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管理〗〖法规〗〖开采〗 山东的黄金资源开采,历代虽设官立令,以尽约束,但大都以课金收税为目的, 均未形成管理制度。1898年,清廷拟定了《路矿章程》。1914年,民国政府拟定了 《矿业条例》,黄金探采才有章可循。 1938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胶东区行政公署规定,探采黄金均需由政府办理手 续,凡批准探采,发给矿旗,试采期为3个月,期满后交回矿旗或延续包采。 1944 年,胶东区采矿办事处颁布《探矿暂行条例》,1946年重新颁布修改后的《探矿暂 行条例》,规定探采黄金必须到采矿办事处登记,许可后颁发试采证明;还规定投 标包采以1~2个月为一试采期,采矿点之间要有一定的间隔距离(15丈左右),以防 止矿界纠纷,对破坏矿硐者处以罚款,严重者交政府法办。 新中国成立后,山东省各级政府及黄金主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黄金资源管 理规范。1950年,山东省颁布《采矿暂行条例》,对矿硐出租和租金的提取均作了 规定,停止使用投标方法,由采矿办事处与承租人议定租金与租期,发给采矿证, 按时收取矿租。 1955年,莱阳专署在《关于采矿管理的初步意见》中规定,申请探采金矿者, 除缴纳一元的矿照工本费外,应持区、乡政府证明、探采计划书和安全设备计划书, 才能办理手续;在矿权期内,国家建设需要时,可随时收回矿权,如因矿权收回给 采矿者造成很大损失,可酌情补偿;采探矿执照,不得转让或买卖;以两个月为试 采期,也可适当延长,见线(矿)后,应于试采期满前15天,办理采矿执照。 1972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冶金工业部提出:凡具有资源条件的地区,都应 当在各级党委的一元化领导下,制定计划,统筹安排,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利用农 闲季节,从事集体采金。据此精神,1973年4月6日,烟台地区下达《烟台地区群众 采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群众采金可采取生产大队办、公社办、或大队与公社联 办等形式,生产队不要单独办矿,严禁个人开采地下矿藏;公社、生产大队采矿要 逐级申请报告,经县(市)生产部门审查,报地区批准;群众开采范围,由批准机关 具体划定,开采单位不得任意越界;群众申请到国营矿山周围开采,首先要征求国 营矿山的意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 1975年,烟台地区根据国家领导人视察时的指示,为鼓励和方便群众采金,将 群众采金执照须由地区审发,改由各县黄金局审发,到县政府备案。 1979年1月,冶金工业部、农林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大力发展大 队、生产队和积极组织社员个人副业淘金采金的通知》,省黄金公司为贯彻《通知》 精神,在招远县召开座谈会,确定了以国营金矿为骨干,组织集体采金的方针。但 因组织个人采金,管理不好容易出现黄金走私和个体存金不卖的现象,所以当时有 关组织群众个人采金的精神并未向下贯彻(淘砂金例外)。 1982年6月,省黄金公司制订《黄金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规定: 国家正在勘探、规划、建设的矿区和正在开采的矿区,严禁开设新矿点;凡矿体规 模较大,埋藏较深的矿产资源,由国家进行规划建设大中型矿山,社队应服从国家 需要;社队已投入工程,由于搬迁而造成损失,国家酌情给予补偿;为合理开发经 营,一个矿田或一条矿脉,原则上不安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同时开采;在一个 矿体或一组相近的矿体内,一律不准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开采;对已有两个单位同时 开采的地段,通过组织调查协商后,划清界限,签定协议,办理《采矿许可证》; 严禁私人采矿(砂金除外),严禁个人或数人一伙进入国营、县办和社办矿山开采; 当矿山全部或部分停产关闭时,必须提出有关专题报告,经省黄金公司批准后,方 可闭坑。 1984年,中央关于“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大、中、小一起上”和“ 有水快流”,“鼓励个人采金”的方针提出以后,省黄金公司开始允许私人采金, 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1986年3月,省黄金公司规定, 个体采金必须持采矿许 可证,严禁无证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