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工资改革是以大区为单位进行的,并制定了《工资条例》,1951年试点, 1952年全面铺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规定全国统一实物含量的“工资分”, 作为工资计算单位;(2)计时工改为八级工资制,计件工改为无限制计件工资制, 并统一计件单位和计算方法。 1953年3月,纺织工业部结合第一次工资改革提出建立“计时奖励工资制度”, 颁发了《纺织工业生产工人计时奖励工资制度暂行条例》。 原实行供给制待遇的人员,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1953年1月13日鲁经(52)字第 4388号文件规定,“按照本单位现行工资标准及本人的现有职务等级,于1953年1 月份起一律改为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