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财务〗〖管理〗〖建国后〗〖电力工业〗〖分类〗 〖电费〗=〖电价〗 1.建国初期电价。建国初期制订电价的原则是:支持发展生产用电, 适当限 制消费用电。1949年10月~1950年10月山东省核定济南地区电价标准是以《大众日 报》刊登的市场小米价格折算,照明用电每千瓦时小米10~18斤,普通工业用电每 千瓦时小米2斤,大动力用户用电每千瓦时小米1.5斤。 青岛地区建国初期,电价按面粉价格折算。自1952年起,根据燃料工业部电业 管理总局通知,在原定价的基础上加收30%,并对大工业用电实行了两部制电价, 直到1958年全国统一规定了电价,未再变动。烟台地区二次解放初期电价是按当地 玉米价格折算的。 2.国家统一制订颁发电热价格目录。国家统一制定的电热价格, 建国后共颁 发四次。 1958年,除烟台、济宁两地区外,山东省各供电区都执行了国家经委第11号文 颁发的1958年电热价格目录所定电价,见表6—4。 1959年12月,国家计委颁发了1960年电热价格目录,所定电价中,对表灯电价, 分为不满1千伏和1千伏及以上两个电压级别,工业用电电价分为不满1千伏、1千伏 至10千伏和35千伏及以上三个电压级别。见表6—5。 1964年12月,水利电力部颁发了1965年电热价格目录,并将烟台、济宁两地区 的电价,纳入了价格目录内,归国家统一定价。见表6—6。 1975年12月,水利电力部颁发了1976年电热价格目录,所定电价对农业生产电 价中的趸售电价作了较大幅度的下调。见表6—7。 供热价格。(1)在几项“电热价格”目录中, 都规定了南定热电厂和青岛发 电厂的供热价格为每百万大卡7元。1981年按国家物价总局的规定, 新增的供热量 可暂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枣庄发电厂改扩建后,即按此原则制订了供热价 格由每百万大卡7元提高到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