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基金〗〖管理〗〖财务〗〖黄金〗〖企业〗 山东省黄金企业的专用基金,主要包括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 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等。黄金企业根据专用基金 的使用效果,采取措施,使各项基金发挥最好的效益。 为鼓励省、市、县和企业发展黄金生产,197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冶金工业部 对每两矿产黄金增加100元政策补贴, 国营金矿增加部分的分配办法是:中国黄金 总公司70%,省黄金公司10%,企业20%( 其中对乳山金矿的政策补贴资金的分配 是,省黄金公司10%,市黄金公司50%,县黄金公司20%,企业20%); 地方黄金 企业的政策补贴分配比例为:省黄金公司70%,市黄金公司10%,县黄金公司20%。 为调动黄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省黄金公司把提留的70%中的70%再放给企业使用, 以增加企业的生产发展资金。各级黄金管理部门和企业将提留的政策补贴,绝大部 分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地质探矿、安全环保和科研开发。 1983年,国家将黄金政策补贴资金改为发展基金。是年9月, 冶金工业部黄金 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司决定,从1984年开始发展基金由100元增至200元,其 中的50元交省黄金管理部门掌握使用,再划出50元拨给地方黄金企业。这部分资金 主要用于地质探矿、技术革新改造、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加强安全措施。 1985年,中国黄金总公司在《关于黄金发展基金的通知》中规定,以1984年黄 金产量计划为基数,每超产一两黄金给发展基金300元。 对直属黄金矿山超产部分 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为:中国黄金总公司100元,省黄金公司30元,矿山170元。对 于地方矿山黄金发展基金的分配,根据鲁政发(1985)第3号文件精神, 地方黄金矿 山在1984年计划基数内有200元发展基金,其中分配省100元,市、县100元, 超产 补贴每两100元交县公司;各乡镇黄金企业的超产补贴每两100元,其中交省公司50 元,市、县公司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