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山东煤业中的“众姓窑”、“份子井”劳动组织一般是把手(摇辘轳)3 人、镢头(采煤工)3人、筐头(井下拉煤工)2人,计8人左右。 清末,博山民营煤矿人力提升小井设井口监工、把手、井下设跟班头役、排镢、 半分等。其井下劳动组织如图5-4,劳动时间为24小时。 20世纪初,德华矿务公司淄川和坊子煤矿采用包工制,其井下劳动组织分为采 煤、掘进、大巷运搬、过秤等;井上为过秤、运搬、洗选煤等,工作时间为8小时。 采煤外工每日3班,每班设大把头1人,二把头2人,小把头数人。小把头管镢头、 筐头10余人,1、2班为生产班,3班为夜班整修班,有支柱、充填、整修工若干人; 掘进外工也分3班,每班设若干掘进迎头,每个迎头有小把头及石匠、搬运工(搬运 石头)、木工(撑支柱)等若干人。大巷迎头每班有石匠18人,搬运工4人,木工2人, 铁道工2人;大巷运搬每日分3班,每班有马夫小把头2人,运煤小把头3人,最多时 有马夫14人,运煤装卸工220人。井上过秤、运搬和洗选煤每班各设小把头1人,3 班用工150人左右。其生产劳动组织形式如图5-5。 1914年,中兴煤矿公司有包工柜31家,每个包工柜管辖50~100人不等,大矿 12小时工作制,小窑24小时工作制。其总负责人称包工头,包工头下设查头子1人, 负责3班管理,查头子下有二头子3人,分班带领外工生产,每班用工20~50人不等。 每班有记帐先生1人,负责考勤和发放工资。1927年8月,中兴公司在工人罢工斗争 中被迫同意机械工实行8小时工作制、井下工实行10小时工作制。1929年,中兴煤 矿公司职员、里工开始执行国民党中央执委会规定的1月1日、3月12日、3月29日、 10月10日、11月12日“革命纪念日”放假,假日照给工资。 1938年春,山东各矿先后沦陷,日本侵略军对主要煤矿实行军事管制,后改由 日本垄断资本集团统治,在劳动组织管理方面,主要煤矿设置劳务科或劳务系,由 日本人把持,继续推行包工制,以华人把头统治华人矿工,进行更加残酷的剥削。 这时,淄川煤矿有包工柜36个,黑山采炭所5个,悦升煤矿21个,淄博地区包工柜 总数达到63个,比日本侵占前增加1倍多,而且淄川等煤矿外工又恢复24小时工作 制。 1948年山东各矿解放后,为保证顺利地接管和恢复,大部分矿井留用旧职人员 管理生产及劳动工资事务,劳动组织没有脱离包工制影响,井下采煤、掘进等工人 仍由包工头招募和管理,仅有西河煤矿大奎山采煤所、新博煤矿博大采炭所试办公 包制,组织工人选派代表,承包工程,按月结算发放工资,并按劳绩分红分奖。 1949年4月,西河煤矿率先取消把头制,10月又改12小时为8小时工作制,并执 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12月,新汶矿区办事处实行上班点名制,强调上班时间不准 擅离工作岗位。 1950年3月,华东财办工矿部关于《工矿部职工工作日、公休请假制度暂行办 法(草案)》规定,因工作关系实行“三八制”者,可实行8小时工作制。7月,洪山 煤矿首届职工大会通过全矿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决议,随后新博、新汶等煤矿相继 实行8小时工作制。是年,陶庄矿在劳动组织改革中将以井为单位的主任、总监工、 监工、大组长、小组长五级管理,改为井长、段长、组长三级管理,取消了监工。 不久,全省煤矿普遍实行井、区(队)、组三级管理,区(队)编制120人左右,每一 区队设正副区长4人,支部书记1人,技术员1人,工资员1人;组长不脱产,由老工 人担任。 1950年山东矿局决定,各矿正式职工实行每月三日公休制,公休日不得加班或 发双薪,在不能停止工作的场所实行有计划的轮休。1952年11月,根据上级指示改 为7日劳动周制度,所有职工每工作6日休息1日,公休日不停止生产,采取轮休制, 并执行国家规定的全年7天法定休假日。 1955年,华东煤矿管理局制定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的实施细则,对职工的基本职责、工作时间、全年出勤天数及奖惩办法作出明确规 定。据此,企业有权对违犯劳动纪律的职工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降职、除名和开除矿籍处分。1961年,山东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在进一步整顿 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的指示中重申:连续无故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的职工,经 群众讨论,同级工会同意,报上博煤矿博大采炭所试办公包制,组织工人选派代表, 承包工程,按月结算发放工资,并按劳绩分红分奖。 1949年4月,西河煤矿率先取消把头制,10月又改12小时为8小时工作制,并执 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12月,新汶矿区办事处实行上班点名制,强调上班时间不准 擅离工作岗位。 1950年3月,华东财办工矿部关于《工矿部职工工作日、公休请假制度暂行办 法(草案)》规定,因工作关系实行“三八制”者,可实行8小时工作制。7月,洪山 煤矿首届职工大会通过全矿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决议,随后新博、新汶等煤矿相继 实行8小时工作制。是年,陶庄矿在劳动组织改革中将以井为单位的主任、总监工、 监工、大组长、小组长五级管理,改为井长、段长、组长三级管理,取消了监工。 不久,全省煤矿普遍实行井、区(队)、组三级管理,区(队)编制120人左右,每一 区队设正副区长4人,支部书记1人,技术员1人,工资员1人;组长不脱产,由老工 人担任。 1950年山东矿务局决定,各矿正式职工实行每月三日公休制,公休日不得加班 或发双薪,在不能停止工作的场所实行有计划的轮休。1952年11月,根据上级指示 改为7日劳动周制度,所有职工每工作6日休息1日,公休日不停止生产,采取轮休 制,并执行国家规定的全年7天法定休假日。 1955年,华东煤矿管理局制定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的实施细则,对职工的基本职责、工作时间、全年出勤天数及奖惩办法作出明确规 定。据此,企业有权对违犯劳动纪律的职工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降职、除名和开除矿籍处分。1961年,山东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在进一步整顿 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的指示中重申:连续无故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的职工,经 群众讨论,同级工会同意,报上级批准,给予降级或除名处分。 1968年5月,枣庄矿务局魏庄煤矿将井下采、掘、运等基层区队劳动组织由纵 向编制改为横向编制,按早、中、夜3班各自编成一个管理单位,打乱了圆班管理 制的劳动组织形式,给生产管理上带来很多不利,两个月后又恢复了原区队纵向编 制。 1980年,经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煤炭工业部决定在井下工人中实行4班6小时工 作制,并制定了《关于在采掘工人中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确定先 在全国47个矿井进行试点,其中有山东的西河、陶庄、孙村、大封、北宿、西港、 坊子煤矿。试点单位通过整顿劳动组织,精简非生产和辅助人员,解决采掘工作面 实行“四六”工作制所需劳力;采掘队组按工人身体强弱、技术高低进行合理搭配, 做到劳动定额不降低,劳动效率不下降,工人出勤不减少。这项制度试行后,虽做 了大量工作,但因不适应生产而先后停止试行,试点矿井仍恢复3班8小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