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多数化工产品以企业自产自销或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推销,企业一 般是根据订货合同和市场预测编制销售计划,以销定产。为发展生产,省工业厅供 销处设有庞大的销售机构,派出大批销售人员(多时达千余人),常年驻在全国各 大中城市从事产品销售和转运。1952年,化工产品销售额达到5583万元,基本实现 产销平衡。 自1953年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后,企业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定产,产品纳入国家计 划统一分配或由商业部门统购包销,基本上是以产定销。因此,企业的销售工作主 要是根据国家规定的物资分配计划和与商业部门订立的经济合同来确定按季、按月 和按品种、质量完成交货任务,毋需担心产品销不出去。各级化工供销机构的大部 分精力也都用在物资供应和产品分配的问题上。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 业的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再加上计划工作的某些缺点,造成产、供、销严重脱节。 一方面,社会急需的某些化工原料生产不出来,另一方面,有些产品花色品种不对 路却照旧生产,造成滞销、积压。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民经济计划的调整,按照计划 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对化工产品的管理体制、管理权限、销售方式进 行了一系列改革。在销售计划上,推行按需定产、产销结合。企业的销售计划,既 包括国家下达的统配、部管和省管产品的分配任务,亦包括根据市场预测及企业多 余能力而自定的供市场调节或来料加工的任务。在管理权限上,除统配、部管和列 入省统配的产品外,企业有权自主经营,从而减少了计划管理的产品,扩大了市场 调节的范围。省石油化工厅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只负责管理国家、省两级计委指 令性计划的实施。在销售方式上,改变单一的统购包销为多种购销形式。对计划内 产品,继续实行统一分配、调拨;对计划外产品,企业可以委托商业部门经销,亦 可以直接向市场销售。为改变小氮肥行业年年亏损、年年要财政补贴的局面,自 1980年起将经营权下放到地、市,实行地产地销或企业自产自销,并随农时季节实 行幅度浮动价格。企业根据当地农业需要安排化肥生产,把产品直接销售给农民, 使农民、企业都得益。1977年全省小氮肥行业亏损1.47亿元,1981年转为盈利738 万元。从此,全行业渡过了“经济关”,亦为省财政补贴甩掉了一个“大包袱”。 经过不断调整和改革,产品生产与销售逐步趋于平衡。1988年,全省化工预算内企 业产品销售额达到94.38亿元,比1978年增长1.86倍,比1952年增长168倍。其中 地方企业销售额为58.44亿元,比1978年增长2.15倍,比1952年增长103.7倍。 建国以来,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产品销售情况见表8-15。 建国后主要年份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产品销售情况表 表8-15 单位:万元 ┌──┬─────┬─────────┐ │年份│产品销售额│ 其中 │ │ │ ├────┬────┤ │ │ │中央企业│地方企业│ ├──┼─────┼────┼────┤ │1952│ 5583│ — │ 5583│ └──┴─────┴────┴────┘ (续表) ┌───┬─────┬───────────┐ │年份 │产品销售额│ 其中 │ │ │ ├─────┬─────┤ │ │ │中央企业 │地方企业 │ ├───┼─────┼─────┼─────┤ │1953 │ 8974 │ — │ 8974 │ │1957 │ 20714 │ — │ 20714 │ │1962 │ 31743 │ — │ 31743 │ │1965 │ 54011 │ — │ 54011 │ │1970 │ 147598 │ 51368 │ 96230 │ │1975 │ 203077 │ 88833 │ 114244 │ │1978 │ 329661 │ 144508 │ 185153 │ │1980 │ 355148 │ 147203 │ 207945 │ │1985 │ 494207 │ 217701 │ 276506 │ │1986 │ 548443 │ 217507 │ 330936 │ │1987 │ 640786 │ 211690 │ 429096 │ │1988 │ 943763 │ 359335 │ 584428 │ └───┴─────┴─────┴─────┘ 注:以1988年企业隶属关系为准,中央企业系指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和济南炼油厂; 其他均为地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