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函件(包括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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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类
1.国际信函
1878年(光绪四年) 3月23日,山东烟台海关书信馆开业后即开始寄递国际信函。
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大清邮政正式开办后,与日本、朝鲜及香港、澳门互订专章,
收寄信函限重15格兰姆。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起,与法国邮政签订通邮协议,后又
陆续和香港、 印度、 德国、英国、法国、南非洲的那达签订了邮政业务往来协定。
1910年(宣统二年) 起,寄往国外的信函限重由15格兰姆放宽至20格兰姆。1911年(宣
统三年)11月以后,与越南互换邮件,又与新加坡开办直封邮件业务。
中国邮政于1914年3月1日加入国际邮联,依照万国邮联公约及与各国签订的各项
协定,办理国际、地区间的国际邮政业务。1919年起省内开办国际业务的主要城市邮
局开始出售、兑换国际回信邮票券,售价每张1角2分,出售的回信邮票券须加盖出售
局日戳。兑换的外国回信邮票券,每张可兑换一张1角(25生丁) 的邮票,或若干张面
值相当于1角的邮票。 1923年起,与澳大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德国、英国、
荷兰、立陶宛、波兰等国,每星期由西伯利亚直接互换邮件。1948年济南解放,全省
停办国际函件业务。1948年底,部分局恢复办理国际保价信函业务,1949年7月停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际邮联中断了中国的合法席位,由于国际间交往较少,
只与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各社会主义国家通邮,先后与苏联、朝鲜、波兰、德意志民主
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蒙古、匈牙利签订了邮政协定,与越南民主共和国建立了交
换邮件的关系。1953年初恢复兑换国际回信邮票券业务。1962年1月2日起,开始收寄
古巴的各类函件。 1963年1月起,禁止以国际信函的形式寄递轻小物品。1964年,山
东省邮电管理局对办理国际函件业务的范围作出规定,各市、专、县邮电局,可收寄
平常和挂号函件,省辖市的城市支局只限收寄平常和挂号函件;农村支局只收寄国际
平信;泰安、曲阜两地已划为开放城市,如遇外宾要求交寄邮件时,只要符合国际邮
政业务范围的, 也可办理。 1965年9月14日, 与几内亚签订邮政协定,开始通邮。
1972年4月13日, 万国邮联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后,按照邮联的各项规定处理国际邮
件。 同年5月起,全面受理寄往世界各国的平信业务。1975年1月1日起,省内各局办
理兑换由“万国邮联”发行并统一印制的新式国际回信券,每张回信券可兑换等于一
封重量不超过20克的国际水陆路平常信函的邮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了对外开放政策,与更多的国家有了经济往来,给
国际邮政业务带来了繁荣前景。这一年与中国直接通邮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111个。
1992年5月1日起,与美国邮政试办国际商业回函业务,济南、青岛两局负责对省内各
局收寄和经转的商业回函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收寄局处理。1993年底,寄往台
湾的函件种类有:平常函件和挂号函件,其中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印刷品专
袋、盲人读物、航空邮简、保价信函。寄往台湾信函的各种规格和资费标准比照寄往
香港、澳门的规定执行,但不许书写“中华民国”字样。1995年10月1日起,与英国、
瑞典、德国开办双边国际商业回函业务,分两种形式,一种为明信片,一种是信封封
装的信函。到1995年底,通邮国家和地区为亚洲45个、非洲58个、欧洲46个、美洲53
