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多种形式办农机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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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户营农机发展迅速,形成了农机多种所有制和多种
经营形式并存的局面。农村形势的新发展要求农机维修面更大,服务领域更广,技
术水平更高。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农机维修体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变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落实和完善,农机化得到迅
速发展,农机维修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各地市的农机中心修造厂已于70年代逐步转
为农机生产厂,县农机修造厂多数转为农机生产厂或拖拉机、内燃机配件厂,基本
上不从事农机具的维修;各县的公社农机修配厂或农具厂,条件较好的也有部分成
为农具生产厂、拖拉机配件厂、内燃机配件厂。农机维修的任务除农民自行换件修
理外,农民个体维修专业户和联合维修点相应地发展起来。1983年,省农机修配管
理站成立。主要任务是:负责全省农机维修网点的规划布局、修配计划的安排、维
修材料的分配、维修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维修企业的经营管理等项工作。
  1983年10月,农牧渔业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农机维修工作座谈会,确定农机维修
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适应农机化发展为前提,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方便、及时、
经济、优质为方向,节能为重点,提高机具技术状态为目的。因此,维修管理工作
也必须相应转变,由主要靠行政管理转为主要用经济手段办好服务事业。通过服务
和法规建设,加强农机具维修管理;由重点抓县农机修造厂转为各级维修点全面抓,
重点提高社队的维修能力;明确了国家、集体(合作)、个体几种经营形式的农机维
修点并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的方针,提出社队农机维修点由农机管理部门归口管
理。
  1984年11月,为了加强农机维修点的管理,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合颁布了《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机维修点必须遵守国家
政策、法律和维修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管
理。申请从事农机维修的单位和修理工,须经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发给技术合格证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1985年4月,省农机服务公司与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达了关于贯彻执行《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的具体规
定,提出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坚持以修为主、综合服务的方针,采取多种服务方式、
方法,方便、及时、经济、优质地做好维修服务工作。
  农机修理专业户和合作维修点,首先从农业机械比较集中的交通方便的县城、
乡镇驻地开始,逐步发展到农业机械较多的村庄。农机修理专业户和合作维修点的
修理工多数为拖拉机老驾驶员、农具手和农村的能工巧匠,一般配有常用的修理工
具、钳工工具、台钻、砂轮、电气焊等设备。根据其各自的技术专长和维修场地及
设备的不同,所经营的维修项目、种类也有差别。有的从事犁、耙、耢、人力车等
半机械化农具和农村生产、生活用品的维修,有的承修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排灌机
械、场上机械等比较复杂的农业机械,部分技术设备好的维修点还可制作一些结构
简单的农机配件和小农具。
  农机维修专业户和合作维修点多数设在农村,离用户近,农民维修农机具及时、
方便,随到随修,不受时间限制,较受农民欢迎。
  1985年,全省已有农机维修网点9010个,其中县农机修配厂(站)114个,乡镇
农机修配厂(站)980个,村农机修理点3713个,个体修理专业户4203个。全省从事
农机维修的人员共达42628人,其中修理技术人员2444人,修理工人34314人。全省
农机修理网点固定资产达到39196.74万元,其中县农机修配厂(站)4550.71万元,
乡镇农机修配厂(站)20184万元,村农机维修点13048.59万元,个体修理专业户
1413.44万元。1985年,全省共修理各种农机具114.3万台(件),其中修理各种拖拉
机29.5万台(大修10.2万台)。在全省农机具修理总数中,县农机修配厂(站)共修理
6.24万台(件),占5.5%;乡镇农机修配厂(站)修理25.4万台(件),占22.2%;村
农机维修点修理35万台(件),占30.6%;个体维修专业户修理47.6万台(件),占41.
7%。全年维修总产值1.6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