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润分配 1977年前,企业利润额全部上缴国库。1978年实行企业基金制,按工资总额5 %的比例,由利润总额中提取。1979-1980年,实行厂长(经理)基金制,按工资总 额比例(主管上级依据国家规定确定)由利润中提取。1981年,系统内医药企业实行 行业交库利润包干,超收分成,包干基数净交库利润为3300万元,其中工业就地交 库2738万元,超额部分分别交财政和省医药总公司50%。1982年,经与省财政厅商 定,对省医药总公司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利润留成比例改为26%,一定4年不 变。省医药总公司依据上述规定,根据各市地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 市地和企业具体利润留成比例。各市地医药公司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某些补充 规定。1987年1月1日起,省财政厅对省医药总公司辖属企业,均实行利润递增包干 上交办法,确定上缴基数和市地递增比例。 集体工业企业税后利润,从1984年起70%留企业,30%交市地医药公司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和调剂弥补企业亏损。 二、税金交纳 建国后,全省医药企业均按国家在各个时期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税金。 商业企业从1956年起,只征收零售营业税,按零售总额30%缴纳,批发业务不 征税。1985年10月开征批发营业税,按批发销售毛利额10%计征。 1984年前,工业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产品税。1983年部署利改税,大中 型国营工业企业按计税利润总额的55%征收,小型工业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征收。 1984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5年1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同时开征城市建设 维护税。1986年1月1日起对部分国营工业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进行了调整,调整 后工商企业所得税应交比例为:大中型企业一律按55%缴纳,小型企业均实行八级 累进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