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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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流动资金管理
  农机供销企业使用的流动资金分为自有流动资金、银行借款和其他流动资金。
自有流动资金由国家拨给。信贷资金是企业按季向开户银行申请的贷款。
  (二)固定资产管理
  凡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仓库、机器、设
备、用具和已估价入帐的土地,均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
和变卖时,必须做出技术鉴定证明,其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作为更新改造
资金处理。农机供销企业不提大修理资金和固定资产修理费。企业每季开支权限:
县公司为1000元,分公司为3000元,超过限额需报批。
  (三)财产损失处理
  县公司在500元以下,分公司在1500元以下,由本企业领导审批报销,超过限
额须报批。县公司报县农机局,农机局审批权限为5000元;地市农机局和省公司审
批权限为3万元,超过3万元的报省农机管理局审批。
  (四)利润
  按足额解缴国库。分公司中的利润就地解缴省金库,县公司的利润缴县金库。
计划亏损企业,在批准计划指标内,按实际发生亏损额,月后10天内办理弥补。超
计划亏损,应由企业说明亏损原因。分公司的超亏,由省公司报省农机管理局审批
处理,报省财政厅批准弥补;县公司报县农机局审核,报县财政局批准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