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类 1.国际信函 1878年(光绪四年) 3月23日,山东烟台海关书信馆开业后即开始寄递国际信函。 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大清邮政正式开办后,与日本、朝鲜及香港、澳门互订专章, 收寄信函限重15格兰姆。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起,与法国邮政签订通邮协议,后又 陆续和香港、 印度、 德国、英国、法国、南非洲的那达签订了邮政业务往来协定。 1910年(宣统二年) 起,寄往国外的信函限重由15格兰姆放宽至20格兰姆。1911年(宣 统三年)11月以后,与越南互换邮件,又与新加坡开办直封邮件业务。 中国邮政于1914年3月1日加入国际邮联,依照万国邮联公约及与各国签订的各项 协定,办理国际、地区间的国际邮政业务。1919年起省内开办国际业务的主要城市邮 局开始出售、兑换国际回信邮票券,售价每张1角2分,出售的回信邮票券须加盖出售 局日戳。兑换的外国回信邮票券,每张可兑换一张1角(25生丁) 的邮票,或若干张面 值相当于1角的邮票。 1923年起,与澳大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德国、英国、 荷兰、立陶宛、波兰等国,每星期由西伯利亚直接互换邮件。1948年济南解放,全省 停办国际函件业务。1948年底,部分局恢复办理国际保价信函业务,1949年7月停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际邮联中断了中国的合法席位,由于国际间交往较少, 只与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各社会主义国家通邮,先后与苏联、朝鲜、波兰、德意志民主 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蒙古、匈牙利签订了邮政协定,与越南民主共和国建立了交 换邮件的关系。1953年初恢复兑换国际回信邮票券业务。1962年1月2日起,开始收寄 古巴的各类函件。 1963年1月起,禁止以国际信函的形式寄递轻小物品。1964年,山 东省邮电管理局对办理国际函件业务的范围作出规定,各市、专、县邮电局,可收寄 平常和挂号函件,省辖市的城市支局只限收寄平常和挂号函件;农村支局只收寄国际 平信;泰安、曲阜两地已划为开放城市,如遇外宾要求交寄邮件时,只要符合国际邮 政业务范围的, 也可办理。 1965年9月14日, 与几内亚签订邮政协定,开始通邮。 1972年4月13日, 万国邮联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后,按照邮联的各项规定处理国际邮 件。 同年5月起,全面受理寄往世界各国的平信业务。1975年1月1日起,省内各局办 理兑换由“万国邮联”发行并统一印制的新式国际回信券,每张回信券可兑换等于一 封重量不超过20克的国际水陆路平常信函的邮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了对外开放政策,与更多的国家有了经济往来,给 国际邮政业务带来了繁荣前景。这一年与中国直接通邮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111个。 1992年5月1日起,与美国邮政试办国际商业回函业务,济南、青岛两局负责对省内各 局收寄和经转的商业回函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收寄局处理。1993年底,寄往台 湾的函件种类有:平常函件和挂号函件,其中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印刷品专 袋、盲人读物、航空邮简、保价信函。寄往台湾信函的各种规格和资费标准比照寄往 香港、澳门的规定执行,但不许书写“中华民国”字样。1995年10月1日起,与英国、 瑞典、德国开办双边国际商业回函业务,分两种形式,一种为明信片,一种是信封封 装的信函。到1995年底,通邮国家和地区为亚洲45个、非洲58个、欧洲46个、美洲53 个,总数已达223个之多。 2.国际明信片 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烟台始办国际明信片业务。