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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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后期,邮政开始建立养恤制度。养恤办法按照海关制度办理。邮政与海关分
立以后,其养老办法继续沿用海关制度。
    1912年,中华邮政实行养老金、保证防后金、资助金、年偿金4种养恤制度。
    1928年始,电政人员养恤制度分养老金、慰恤金、慰偿金、抚恤金4种。养老金:
电务技术员、报务员、话务员60岁退休,按交通部规定凡服务10年以上者,按月领取
养老金至本人去世为止。技工、业务员、报差年龄超过50岁退休,服务年限10年以上
者, 按服务年限每满1年给予半个月至多15个月薪水的退休金,一次或分期发放。慰
恤金:因公受伤或残废,不能别谋生计者,电务技术员、报务员按月发给半数薪水;
话务员、 技术、业务员发给4至12个月的薪水,报差发给2至6个月薪水。慰偿金:因
工遭遇天灾事变而受损者, 电务技术员、报务员发给50至200元,话务员不超过10 0
元, 技工不超过50元。抚恤金:在职员工病故,电务技术员、报务员按服务年限满1
年支给半个月至15个月薪水。 话务员、技工100至500元,差工2个月至12个月薪水。
因工死亡的电政员工除按病故支给抚恤外, 酌量一次给予直系家属100至1000元的额
外抚恤金。
    1929年,邮政养恤制度进行修订。养老金按每服务1年给1个月薪金标准发放。抚
恤金分甲乙两种。甲种抚恤金标准为:因公死亡的正副邮务长4000至5000元,甲乙等
邮务员1500至3000元, 邮务佐1000元,差工500元。乙种抚恤金标准为:在职死亡的
正副邮务长、甲等邮务员按月薪两个月(最高额以1000元为限),乙等邮务员、邮务佐、
信差、杂役按月薪5个月 (最低额乙等邮务员150元,邮务佐、信差、杂役分别按10 0
元和80元)一次发放。
    1943年,邮政、电信人员养恤制度统一改为养老金、抚恤金、特别抚恤金、丧葬
费4种。 邮政人员的养老金按照职务、服务年限、月薪等条件一次支付。电信人员的
养老金按月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山东邮电部门于1951年起实行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按
规定提付劳动保险基金,邮电职工的病、老、伤、残有了保障制度。死亡人员亲属均
按规定条例领取丧葬费、抚恤金。
    1953年,国家对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修改。
    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劳动部发布试行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该规定放宽了退休条
件,进一步明确了退休待遇。
    1978年,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
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职工:(一)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
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
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
龄满十年的;(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应该退休。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
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职。
    1980年,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3年劳动人
事部下发《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根据规定,符合离休条
件和享受退休老工人待遇条件的人员,离退休后工资照发,其中1945年9月2日以前参
加革命的,每年加发1至2月本人工资的生活补贴。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按月发给本
人工资60~80%的退休费。退职人员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1989年1月, 山东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开始实行统筹。统筹基金按全部职工工资
总额的15.8%计提。提取的统筹基金在企业“营业外支出-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统
筹基金实行邮电部、省管局、市地局三级管理。省管局成立离退休费统筹委员会。委
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劳资处,负责统筹费用的结算和日常管理工作。
    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企业根
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
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
    1992年,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根据邮电部规定,制定了《山东省邮电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从当年1月起,由各独立核算单位从各
自的工资基金和福利基金中,每月为职工缴存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
的缴存标准,按职工工龄长短分别为每月2元至22元8个档次。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
险金的缴存实行全省统一标准,每人每月10元。企业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
企业补充保险挂钩的办法,职工个人不愿缴纳一定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就不再
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待遇。
    1993年,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根据邮电部《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
等,结合山东邮电实际情况制定了《邮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实施细
则》 ,于1月开始实行。统筹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专项存入统筹基金专户。
职工个人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于每年的一月一日统一调整一次。
    1994年,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工资基金结存情况,决定自1月1
日起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标准在原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
百分之五十。
    80年代以来,国家为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多次调整离退
休人员待遇,增加生活、物价补贴。特别是在1995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深化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可
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调整的整体水平一般为当
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1949年-1995年山东邮电职工人数、工资情况表
表6-28
┌──┬────────────┬────┐
│年份│邮电职工年末总数(人)    │工资总额│
│    ├────┬────┬──┤(万元)  │
│    │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合计│        │
├──┼────┼────┼──┼────┤
│1949│7616    │-       │7616│274.2   │
├──┼────┼────┼──┼────┤
│1950│6883    │-       │6883│290.1   │
└──┴────┴────┴──┴────┘

