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严格执行1950年政务院、1978年9月国务院两次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 条例》,即“麻醉药品由指定的医药经营部门的供应点供应”;“供应点只准供给 经地(盟、州)、市卫生局批准的医疗单位,按规定限量供应,其他未经批准的单位 和个人一律不能供应。”1950年,省卫生厅指定山东药房及临沂分店经营。1952年, 指定中国医药公司山东省公司直属门市部和青岛支公司经营。1987年,全省设济南、 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德州、惠民、临沂、 菏泽、聊城15个麻醉药品供应点。兽用麻醉药品由供应点统一供应,每季限购一次。 麻醉药品货源自系统内调拨,由中国医药公司委托北京医药采购供应站负责组 织供货。 麻醉药品供应,系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供应。供应计 划,由医药经营部门提出并逐级审定上报,经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后 执行。供应中严格执行规定的范围和限量,按规定的手续、制度严格审查用户印鉴、 医师执照、购买品种和数量等,符合要求方予以供应。1972-1987年,济南医药站累 计供应麻醉药品值595635元,平均年销37227元。各供应点,均设专人专库专柜储 存和经营,账货绝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