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规定〗〖形式〗〖建国后〗〖山东〗〖养护〗〖公路〗 〖养路员〗〖养路工人〗 1951年,政务院颁发《关于民工整修公路的暂行规定》,华东交通部制订了《 试行民工建勤养护公路的决定》,山东省据此制订《关于道群分工共养与群众养护 公路暂行办法》。1955年,国务院作出《关于改进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 路的指示》,山东省制订了民工建勤养护公路暂行办法,规定:干线公路(主要路 线)及重要县公路实行工班工人与群众养路员共同养护,一般县公路和乡(社)公路 由群众养路员组成养路队养护;各厂、矿专用公路自修自养或由使用部门出资,委 托公路部门或公社养路队代养。群众养护路线均于固定路段内设置公路管理员,在 段、站与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养护任务。工群共养路线每30~40公里设 1人,群众养护路线每20~30公里设1人。1955年前,群众养路组织形式分四种类型: (1)以农业合作社为基础组织,推选一定数量整劳力,组成固定养路组,负责经常 养护工作,由合作社按完成工作量记分付酬。(2)以互助组为基础组织固定养路组。 (3)组织单干农民变工养护。其变工方法为,扣除本人应出的3个义务工日,其余工 日由他人为其干农活补偿。(4)混合组织。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养路人员改为到 社评工记分,生产与养路相结合,并形成了一套作业计划,解决农业社内出工的合 理负担问题。全省80%的路线建立了群众养路组,加强了经常养护。1957年,全省 有养路工人1085人,养路员5316人。1965年,全省养路工人增至4432人,养路员 15238人。此后,一直坚持工群共养、群众养护的组织形式。1976年养路工人减为 2906人,群众养路员增至43163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联产计酬承包责任制,养路员的报酬由原 评工记分改为按年或月给予同等劳力报酬。有的地区规定,养路员与社办企业亦工 亦农工人同等待遇。1983年10月,山东省交通厅制订《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 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的实施办法》,各地按照公路养护定员标准,调整养路组织, 积极推行小段包干、联质计酬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提高了养路质量,增加了 工人、养路员收入,稳定了养路队伍。至1985年底,工群共养路线有工班1295个、 养路工人5193人,群众养路组(队)1541个、养路员15071人,养护里程13611公里。 平均每公里工人0.4人,养路员1.1人。群众养护路线有群众养路组(队)2713个,养 路员16949人,养护里程19920公里,平均每公里0.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