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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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农机产品实行推广许可证制度,目的在于督促农机制造企业提高产品质
量,改善农机的作业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适用性;防止质量低劣、伪
造产品流入市场,保障农机用户的权益。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制度的核心要求是:一切农机生产企业制造生产的一切农
机产品,都必须经过农机鉴定部门的技术和质量鉴定,通过鉴定部门发给农业机械
推广许可证,才能进入市场销售。这一制度与农机生产管理部门实行的“生产许可
证制度”形成了农机技术质量监督的“双保险”。农牧渔业部1982年8月31日颁发
的《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规定:“农机鉴定站完成试验鉴定后写出试验鉴定报
告……对符合推广要求的农机具,经农机管理部门审批,由农机鉴定站核发‘农业
机械推广许可证’”,“未通过鉴定或未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农机具一
律不得推广,不得享受财政和信贷的优惠待遇。”“对未经鉴定而推销的农机具,
如发现在使用中有损害人民安全健康,对国家和用户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农机鉴
定站有责任进行查实,提请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对逾期不能改正者,
有权发表通报和代表用户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1985年颁发的《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书自批准之日算起,有效期为5年,过期自行失效。期满时,企业可重新提出申请。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章’按全国统一式样呈菱形,规格分大、中、小三种,企业
可根据机型大小选用。推广许可证章,只限在已获得推广许可证的机型上使用,固
定在机具明显而不易损坏的位置上。取得推广许可证的单位,要在领到推广许可证
书后两个月,向发证部门购取推广许可证章。”并且规定“产品质量下降,不能保
持合格水平的;机型结构有重大改变的;在使用推广许可证中弄虚作假的;国家决
定淘汰或停产的产品”,有其中情况之一者,发证部门要注销或收回推广许可证。
  图4-1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