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路费〗〖民国〗〖征收〗〖支出〗〖建国后〗〖概述〗〖使用〗 民国时期,山东省建设厅和全省汽车路管理局,对机关、个人长途客货汽车, 有缴纳路租、车捐的规定。 解放战争期间,胶东行署和省政府先后公布解放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办法和标 准,规定各城市市区由市政府征收,其他均由省公路运输局及各分局段、站征收。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人民政府、交通部先后下达了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山 东省交通厅制订山东省具体征收标准和使用规定。养路费实行专款专用,首先用于 最需要的保养维修及必要的改善工程,严格控制使用范围。1950年至1985年,全省 累计征收公路养路费34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