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中国成立至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山东纺织工业职工工资供给制和 工资制并存,来自解放区的入城人员实行供给制,其他职工实行工资制。 (1)供给制 供给待遇包括菜金及燃料(分大灶、中灶、小灶)、食粮、服装费、津贴费(对 技术人员有优遇规定)、过节费(新年、春节、国庆)、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 费等8项内容,均以实物为标准。 从1951年开始,供给制人员实行小包干办法,即按照供给制标准,以一定数量 的实物和货币包干发给个人,由个人调剂使用。1952年3月,统一提高了津贴标准, 以职务为主,参照德才和资历等条件,分为10等24级,每人每月津贴费标准为360 万元至401万元(旧人民币)不等。 1952年7月,又调高供给制的津贴标准,由10等24级改为29个等级,最高为 1706工资分,最低为85工资分。1955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 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完全废止了供给制(包干制)办法。 (2)工资制 建国初期,为了迅速恢复生产和安定职工生活,对被接管企业的人员,一律实 行原职、原薪、原待遇的“三原”政策。 原青岛中纺分公司制订有统一的工资制度。计时生产工人按行业分为棉纺织、 印染、针织、机械等,每个行业按工种确定最低和最高工资标准。运转值车工人虽 然也有工资标准,但大部分实行计件工资制,按“论货单位工资表”(即计件单价 表)执行。技职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按职务划分不同的等级线。 生产工人实行日工资制,技职工人实行月工资制,工资计算单位为底薪“元”, 发放工资时再按生活指数折合货币。棉纺织企业主要工序工种工资标准见表10-7。 青岛棉纺织企业部分工种工资标准 表10-7 1946年2月25日起实行 ┌──┬────┬─────┬──┬──────┬─────┐ │部别│工种 │日工资标准│部别│工种 │日工资标准│ │ │ │底薪:元 │ │ │底薪:元 │ ├──┼────┼─────┼──┼──────┼─────┤ │纺 │清花值车│1.00~1.50│织 │穿筘上手 │1.00~1.60│ │ │梳棉值车│0.85~1.40│ │穿筘下手 │0.85~1.10│ │ │并条值车│0.85~1.40│ │络经 │0.85~1.30│ │ │粗纱值车│0.85~1.40│ │整经 │1.00~1.70│ │部 │细纱值车│0.95~1.40│部 │浆纱上手 │1.60~2.00│ │ │组长 │1.40~1.80│ │浆纱下手 │1.20~1.70│ │ │落纱长 │1.20~1.60│ │普通布机值车│1.00~1.60│ │ │落纱工 │1.05~1.45│ │自动布机值车│1.20~1.80│ │ │筒子值车│0.85~1.30│ │换纬 │0.85~1.10│ │ │摇纱值车│0.85~1.35│ │组长 │1.40~1.80│ │ │大包工 │1.20~2.10│ │助理工 │1.20~1.60│ │ │小包工 │1.20~1.60│ │验布 │0.85~1.40│ │ │生锭带 │1.10~1.50│ │修布 │0.85~1.20│ │ │搬运工 │0.85~1.40│ │试验工 │1.10~1.60│ │ │收回花 │0.85~1.10│ │搬运工 │0.85~1.40│ └──┴────┴─────┴──┴──────┴─────┘ 续表 ┌──┬────┬─────┬──┬────┬─────┐ │部别│工种 │日工资标准│部别│工种 │日工资标准│ │ │ │底薪:元 │ │ │底薪:元 │ ├──┼────┼─────┼──┼────┼─────┤ │纺 │摆管 │0.85~0.90│织 │清洁工 │0.85~1.20│ │ │扫地 │0.85~0.90│ │加油 │1.10~1.50│ │ │加油修机│1.40~1.80│ │修梭 │1.20~1.80│ │ │平车头 │1.70~2.10│ │平车头 │1.70~2.10│ │部 │机工上手│1.50~1.90│部 │平车机工│1.50~1.90│ │ │机工下手│1.30~1.70│ │揩车小工│0.85~1.40│ │ │揩车头 │1.20~1.70│ │平车木工│1.20~2.00│ │ │揩车小工│0.85~1.40│ │修机上手│1.50~1.90│ │ │平车小工│0.90~1.50│ │修机下手│1.20~1.70│ └──┴────┴─────┴──┴────┴─────┘ 纺织运转工人的计时工资,按照各种工资标准范围确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则 按规定的计件单价计发工资。 原中纺公司青岛各棉纺织厂职员,实行有34个等级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最高为 1级,月标准工资600元;最低为34级,月标准工资为40元,相差悬殊。采取折成办 法(月工资201元以上者折扣,179元以下者加成)后,最高工资标准为415元,最低 为76元,上下相差4.5倍。 职员最低工资(76元)为工人最低工资(25.5元)的近3倍;职员最高工资(415元) 为工人最高工资(60元)的近7倍。如果加上奖金和伙食、住房全额补贴在内,职员 实际收入更大大高于工人。建国初期到1952年第一次工资改革前,对职员工资作了 适当的调整,并取消了特殊的奖金,压缩了伙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