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铁路〗〖建国前〗〖职工〗〖养老金〗〖抚恤金〗 1910年,津浦铁路当局规定工役因工死亡,当差1年者发恤洋50元;因工负伤 致残当差1年支恤洋30元,明知危险奋不顾身者加倍支洋。1922年,执行北京政府 交通部规定,职工以月薪5%逐月储存,退职时发养老金至死亡。1923年,又增加 满55岁、工龄满20年的条件,养老金按职工所存本息之和,1次和分期发给。1924 年,职工病故按工龄长短支给抚恤金;因工死亡再加原薪3年的恤金;因工致残另 加原薪2年的抚恤金。1946年,改为死亡职工工龄3年的,支6个月薪,每超2年增支 1个月薪至40年;因工死亡,1年工龄的支16个月薪,每超过1年增支1个月薪,另支 丧葬费;因工致残,支3个月薪,以后按退休办理。 〖建国后〗〖铁路〗〖职工〗〖抚恤金〗〖劳动保险〗 〖退休费〗〖疾病救济费〗〖残废救济费〗〖规定〗 1950年初,济南局规定满3年工龄病故的职工,按最后的月薪标准支给3个月的 恤金,另给300斤小米折价的丧葬补助费,工龄在3年至40年的每增加1年增发恤金 半个月薪;因工死亡支20个月薪的恤金,另加600斤小米折价的丧葬补助费;因灾 害死亡者支15个月薪;因事故死亡者支10个月薪。同年7月,又补充规定了职工因 工负伤,照发工资免收医疗费直至伤愈,致残退职者每月发原工资的60%恤金;因 工死亡改发2个月全局职工月薪平均额的丧葬补助费,并按月付给遗属抚恤金;职 工病休3个月以内路龄不满1年的发50%工资,3年以下者发60%工资,路龄5年以上 每增加1年加发10%,直至100%,病休3个月以上另发原工资的30%的救济金,直 至上班止;职工男60岁,女50岁,路龄满10年者,发30%的工资作为退职养老费用。 每增加1年路龄加发2%的原工资,直至60%为止。1951年,执行国家《劳动保险条 例》。《条例》对职工退休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因工 残废补助费、医疗待遇、产假和抚恤费、救济费、丧葬费等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1953年,又按国家修正后的《条例》执行。1958年后,再按补充修改后的暂行规定 执行。1978年,按国家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工人退休、退职的 暂行办法》执行,对干部、工人的退休、退职及安置作了新规定,调整了退休费标 准。1985年,铁路企业按国务院通知,除继续执行1978年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外, 还发给离退休和退职人员每月生活费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