂号邮件货价汇票 业务,后又增加了德国和荷属东印度。这两种业务的开办,使山东的汇兑业务量逐年 增加。1929年后,因受世界经济萧条的影响,业务量明显减少。 1933年8月, 发往香港的汇票与发往国内各局的同样办理,将所汇港币按当日牌 价折合成法币,汇率为每10元或10元以内的收取汇费1角。每张起码费0.15元。 1939年1月至8月, 山东的国际汇兑业务量为:开发普通汇票14296张,开发汇款 373469.37银元;兑付普通汇票5538张,兑付款额391252.29银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际汇兑属外汇管理,由中国银行办理,邮政办理的所 有国际汇兑业务停办。 1980年8月, 国家规定:外汇券只限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使用,国内居民不 能使用。因而省内各局不得办理外汇兑换券的邮寄业务。 1992年7月1日,省内各局正式恢复办理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先在济南、青岛、威 海、潍坊、淄博六地区各开办一个直接通汇局,济南市邮政局负责本地区及滨州、东 营、德州、聊城、菏泽、济宁、泰安、枣庄、临沂、日照等地区的转汇业务,青岛、 烟台、威海、潍坊、淄博等局负责本地区的转汇业务,并与美国、日本、芬兰、瑞士、 意大利、比利时、巴西、韩国等八个国家通汇。与日本开发的汇票用日元,每张汇票 的最高限额为20万日元; 日本开发中国兑付的汇票用美元, 每张汇票的最高限额为 2000美元。中国、美国开发和汇兑的汇票都用美元,最高限额为7000美元。中美两国 汇票结算汇费的费率按兑付金额的0.005(0.5%) 执行。中日两国邮政汇票结算汇费的 费率按万国邮政联盟“邮政汇票协定”的有关条款执行。同日,开始执行新的国际邮 政汇兑资费表。 1993年9月1日,正式开通与芬兰的国际邮政汇票互换业务。互换周期为每日一次; 汇票款额用美元表示,款额不应包含1美分以下的小数,每张汇票的最高限额为10 00 美元;两国邮政均不办理“只向收款人本人兑付”、“改寄”、“背书” (由收汇人 转交他人的汇款电报,背面书明“他人”的姓名、地址)及“快递”业务。 1994年1月1日,正式开通与意大利、比利时、瑞士、巴西的国际邮政汇票互换业 务,每张汇票的最高限额为1000美元;由中国汇往比利时的汇票款额使用比利时法郎 表示, 每张汇票的最高限额为30000比利时法郎。另外,从同日起,与日本互换汇票 的款额皆使用美元。 1994年3月1日,正式开通与韩国的国际邮政汇票互换业务。 1994年11月1日, 正式开通与泰国的国际邮政汇票互换业务,汇款币种为美元。 两国邮政均不办理“只向收款人本人兑付”、“改寄”及“快递”业务。泰国邮政办 理“背书”业务,中国邮政不办理“背书”业务。两国邮政采用月账进行全额结算, 结算货币为美元,发汇邮政按汇票清单上开发汇票总金额的5%向兑付邮政支付报酬。 1995年1月1日,正式开通与新加坡的国际邮政汇票互换业务。以北京国际局为转 口局。 山东省国际邮政汇兑业务从1992年恢复开办后,先后与12个国家建立了通汇往来 业务。1995年共进出口汇款1615笔,达127.57万美元。 1992年-1995年全省国际及港澳汇票业务量统计表 表2-26 单位:美元 ┌──┬──┬─────┐ │年份│张数│款额 │ ├──┼──┼─────┤ │1992│58 │37457.75 │ ├──┼──┼─────┤ │1993│276 │247449.78 │ ├──┼──┼─────┤ │1994│1262│1021277.42│ ├──┼──┼─────┤ │1995│1615│1275723.21│ └──┴──┴─────┘ 1992年-1995年国际邮政汇兑资费表 表2-27 单位:元 ┌──┬─────┬─────┬──┬───┬───────────┐ │序号│资费种类 │计费单位 │资费│币种 │说明 │ ├──┼─────┼─────┼──┼───┼───────────┤ │1 │汇费 │每汇款100 │3.00│外币 │ │ │ │ │外币 │ │ │ │ │ │ ├─────┼──┼───┤ │ │ │ │每笔汇款 │5.00│美元 │ │ │ │ │最低汇费 ├──┼───┤ │ ├──┼─────┼─────┼──┼───┼───────────┤ │2 │钞买汇 │ │ │ │以外币现钞办理汇款时,│ │ │卖差价 │ │ │ │钞买汇卖差价比照开户银│ │ │ │ │ │ │行的标准收取。 │ ├──┼─────┼─────┼──┼───┼───────────┤ │3 │兑款回 │每件 │2.00│人民币│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 │ │贴费 │ │ │ │准收取兑款回贴费。 │ ├──┼─────┼─────┼──┼───┼───────────┤ │4 │存局候 │每件 │1.00│人民币│收款人领取汇款时照此标│ │ │领费 │ │ │ │准收费。 │ ├──┼─────┼─────┼──┼───┼───────────┤ │5 │展期签 │每件 │5.00│人民币│收款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 │ │证费 │ │ │ │兑付逾期的汇票时,照此│ │ │ │ │ │ │标准收费。 │ ├──┼─────┼─────┼──┼───┼───────────┤ │6 │撤回汇款 │每件 │3.00│人民币│汇款在通汇局尚未发出前│ │ │手续费 │ │ │ │,汇款人申请撤回时,照│ │ │ │ │ │ │此标准收取手续费,然后│ │ │ │ │ │ │将汇款、汇费、钞买汇卖│ │ │ │ │ │ │差价一并退还。 │ ├──┼─────┼─────┼──┼───┼───────────┤ │7 │查询费 │每件 │3.00│人民币│汇款人向通汇局申请查询│ │ │ │ │ │ │汇款时,照此标准收取。│ ├──┼─────┼─────┼──┼───┼───────────┤ │8 │申请退汇、│每件 │3.00│人民币│汇款人向通汇局申请退汇│ │ │ │ │ │ │、改汇或收款人申请国内│ │ │改汇费 │ │ │ │改汇时,照此标准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