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基金 1988年5月,财政部《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 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规定,对于技术开发任务比较重的企业,在保证完成财 政上缴任务、不调整承包基数的前提下,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 准,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的技术开发费,以提取技术开发费后产品不发 生亏损为原则。山东省煤炭企业,经过批准提取技术开发费并在会计核算上纳入科 技发展基金的有兖州矿务局和兖州煤机厂。煤炭工业部规定企业留利中1%的新产品 试制基金在山东各煤炭企业也纳入科技发展基金核算。 后备基金 煤炭工业部核定承包企业留用利润的10%作后备基金,按规定可以 与其他各项生产基金合并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 1981年5月,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 行规定》指出,企业单位和统一核算的公司职工教育经费可在工资总额1%的范围内 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后改为1.5%。山东煤炭企业为便于管理,职工教育 经费按规定比例提取作为基金形式进行核算,1986年上划煤炭部以后取消基金核算 形式,改按规定额度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