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县级生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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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农业机械为农民代耕代种,为农业生产服务,是建立拖拉机站后逐步开展
起来的。1953年胶县拖拉机站建立,当年为附近的23个农业生产合作社、1个县农
场进行生产服务。全年共完成作业量2969亩,服务项目为4项。1957年全省拖拉机
站增加到36处,为1693个农业合作社、43个农场进行农业生产服务,服务项目达13
项,服务面积增长到153.51万亩,其中机耕134.89万亩。到1970年服务单位遍及全
省,总作业量达3170万亩,其中机耕1949万亩。当时服务对象只限集体、全民所有
制单位。收取的作业报酬不同于苏联向集体农庄收取农产品实物,而是收取货币。
  自1953年到1969年,山东农业机械化基本上是在以县为单位建立拖拉机站,为
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形式下运转的。70年代,由于农业机械数量日益增多,人民公
社拖拉机站普遍建立,县级农机部门逐步不再承担为农业生产提供直接服务而转入
为农机经营者提供服务。服务对象转变后,县级农机部门仍然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
农机化政策的职能部门,是县以下农机服务的机构依托,仍具有重要的服务职能。
  在拖拉机站为农业生产服务过程中,全省大力推行“代耕合同制”。这是一种
以农机作业合同方式联系有农机方与无农机方或提供农机作业方与接受农机作业方
的制度。有机方或提供农机作业方一般称甲方;无机方或接受农机作业方一般称乙
方。甲方利用自己拥有的或经营的农机为乙方提供耕、耙、播、收、植保、灌溉、
施肥、整地、运输等农机作业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定的报酬。确定甲乙双方关
于农机作业关系的合同,习惯上称“代耕合同”,进入80年代改称“农机作业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对甲乙双方责任义务的规定。对甲方一般要求规定提供农机作业的
种类、时间、质量、价格等;对乙方一般规定为甲方提供的作业条件、支付作业报
酬的方式和时间等。“代耕合同”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的性质,合同式样全省不求统
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其中一种合同书式样如下:

        农机作业合同书
 县乡村                  编号:
┌──────────┬──┬──┬──┬──┬──┐
│农机作业项目    │  │  │  │  │  │
├──────────┼──┼──┼──┼──┼──┤
│农机农田作业收费标准│  │  │  │  │  │
│(元/亩)       │  │  │  │  │  │
├──────────┼──┼──┼──┼──┼──┤
│签订农田作业面积(亩 │  │  │  │  │  │
│)          │  │  │  │  │  │
└──────────┴──┴──┴──┴──┴──┘
  甲方责任:
  乙方责任: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说明:此合同一式三份,村委、农机手、用机户各持一份。
                   年 月 日

  实行“代耕合同制”,有效地解决了没有农机或农机不配套的农户在农忙季节
用机的困难,提高了农机利用率,并用协约关系,处理甲乙双方的经济往来,避免
纠纷,互惠互利,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