1953年3月1日起,开始收寄 与越南民主共和国来往的明信片。1969年,取消了邮政双明信片业务。 3.国际印刷品(包括新闻纸、货样、盲人读物) 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烟台始办国际印刷品、货样、新闻纸业务。1920年省内 各局始办国际瞽者文件(盲人读物)业务。1953年3月1日起,与越南互换新闻纸业务。 1972年“万国邮联”决定取消国际货样业务,原按货样业务交寄的物品,改按国际小 包邮件收寄。1982年增办国际“印刷品专袋”业务。 4.特殊业务 (1)保价函件 1920年1月,省内各局始办国际保险信函业务,并与瑞士办理互换保险信函邮件。 1922年,与法国、英国、日本签订《直接互寄保险信函》协议,开始互寄保险信函业 务。 1935年, 寄往日本、 朝鲜、关东租界地、台湾的保价信函的保额,均以国币1 000元为限; 寄往邮联各国和香港、澳门的,均以3000金法郎为限。1939年,所有发 往国外的保价信函、挂号信函,一律暂时禁止装寄国内外通用钞票。又因欧洲战事紧 张,各局停收发往欧洲各国的保价信函。 1950年7月起,恢复办理国际保价信函业务。1982年8月起,限定国际保价信函的 最高保价额为人民币800元(1000金法郎)。1991年1月,寄往国外的保价信函,限重为 2000克,每件保价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如果寄达国邮政规定的限额低于 中国的规定,以寄达国邮政规定为准;与中国有双边协议的,按协议规定限额办理。 (2)航空函件 1947年底省内各局开办国际航空信函业务。1948年底停办国际航空函件业务。 1952年2月起, 恢复收寄国际航空函件业务。1956年9月1日起,对国际航空邮简 的收寄范围进行了调整,原以亚洲各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东南欧各人民 民主国家为限,调整后寄往世界各国的航空邮简都可收寄。 (3)挂号函件 1922年,青岛局开办挂号信函(单、双)、挂号快函(单、双)。1943年,停止收寄 以下各国的挂号信函业务:比利时、泰国、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丹泽自由城、芬 兰、希腊、匈亚利、卢森堡、挪威、荷兰、波兰、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 夫。 1948年底停止收寄国际挂号函件业务。1953年11月6日起,恢复收寄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挂号函件业务。1959年10月5日,恢复与香港互寄挂号函件的业务。1972年6月 开始收寄寄往台湾的挂号信。 (4)快递函件 1914年, 省内各局始办国际邮件快递业务。1976年6月,因国内快递信函业务停 办,取消收寄国际快递信函业务。1988年3月1日起,恢复办理国际快递信函业务。 (二)业务量 1949年以前,山东的国际邮政业务量不单独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山 东继续办理国际函件业务,因业务量少,一直合并在国内函件业务量中统计。改革开 放后,随着山东对外经济的发展,国际函件业务量上升速度较快,从1986年起,县以 上的邮局都开办了国际邮政业务,并开始把国际函件业务量列为统计项目。 (三)资费 国际邮件资费,初称“邮会各国邮资”。1878年(光绪四年)即订有国外邮资,并 对港澳地区邮件按被占领地单独制订资费(称第八资) 。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3月23 日起,收寄寄往国外的挂号信函,按普通信函的重量、里程计费付足邮资,再付挂号 费每件合洋银1角,如寄件人索要回执,每件须交回执费1角。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 6月16日起, 寄往国外的信函、明信片和印刷品,按国际邮联资费标准收费,不增收 任何费用。国外寄来的邮件应加收附加费,附加费向收件人收取。 民国时期仍沿用1910年的邮政资费。1916年2月29日起,寄往香港、澳门、青岛、 威海卫、广州港及国外(不包括日本、朝鲜及关东日本租界地)的新闻纸,如系寄往邮 联成员国者,按印刷品费率计费;寄往非邮联成员国者,按每50公分(2盎司)5分的费 率计费。1918年起,与香港、威海卫、澳门往来的明信片资费,单片由1分增为1分半, 双片2分增为3分。 