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矿〗〖企业〗〖汽车〗〖货运〗〖建国后〗〖车辆〗〖货运量〗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机关、团体、学校以及厂矿企事业自备的货运汽车,主 要承担本单位生产和生活物资运输任务。到1952年,全省共有此类汽车460辆。 1953年后,各厂矿、企业为适应生产过程的运输需要,逐步增添了部分自用货 运汽车。到1957年,全省达到1149辆。1958年下半年至1959年上半年,各级运输指 挥部统一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货车700多辆投入运输,对缓和“大跃进”的运 输紧张局面起了一定作用。 1961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厂矿企业办运输的几项规定》后,促使厂矿企业积 极发展自备运输车辆,承担内部运输任务。1963年,全省各机关、企业的自备货运 汽车发展到3168辆。其中约有1/4隶属省直外贸、粮食、供销、商业、重工业、建 设、水利等厅局组建的车队或小组,以承担本部门、本系统生产流通过程的运输为 主,兼营社会物资运输;约有3/4隶属厂矿企业、学校及其他机关团体,承担本部 门生产过程或生活物资的运输。 随着全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冶金、石油、化工、水利、建筑、物资、粮食、外 贸、商业、供销等部门的自备货运汽车逐年增加,不少单位建立了运输公司,充实 了汽车队。至1978年末,全省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单位的货运汽车达到 45878辆。在全省各行各业办运输的推动下,商、粮、供、贸系统和一些大型厂矿 企业纷纷建立运输公司(处),并逐步从内部服务型转变为面向社会的服务经营型。 到1985年底,机关、企业货运汽车达到82088辆,其中重点单位(包括工交、建筑、 贸易、农林和其他有10辆货车以上的单位)412个,共有载货汽车12350辆,完成货 运量5723.3万吨,周转量172亿吨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