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制度〗〖电力工业〗〖工资〗〖奖金〗〖管理〗〖建国后〗 山东电业的奖励制度,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建立和完善阶段 在建国后的三年恢复时期,主要针对电力生产必须保证安全的产业特点,首先 于1951年9月,在生产工人中实行了“发、供电工人安全无事故累进奖”。 这项奖 励的受奖对象,主要是当时的值长、车间干部和直接参加设备运行、检修的生产工 人,奖金的具体分配是按人建立安全记录(即安全月数每月为一期),根据个人安 全记录累进的安全月数,奖金率也随之逐月累增,直到安全记录累满12个月后,奖 金率才不再继续累进。当时奖金率最低(即安全记录满一个月及以上)一般为本人 月标准工资的8%,最高(即安全记录达到12个月)可达到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 % ~55%(按岗位安全责任大小,而有区别)。随着生产的发展,1956年9 月在修订 安全无事故奖励办法的同时,又建立了领导人员安全奖、检修人员保证质量提前完 成任务奖、化学人员奖、修配人员奖、技术职务人员完成任务季度奖以及省煤节电 奖等各种单项奖。上述奖励实行后,虽对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名目繁多,考核内容不够全面,在职工中也助长了片面追求安全、甚至隐瞒 事故的倾向。随着安全记录累进愈长,也随之出现了奖金偏高的弊端。鉴于以上情 况,1958年1月对安全无事故等奖励制度进行了改进,改进的主要内容是:(1)简 化合并了当时的多种奖励办法。将原有安全无事故累进奖、检修人员奖、化学人员 奖、修配人员奖以及省煤节电奖等5种奖,合并为安全经济奖。 从而初步扭转了奖 励制度本身只重安全而忽视经济的倾向;(2)调整了奖金率。 将原安全无事故累 进奖的平均最高奖金率,由本人月标准工资的45%,降低到20%,从而使工人最高 奖与技术职务人员奖比例由原5.4:1,压缩到2.4:1;(3 )调整了安全记录累 进期限。把原来按月累进改成按年累进,即安全记录每满12个月作为一期,与此同 时,将原实行无事故累进奖的领导干部和车间技术职务人员,改为实行技术职务人 员季度奖,从而也减少了奖金分配上的内部矛盾。 (二)改综合奖为附加工资阶段 1959年根据当时国家的经济形势,在上级的统一布置下,山东奖励制度从下半 年开始,一律改为综合奖。实行这种奖励制度,生产工人每季发放一次,按受奖范 围人数月标准工资的20%发放,奖金额一般分为3~4个档次,每季人均奖金额在14 元左右;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半年发放一次,按受奖范围人数月标准工资的25%提 奖,奖金额一般也分为3~4个档次,每半年人均奖金额在16元左右。1961~1965年 期间,为使奖励能按劳动成果及时兑现,根据当时上级的新规定,又将工人的季度 综合奖改为月度综合奖,每月按受奖范围人数月标准工资的8%提取, 每月发放一 次。但由于奖金额偏低,加上月月评奖,矛盾增多,造成分配上的平均主义。1966 年5月开始,因受“文化大革命”冲击,评奖工作难以进行。从这年的第三季度起, 即根据上级的统一布置,把原执行的月度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当时山东电业的附 加工资,除副科级(含相当职务的干部)以上干部不享受外,工人和一般干部一般 均按月发给4元。因附加工资仍带有一定的奖励性质,各基层单位均根据具体情况, 规定了享受附加工资的考核条件。 (三)改生产性奖金为效益工资阶段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国家经济形势逐步好转,生产秩序也逐渐恢复正常。 为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1979年通过在黄台电厂试点,又统一建立了 计时效益工资加奖励的制度。该制度每月按职工人数月标准工资的10%~20%提奖, 根据职工在生产工作中所处的岗位和所负的责任,将奖金额分为3~4个档次,再按 不同岗位的不同考核条件,进行评奖发奖,人均奖金额一般在6元左右。此后, 随 着国家整个经济形势的好转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从1980年开始,还分别增 设了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利润留成奖和省煤节电奖。1985年山东省电力工业局经国家 批准实行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遂进一步结合工资整顿,设立了效 益工资,代替了原有的生产性奖金。效益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计时效益工资, 只要各基层企业能按期完成与省局签订的经济承包合同,职工即可按本人现定工资 等级标准,按月享受上一个级差的计时效益工资,因计时效益工资仍属奖励性质, 故各基层单位对职工本人,均按岗位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拟定了不同的考核条件, 并对完不成考核条件的职工,停发或酌情减发计时效益工资。另一部分为奖励效益 工资,主要用于奖励各单位超额完成任务和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集体或个人。 历年职工奖金水平的变化情况见表6—20。 表6-20 山东电业职工奖金水平变化表 〖奖金〗〖水平〗〖统计表〗〖电力工业〗〖1949-1985〗〖职工〗 ┌──────────────┬────┬────┬───────────┐ │ 年 份 │平均职工│奖金总额│ 人均奖金额 │ │ (历史时期) │人 数│(千元)├─────┬─────┤ │ │ │ │(元/年)│(元/月)│ ├──────────────┼────┼────┼─────┼─────┤ │1949年(建国) │ 1843│ 146 │ 79.2 │ 6.6 │ ├──────────────┼────┼────┼─────┼─────┤ │1950~1952年(三年恢复) │2707 │ 454 │ 55.9 │ 4.7 │ ├──────────────┼────┼────┼─────┼─────┤ │1953~1957年(“一五”计划)│5944 │ 1559│ 52.5 │ 4.4 │ ├──────────────┼────┼────┼─────┼─────┤ │1958~1962年(“二五”计划)│18051 │2564 │28.4 │ 2.4 │ ├──────────────┼────┼────┼─────┼─────┤ │1963~1965年(三年调整) │15335 │1869 │40.6 │ 3.4 │ ├──────────────┼────┼────┼─────┼─────┤ │1966~1970年(“三五”计划)│18213 │ 316 │ 3.5 │ 0.3 │ ├──────────────┼────┼────┼─────┼─────┤ │1971~1975年(“四五”计划)│27368 │ │ │ │ ├──────────────┼────┼────┼─────┼─────┤ │1976~1980年(“五五”计划)│36986 │6687 │ 36.2 │ 3.0 │ ├──────────────┼────┼────┼─────┼─────┤ │1981~1985年(“六五”计划)│43963 │53400 │242.9 │ 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