个,总数已达223个之多。
2.国际明信片
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烟台始办国际明信片业务。1953年3月1日起,开始收寄
与越南民主共和国来往的明信片。1969年,取消了邮政双明信片业务。
3.国际印刷品(包括新闻纸、货样、盲人读物)
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烟台始办国际印刷品、货样、新闻纸业务。1920年省内
各局始办国际瞽者文件(盲人读物)业务。1953年3月1日起,与越南互换新闻纸业务。
1972年“万国邮联”决定取消国际货样业务,原按货样业务交寄的物品,改按国际小
包邮件收寄。1982年增办国际“印刷品专袋”业务。
4.特殊业务
(1)保价函件
1920年1月,省内各局始办国际保险信函业务,并与瑞士办理互换保险信函邮件。
1922年,与法国、英国、日本签订《直接互寄保险信函》协议,开始互寄保险信函业
务。 1935年, 寄往日本、 朝鲜、关东租界地、台湾的保价信函的保额,均以国币1
000元为限; 寄往邮联各国和香港、澳门的,均以3000金法郎为限。1939年,所有发
往国外的保价信函、挂号信函,一律暂时禁止装寄国内外通用钞票。又因欧洲战事紧
张,各局停收发往欧洲各国的保价信函。
1950年7月起,恢复办理国际保价信函业务。1982年8月起,限定国际保价信函的
最高保价额为人民币800元(1000金法郎)。1991年1月,寄往国外的保价信函,限重为
2000克,每件保价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如果寄达国邮政规定的限额低于
中国的规定,以寄达国邮政规定为准;与中国有双边协议的,按协议规定限额办理。
(2)航空函件
1947年底省内各局开办国际航空信函业务。1948年底停办国际航空函件业务。
1952年2月起, 恢复收寄国际航空函件业务。1956年9月1日起,对国际航空邮简
的收寄范围进行了调整,原以亚洲各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东南欧各人民
民主国家为限,调整后寄往世界各国的航空邮简都可收寄。
(3)挂号函件
1922年,青岛局开办挂号信函(单、双)、挂号快函(单、双)。1943年,停止收寄
以下各国的挂号信函业务:比利时、泰国、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丹泽自由城、芬
兰、希腊、匈亚利、卢森堡、挪威、荷兰、波兰、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
夫。 1948年底停止收寄国际挂号函件业务。1953年11月6日起,恢复收寄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挂号函件业务。1959年10月5日,恢复与香港互寄挂号函件的业务。1972年6月
开始收寄寄往台湾的挂号信。
(4)快递函件
1914年, 省内各局始办国际邮件快递业务。1976年6月,因国内快递信函业务停
办,取消收寄国际快递信函业务。1988年3月1日起,恢复办理国际快递信函业务。
(二)业务量
1949年以前,山东的国际邮政业务量不单独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山
东继续办理国际函件业务,因业务量少,一直合并在国内函件业务量中统计。改革开
放后,随着山东对外经济的发展,国际函件业务量上升速度较快,从1986年起,县以
上的邮局都开办了国际邮政业务,并开始把国际函件业务量列为统计项目。
(三)资费
国际邮件资费,初称“邮会各国邮资”。1878年(光绪四年)即订有国外邮资,并
对港澳地区邮件按被占领地单独制订资费(称第八资) 。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3月23
日起,收寄寄往国外的挂号信函,按普通信函的重量、里程计费付足邮资,再付挂号
费每件合洋银1角,如寄件人索要回执,每件须交回执费1角。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
6月16日起, 寄往国外的信函、明信片和印刷品,按国际邮联资费标准收费,不增收
任何费用。国外寄来的邮件应加收附加费,附加费向收件人收取。
民国时期仍沿用1910年的邮政资费。1916年2月29日起,寄往香港、澳门、青岛、
威海卫、广州港及国外(不包括日本、朝鲜及关东日本租界地)的新闻纸,如系寄往邮
