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及港澳台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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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8年山东始办国际汇兑业务,仅与澳门一处互换汇票;翌年荷属东印度加入。
1920年与香港、英国开办互换汇票业务。1922年,在中国设立多年的客邮被撤销,原
与中国有汇兑业务往来的各国开始与中国邮政签订协定,先后与日本、加拿大、法国、
美国、法属安南、挪威等六个国家签订协议。1929年又有瑞典、比利时、马来联邦、
暹罗(今泰国) 、德国、丹麦、南洋群岛与中国通汇。1930年1月,储汇总局成立后,
波兰、突尼斯、菲律宾群岛及印度等四国与中国直接通汇,其他国家由英、美、法、
德、香港及荷属东印度等转汇。
    山东青岛一等局1922年开办国际汇兑业务之初,按国际汇兑方式分国际邮政普通
汇票和国际邮政存款汇票两类。1925年烟台一等局开办国际汇兑业务。1926年济南开
办国际汇兑业务。1948年济南停止办理国际汇兑业务。
    1923年,与日本、法国开办了国际代收包裹货价汇票业务后,又增加了英国、德
国、荷属东印度、法属安南。同年,与日本、法国开办了代收国际挂号邮件货价汇票
业务,后又增加了德国和荷属东印度。这两种业务的开办,使山东的汇兑业务量逐年
增加。1929年后,因受世界经济萧条的影响,业务量明显减少。
    1933年8月, 发往香港的汇票与发往国内各局的同样办理,将所汇港币按当日牌
价折合成法币,汇率为每10元或10元以内的收取汇费1角。每张起码费0.15元。
    1939年1月至8月, 山东的国际汇兑业务量为:开发普通汇票14296张,开发汇款
373469.37银元;兑付普通汇票5538张,兑付款额391252.29银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际汇兑属外汇管理,由中国银行办理,邮政办理的所
有国际汇兑业务停办。
    1980年8月, 国家规定:外汇券只限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使用,国内居民不
能使用。因而省内各局不得办理外汇兑换券的邮寄业务。
    1992年7月1日,省内各局正式恢复办理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先在济南、青岛、威
海、潍坊、淄博六地区各开办一个直接通汇局,济南市邮政局负责本地区及滨州、东
营、德州、聊城、菏泽、济宁、泰安、枣庄、临沂、日照等地区的转汇业务,青岛、
烟台、威海、潍坊、淄博等局负责本地区的转汇业务,并与美国、日本、芬兰、瑞士、
意大利、比利时、巴西、韩国等八个国家通汇。与日本开发的汇票用日元,每张汇票
的最高限额为20万日元; 日本开发中国兑付的汇票用美元, 每张汇票的最高限额为
2000美元。中国、美国开发和汇兑的汇票都用美元,最高限额为7000美元。中美两国
汇票结算汇费的费率按兑付金额的0.005(0.5%) 执行。中日两国邮政汇票结算汇费的
费率按万国邮政联盟“邮政汇票协定”的有关条款执行。同日,开始执行新的国际邮
政汇兑资费表。
    1993年9月1日,正式开通与芬兰的国际邮政汇票互换业务。互换周期为每日一次;
汇票款额用美元表示,款额不应包含1美分以下的小数,每张汇票的最高限额为10 00
美元;两国邮政均不办理“只向收款人本人兑付”、“改寄”、“背书” (由收汇人
转交他人的汇款电报,背面书明“他人”的姓名、地址)及“快递”业务。
    1994年1月1日,正式开通与意大利、比利时、瑞士、巴西的国际邮政汇票互换业
务,每张汇票的最高限额为1000美元;由中国汇往比利时的汇票款额使用比利时法郎
表示, 每张汇票的最高限额为30000比利时法郎。另外,从同日起,与日本互换汇票
的款额皆使用美元。
    1994年3月1日,正式开通与韩国的国际邮政汇票互换业务。
    1994年11月1日, 正式开通与泰国的国际邮政汇票互换业务,汇款币种为美元。
两国邮政均不办理“只向收款人本人兑付”、“改寄”及“快递”业务。泰国邮政办
理“背书”业务,中国邮政不办理“背书”业务。两国邮政采用月账进行全额结算,
结算货币为美元,发汇邮政按汇票清单上开发汇票总金额的5%向兑付邮政支付报酬。
    1995年1月1日,正式开通与新加坡的国际邮政汇票互换业务。以北京国际局为转
口局。
    山东省国际邮政汇兑业务从1992年恢复开办后,先后与12个国家建立了通汇往来
业务。1995年共进出口汇款1615笔,达127.57万美元。

1992年-1995年全省国际及港澳汇票业务量统计表
表2-26
                   单位:美元
┌──┬──┬─────┐
│年份│张数│款额      │
├──┼──┼─────┤
│1992│58  │37457.75  │
├──┼──┼─────┤
│1993│276 │247449.78 │
├──┼──┼─────┤
│1994│1262│1021277.42│
├──┼──┼─────┤
│1995│1615│1275723.21│
└──┴──┴─────┘

                    1992年-1995年国际邮政汇兑资费表
表2-27
                                                              单位:元
┌──┬─────┬─────┬──┬───┬───────────┐
│序号│资费种类  │计费单位  │资费│币种  │说明                  │
├──┼─────┼─────┼──┼───┼───────────┤
│1   │汇费      │每汇款100 │3.00│外币  │                      │
│    │          │外币      │    │      │                      │
│    │          ├─────┼──┼───┤                      │
│    │          │每笔汇款  │5.00│美元  │                      │
│    │          │最低汇费  ├──┼───┤                      │
├──┼─────┼─────┼──┼───┼───────────┤
│2   │钞买汇    │          │    │      │以外币现钞办理汇款时,│
│    │卖差价    │          │    │      │钞买汇卖差价比照开户银│
│    │          │          │    │      │行的标准收取。        │
├──┼─────┼─────┼──┼───┼───────────┤
│3   │兑款回    │每件      │2.00│人民币│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
│    │贴费      │          │    │      │准收取兑款回贴费。    │
├──┼─────┼─────┼──┼───┼───────────┤
│4   │存局候    │每件      │1.00│人民币│收款人领取汇款时照此标│
│    │领费      │          │    │      │准收费。              │
├──┼─────┼─────┼──┼───┼───────────┤
│5   │展期签    │每件      │5.00│人民币│收款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
│    │证费      │          │    │      │兑付逾期的汇票时,照此│
│    │          │          │    │      │标准收费。            │
├──┼─────┼─────┼──┼───┼───────────┤
│6   │撤回汇款  │每件      │3.00│人民币│汇款在通汇局尚未发出前│
│    │手续费    │          │    │      │,汇款人申请撤回时,照│
│    │          │          │    │      │此标准收取手续费,然后│
│    │          │          │    │      │将汇款、汇费、钞买汇卖│
│    │          │          │    │      │差价一并退还。        │
├──┼─────┼─────┼──┼───┼───────────┤
│7   │查询费    │每件      │3.00│人民币│汇款人向通汇局申请查询│
│    │          │          │    │      │汇款时,照此标准收取。│
├──┼─────┼─────┼──┼───┼───────────┤
│8   │申请退汇、│每件      │3.00│人民币│汇款人向通汇局申请退汇│
│    │          │          │    │      │、改汇或收款人申请国内│
│    │改汇费    │          │    │      │改汇时,照此标准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