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以前,农机销售、调拨价格分作八个类别。1967年,3月以后合并为六
大类。当时的综合费用率(不包括运杂费)是:整机类最低,为4%;推拉车内外胎
及零件类最高,为20%;排灌机械类为6%。调拨价格是以销售价格为基础倒扣各
经营环节的差率计算的。运杂费按八个类区进行补贴。
1971年,由六个类别改为四个类别,综合费用率(进销费率)依次为:整机类5
%;排灌及储油设备为6%;半机械化农具及人力车零件类中,主机为13%(外加全
省平均运杂费),零件为20%;拖拉机、内燃机零件及机引农具零件类为15%。系
统内调拨仍采用倒扣的办法,运费补贴由八个类区合并为四个类区。
1973年,全国统一改为三个类别,综合费率(包括运杂费)分别为:一类商品4
%,二类商品7%,三类商品12%。山东省自定一类商品综合费率为3%,二类商品
为6%,三类商品为10%,是年2月15日执行。全国统一进销费率见表5-12。
全国统一进销费率表
表5-12
┌────┬──────┬─────┬─────────────────┐
│商品分类│进销综合费率│省际间调拨│备注 │
│ │(以出厂价 │(以出厂价 │ │
│ │为基数) │为基数) │ │
├────┼──────┼─────┼─────────────────┤
│一类农 │4% │0.5% │包括各种拖拉机、拖车、农用汽车、机│
│机商品 │ │ │引机具、收获机械、脱粒机械、机动植│
│ │ │ │保机械、液压悬挂装置等。 │
├────┼──────┼─────┼─────────────────┤
│二类农 │7% │1% │包括农田排灌机械、柴(汽)油发电机组│
│机商品 │ │ │、船用齿轮箱、成套拖拉机拆装工具、│
│ │ │ │打井机具及油罐等。 │
├────┼──────┼─────┼─────────────────┤
│三类农 │12% │2% │包括各种拖拉机、内燃机配件,各种机│
│机商品 │ │ │具配件,标准件,传动带,马车、人力│
│ │ │ │车底盘,拖拉机轮胎及油桶等。 │
└────┴──────┴─────┴─────────────────┘
在农机经营收不抵支日趋严重的情况下,自1978年10月起,山东省自定的进销
差率又恢复到全国水平。
1984年4月,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达了《农机商品销售价
格暂行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机系统从1984年7月1日起执行。农机商品分为三类,
其销售价格由出厂价、管理费、运杂费三个部分组成。山东的一、二类农机商品销
售价格,实行产地、销地、省外三个价区。三类农机商品销售价格不分价区,执行
14%的统一综合费率。农机商品综合费率见表5-13。
农机商品综合费率表
表5-13
┌───────┬───────────────────────┬───────────┐
│项目费率商品类│本省产品 │省外产品 │
│别 ├───────────┬───────────┤ │
│ │产地价格 │销地价格 │ │
│ ├───┬───────┼───┬───────┼───┬───────┤
│ │综合费│其中 │综合费│其中 │综合费│其中 │
│ │% ├───┬───┤% ├───┬───┤% ├───┬───┤
│ │ │运杂费│管理费│ │运杂费│管理费│ │运杂费│管理费│
│ │ │% │% │ │% │% │ │% │% │
├───────┼───┼───┼───┼───┼───┼───┼───┼───┼───┤
│一类农机商品 │5 │0.5 │4.5 │6.3 │1.8 │4.5 │6.8 │2.3 │4.5 │
├───────┼───┼───┼───┼───┼───┼───┼───┼───┼───┤
│二类农机商品 │7 │0.5 │6.5 │8.3 │1.8 │6.5 │8.8 │2.3 │6.5 │
├───────┼───┼───┼───┼───┼───┼───┼───┼───┼───┤
│三类农机商品 │14 │- │- │14 │- │- │1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