1945年10月1日起,与港澳地区来往的信函、明信片改按国内邮资 计费,其他各费则与“邮联”资费同值。从1922年第一次调整邮资,到1949年7月5日 共调资44次,其中信函调整了4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1950年1月15日邮电部公布新的国际函件资费标准。 1950年6月29日起,寄往国外(包括香港、九龙、澳门) 的各类函件,不得使用“邮资 已付” 戳记。1956年8月起,国际航空函件不分信函、明信片等,函件均收取同样的 航空资费,只是按照不同的地区,收取不同的航空资费,此办法较复杂。为简化计费 标准,经国务院批准,自9月1日起,取消分区收费办法,并将国际航空函件分为信函 与明信片、其他函件(印刷物、贸易契、货样、盲人读物、小包邮件)和新闻纸三类, 分别收费。 1959年10月5日起,寄往香港的各类函件,除小包邮件外,仍按国内函件 资费收费(挂号邮件的挂号费也按国内挂号费收取);但收寄、查询等手续以及应贴的 签条和回执等,都应按国际邮件处理。国内“邮资已付”戳记不得盖在寄香港的函件 上。 1977年1月1日起,增设亚太地区(亚洲太平洋地区)函件资费,中国是亚太地区邮 联会员国,对亚太邮联会员国之间实行低资费 (20克平信国际间为0.40元,亚太地区 0.30元;水陆和航空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小包都减低资费计收) 。亚太地区资费 仅限日本、印度、老挝、孟加拉、菲律宾、泰国、新西兰、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印 度尼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澳大利亚等12个国家。1979年万国邮联决定提高国际邮 件终端费和水陆路运费费率。据此,从1981年7月1日起,取消亚太地区资费减低办法。 1982年7月1日起又改为对水陆路信函、明信片减低资费,对航空函件和水陆路印刷品、 小包仍按国际资费计收。1985年10月,亚太地区邮联又吸收不丹、马尔代夫、尼泊尔、 新加坡、斯里兰卡为成员国。1988年1月1日起,国际资费调整,信函起重20克为8角, 亚太地区为7角。同年5月10日起,根据人民币对各种外币汇价的变化,调整国际信函 资费,信函起重20克为1.2元,亚太地区为1.1元。1990年2月1日起,国际信函资费起 重20克调整为1.5元,亚太地区为1.3元。1994年9月1日起,国际信函资费起重20克调 整为2.2元,亚太地区为1.9元。 1977年11月1日起, 信函、印刷品及小包资费由原起重计算改为按重量等级累进 计算,核定等级为信函7个、印刷品8个、小包4个。 1987年1月1日起,因人民币与金法郎兑换率的调整,资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国 际保价信函保价费, 每保100金法郎及其零数收1.20元。进口小包、印刷品送交海关 验关费每件收1.20元。 与港澳来往的保价信函保价费, 每保100金法郎及其零数收 0.90元;进口小包、印刷品的验关费每件收1.20元。 1994年1月1日,对寄往国外的国际电子信函资费,按用户寄发的实际页数 (不含 传输页) 计收资费,每页字符不限。基本资费的计算方法:第一页资费的邮件处理费 (25元)+3分钟国际长途电路使用费;其后每页资费的邮件处理费(15元)+1分钟国际长 途电路使用费。另外,根据实际情况收取:揽收服务费、超远投递费、进口邮件特殊 处理费、撤回邮件手续费。除与个别国家单独订立的资费标准,其余各国均按此资费 标准执行。 1986年-1995年国际函件业务量统计表 表2-9 ┌──┬─────┬──┬─────┐ │年份│业务量(件)│年份│业务量(件)│ ├──┼─────┼──┼─────┤ │1986│697938 │1991│1980000 │ ├──┼─────┼──┼─────┤ │1987│763491 │1992│1998000 │ ├──┼─────┼──┼─────┤ │1988│1052129 │1993│2485000 │ ├──┼─────┼──┼─────┤ │1989│1655960 │1994│2510000 │ ├──┼─────┼──┼─────┤ │1990│1639000 │1995│2832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