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使用期在1年以上,小型企业单项价值在500元以上、大中型企业单项价值 在800元以上这两个条件的资产称为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金的来源 1980年以前,冶金企业的固定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拨款。1981年 以后,固定资金来源主要靠企业按国家规定留用的利润和提留的专项基金:一是企 业按规定提取更新改造资金(冶炼、耐火、焦化企业称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矿 山企业称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二是国家专项拨款;三是企业按规定留用的 利润;四是少量国家“拨改贷”投资。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 冶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是按国家的统一规定计提。各企业的折旧率基 本上是实行综合折旧率。提存率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1987年以前,山东冶金企业 的折旧率大体在2~5%之间。1987年以后,全部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较实行 综合折旧率提高2%左右。冶金矿山企业按冶金部的规定,从1965年四季度开始,由 计提折旧改为按矿石产量计提维简费。从1966年起全部改提维简费。 (三)大修理基金的提取 1965年以前,冶金企业按综合提存率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全部归企业使 用。1965年,国家停止提取大修理基金,大修理费用直接进入当年产品成本。1974 年,国家恢复提取大修理基金的规定,提取率在2.5~2.8%之间。近几年,由于物 价上涨,企业大修理基金普遍入不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