续表
┌──┬─────────────┬────┐
│年份│邮电职工年末总数(人)      │工资总额│
│    ├────┬────┬───┤(万元)  │
│    │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合计  │        │
├──┼────┼────┼───┼────┤
│1951│7321    │-       │7321  │386.4   │
├──┼────┼────┼───┼────┤
│1952│7408    │-       │7408  │476.2   │
├──┼────┼────┼───┼────┤
│1953│8545    │-       │8545  │528.3   │
├──┼────┼────┼───┼────┤
│1954│8609    │-       │8609  │544.4   │
├──┼────┼────┼───┼────┤
│1955│8865    │-       │8865  │545.7   │
├──┼────┼────┼───┼────┤
│1956│10713   │59      │10772 │659.9   │
├──┼────┼────┼───┼────┤
│1957│11234   │75      │11309 │733.1   │
├──┼────┼────┼───┼────┤
│1958│13744   │1915    │15659 │764.4   │
├──┼────┼────┼───┼────┤
│1959│14771   │5074    │19845 │932.3   │
├──┼────┼────┼───┼────┤
│1960│16504   │3927    │20431 │990.8   │
├──┼────┼────┼───┼────┤
│1961│19498   │2251    │21749 │1111.3  │
├──┼────┼────┼───┼────┤
│1962│17490   │475     │17965 │1120.2  │
├──┼────┼────┼───┼────┤
│1963│17922   │58      │17980 │1105.9  │
├──┼────┼────┼───┼────┤
│1964│18020   │127     │18147 │1173.6  │
├──┼────┼────┼───┼────┤
│1965│18886   │239     │19125 │1174.5  │
├──┼────┼────┼───┼────┤
│1966│18767   │367     │19134 │1185.8  │
└──┴────┴────┴───┴────┘

续表
┌──┬─────────────┬────┐
│年份│邮电职工年末总数(人)      │工资总额│
│    ├────┬────┬───┤(万元)  │
│    │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合计  │        │
├──┼────┼────┼───┼────┤
│1967│19151   │417     │19568 │1188.1  │
├──┼────┼────┼───┼────┤
│1968│19772   │442     │20214 │1204.9  │
├──┼────┼────┼───┼────┤
│1969│19896   │512     │20408 │1251.0  │
├──┼────┼────┼───┼────┤
│1970│21824   │732     │22556 │1303.9  │
├──┼────┼────┼───┼────┤
│1971│24835   │455     │25290 │1382.4  │
├──┼────┼────┼───┼────┤
│1972│26465   │399     │26864 │1623.9  │
├──┼────┼────┼───┼────┤
│1973│26378   │513     │26891 │1604.9  │
├──┼────┼────┼───┼────┤
│1974│26785   │471     │27256 │1657.6  │
├──┼────┼────┼───┼────┤
│1975│27698   │652     │28350 │1698.5  │
├──┼────┼────┼───┼────┤
│1976│29059   │1421    │30480 │1236.7  │
├──┼────┼────┼───┼────┤
│1977│29541   │546     │30087 │1793.8  │
├──┼────┼────┼───┼────┤
│1978│30676   │3209    │33885 │2100.9  │
├──┼────┼────┼───┼────┤
│1979│33577   │1924    │35501 │2314.5  │
├──┼────┼────┼───┼────┤
│1980│35505   │1304    │36809 │2956.6  │
├──┼────┼────┼───┼────┤
│1981│37033   │1243    │38276 │3000.1  │
└──┴────┴────┴───┴────┘

续表
┌──┬─────────────┬────┐
│年份│邮电职工年末总数(人)      │工资总额│
│    ├────┬────┬───┤(万元)  │
│    │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合计  │        │
├──┼────┼────┼───┼────┤
│1982│38169   │1413    │39582 │3124.30 │
├──┼────┼────┼───┼────┤
│1983│39150   │1433    │40583 │3147.71 │
├──┼────┼────┼───┼────┤
│1984│40984   │1566    │42550 │3991.70 │
├──┼────┼────┼───┼────┤
│1985│43207   │2217    │45424 │5112.18 │
├──┼────┼────┼───┼────┤
│1986│37835   │1906    │39741 │5356.8  │
├──┼────┼────┼───┼────┤
│1987│38901   │1189    │40090 │6613.4  │
├──┼────┼────┼───┼────┤
│1988│47839   │1632    │49471 │9930.1  │
├──┼────┼────┼───┼────┤
│1989│48491   │1581    │50072 │11335.4 │
├──┼────┼────┼───┼────┤
│1990│49594   │1426    │51020 │13522.7 │
├──┼────┼────┼───┼────┤
│1991│51327   │1364    │52691 │15847.0 │
├──┼────┼────┼───┼────┤
│1992│53439   │1335    │54774 │20801.9 │
├──┼────┼────┼───┼────┤
│1993│58912   │137     │59049 │33038.3 │
├──┼────┼────┼───┼────┤
│1994│61436   │687     │62123 │44477.66│
├──┼────┼────┼───┼────┤
│1995│59963   │565     │60528 │5371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