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用电〗〖检查〗〖窃电〗〖处理〗 建国前,各地电力经营部门都注意查处窃电。如济南市1946年共查获窃电者 1737户,追交电费8.356亿元(法币)。窃电者大多为军人及其眷属。当时包灯较 多(如青岛市在1945年有包灯4.1万户),对包灯户自换大灯泡,亦是检查内容之 一。由于窃电相当普遍,造成线损虚升。如济南1937年线损率为27%, 1947年高 达51%,解放后的1949年,仍在21.6%。 建国初期,特别是“三反”运动以后,对违章用电的查处,逐步由查窃电转为 查私增容量为主。 1964年山东省电业管理局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制订了《检举、查 获违章用电奖励暂行办法》,经水利电力部以(64)水生字第5号文批准,于1964 年以鲁电用字第189号文公布,并规定自1964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电力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对违章用电的检查内容增加 了轮休日擅自用电、超限额用电、使用大灯泡、未经批准使用电炉以及擅自更动电 力定量装置等。 菏泽电业局1980年的线损率为17.2%,其原因之一是对照明用电管理不善, 窃电及漏计、少计电度的较多,经该局检查并合表3807户,安装457个有效防窃电 的表箱后,到1985年线损率降为79%。 1985年淄博电业局共查处一般用户窃电60起,青岛电业局查处93起,济南电业 局查处46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