联成员国者,按印刷品费率计费;寄往非邮联成员国者,按每50公分(2盎司)5分的费
率计费。1918年起,与香港、威海卫、澳门往来的明信片资费,单片由1分增为1分半,
双片2分增为3分。 1945年10月1日起,与港澳地区来往的信函、明信片改按国内邮资
计费,其他各费则与“邮联”资费同值。从1922年第一次调整邮资,到1949年7月5日
共调资44次,其中信函调整了4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1950年1月15日邮电部公布新的国际函件资费标准。
1950年6月29日起,寄往国外(包括香港、九龙、澳门) 的各类函件,不得使用“邮资
已付” 戳记。1956年8月起,国际航空函件不分信函、明信片等,函件均收取同样的
航空资费,只是按照不同的地区,收取不同的航空资费,此办法较复杂。为简化计费
标准,经国务院批准,自9月1日起,取消分区收费办法,并将国际航空函件分为信函
与明信片、其他函件(印刷物、贸易契、货样、盲人读物、小包邮件)和新闻纸三类,
分别收费。 1959年10月5日起,寄往香港的各类函件,除小包邮件外,仍按国内函件
资费收费(挂号邮件的挂号费也按国内挂号费收取);但收寄、查询等手续以及应贴的
签条和回执等,都应按国际邮件处理。国内“邮资已付”戳记不得盖在寄香港的函件
上。
1977年1月1日起,增设亚太地区(亚洲太平洋地区)函件资费,中国是亚太地区邮
联会员国,对亚太邮联会员国之间实行低资费 (20克平信国际间为0.40元,亚太地区
0.30元;水陆和航空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小包都减低资费计收) 。亚太地区资费
仅限日本、印度、老挝、孟加拉、菲律宾、泰国、新西兰、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印
度尼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澳大利亚等12个国家。1979年万国邮联决定提高国际邮
件终端费和水陆路运费费率。据此,从1981年7月1日起,取消亚太地区资费减低办法。
1982年7月1日起又改为对水陆路信函、明信片减低资费,对航空函件和水陆路印刷品、
小包仍按国际资费计收。1985年10月,亚太地区邮联又吸收不丹、马尔代夫、尼泊尔、
新加坡、斯里兰卡为成员国。1988年1月1日起,国际资费调整,信函起重20克为8角,
亚太地区为7角。同年5月10日起,根据人民币对各种外币汇价的变化,调整国际信函
资费,信函起重20克为1.2元,亚太地区为1.1元。1990年2月1日起,国际信函资费起
重20克调整为1.5元,亚太地区为1.3元。1994年9月1日起,国际信函资费起重20克调
整为2.2元,亚太地区为1.9元。
1977年11月1日起, 信函、印刷品及小包资费由原起重计算改为按重量等级累进
计算,核定等级为信函7个、印刷品8个、小包4个。
1987年1月1日起,因人民币与金法郎兑换率的调整,资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国
际保价信函保价费, 每保100金法郎及其零数收1.20元。进口小包、印刷品送交海关
验关费每件收1.20元。 与港澳来往的保价信函保价费, 每保100金法郎及其零数收
0.90元;进口小包、印刷品的验关费每件收1.20元。
1994年1月1日,对寄往国外的国际电子信函资费,按用户寄发的实际页数 (不含
传输页) 计收资费,每页字符不限。基本资费的计算方法:第一页资费的邮件处理费
(25元)+3分钟国际长途电路使用费;其后每页资费的邮件处理费(15元)+1分钟国际长
途电路使用费。另外,根据实际情况收取:揽收服务费、超远投递费、进口邮件特殊
处理费、撤回邮件手续费。除与个别国家单独订立的资费标准,其余各国均按此资费
标准执行。

1986年-1995年国际函件业务量统计表
表2-9

┌──┬─────┬──┬─────┐
│年份│业务量(件)│年份│业务量(件)│
├──┼─────┼──┼─────┤
│1986│697938 │1991│1980000 │
├──┼─────┼──┼─────┤
│1987│763491 │1992│1998000 │
├──┼─────┼──┼─────┤
│1988│1052129 │1993│2485000 │
├──┼─────┼──┼─────┤
│1989│1655960 │1994│2510000 │
├──┼─────┼──┼─────┤
│1990│1639000 │1995│2832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