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5月19日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在中国共产党山东省 委的领导下,由本省各县、市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性质群众性 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省各级手工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和业务领导机关。 第二条 省联社的基本任务是:领导和组织全省手工业合作社,贯彻执行民主 办社和勤俭办社的方针,巩固手工业集体经济,发展手工业生产;继承和发扬传统 的优良的手工技艺,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面向农村, 首先为农业生产服务;同时为城乡人民生活、为出口贸易、为大工业服务,充分发 挥它对国营工业的助手作用。 第三条 省联社为实现第二条规定的基本任务,进行下列工作: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决议和指示,制订 适合全省手工业合作社具体情况的规章和指示,并且监督所属各级社贯彻执行。 二、指导和督促所属各级社对社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 义和集体主义的教育,提高社员的政治思想觉悟。 三、领导和监督所属各级社遵守社章,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 四、指导和组织所属各级社编制各项计划、长远规划与统计报表,与有关部门 衔接平衡计划,并检查与监督各项计划的执行。 五、指导和督促所属各级社贯彻执行勤俭办社的方针,制订合理定额,改善经 营管理,厉行增产节约,组织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 品种,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多快好省地发展手工业生产。 六、推动和帮助全省手工业合作社总结提高传统生产技艺,吸收现代科学技术 成就,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在一切有条件使用机器生产的行业中逐步实现半机 械化、机械化生产。 七、指导所属各级社做好供销工作,同物资供应部门、商业部门密切配合,组 织原料、材料的供应和产品推销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全省手工业合作社实行经济核算制度,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加强成本核算,减少一切非生产性的开支,防止铺张浪 费,坚决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非法行为。 九、指导全省手工业合作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和积累与消费之间 的分配关系。模范地缴纳国家税收,适当地扩大公共积累,贯彻执行“按劳分配、 多劳多得”的原则;并且在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社员的 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十、指导所属各级社做好职工文化教育和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工作。 十一、指导和办理所属各级社对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材的培养训练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对个体手工业团结、教育和改造的政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 强对他们的领导和管理,坚持反对资本主义自发势力,逐步引导他们走合作化道路。 第四条 省联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下 级社服从上级社领导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保障所属各级社按社章规 定所拥有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 省联社根据为下级社服务的需要,举办少量的手工业合作工厂。这些 合作工厂实行独立核算,它的盈亏由省联社负责。 第六条 省联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干部学校、技术学校、研究所、展览 室、供销站、服务部、仓库等事业、企业单位。 第七条 省联社根据工作需要,在各专区设立办事处,为省联社的派出机构。 第八条 省联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国家法律所赋予 的一切权利。 第九条 省联社参加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为社员社,并接受其领导。 第二章 社员社 第十条 本省境内各县、市手工业联社,凡是承认本章程的,都可以申请加 入省联社为社员社。 第十十条 社员社须向省联社缴纳该社股金总额5%的股金。 第十十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省社员代表大会(省委员会)和省 联社理事会的决议和指示; 二、按照省联社理事会的规定向省联社提出各项计划、方案、报告和表报; 三、依照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规定,向省联社缴纳各项基金和管理费; 四、接受省联社的领导和检查。 第十十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省手工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 二、向省联社申请基本建设贷款和其它经济援助; 三、要求省联社协助解决各项有关问题; 四、对省联社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十条 社员社如有违反党的政策、国家法令、下级社利益或者同本章程、 上级社决议相抵触的错误决定,省联社理事会可以命令它撤销。 第三章 省手工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十条 省社员代表大会,是省联社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十条 省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市手工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省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省联社理事会规定。省联社理 事会的理事和监事会的监事,凡是没有当选为省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也可以参加 全省社员代表大会,但是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十条 省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省联社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省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理事会的理事、监事会的监事和 出席全国手工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审查和批准省联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查并处理社员对省联社理事会、监事会的不法行为的申诉;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十条 省手工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在 必要的时候,可以经理事会决议,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省社员代表大会开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选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会审查出席代表资格。 第十十条 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开 会;必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四章 省手工业合作社委员会 第二二条 省手工业合作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员会)是省社员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的代行机关。 省委员会在省社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省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但是下列职权 除外: 一、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省委员会的委员或候补委员; 三、补选或者改选理事会和监事会原有名额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和监事; 四、解散省联社。 第二二二条 省委员会由省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委员55人,候补委员15人组成。 委员、候补委员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省联社 理事会的理事和监事会的监事是省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包括在委员名额之内。 第二二二条 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 或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省委员会会议: 一、监事会的建议; 二、社员社五分之一以上的提议。 省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二二条 省委员会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开会;必须 有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二二条 理事会是省联社的执行机关。理事会对外代表省联社。 第二二二条 理事会由省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11人组成。 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在理事中互选产生。 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二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省社员代表大会(省委员会)的决议和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指示; 二、召开省社员代表大会和省委员会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颁发有关全省手工业合作社各项工作的决议和指示; 四、组织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各地区办好手工业合作社的经验; 五、管理省联社财产,决定省联社财产的购置和处理; 六、任免省联社的主要工作人员; 七、仲裁社员之间的业务纠纷和财产纠纷; 八、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二二条 理事会的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由理事主任召集。会议必须有 理事过半数出席,才能开会;必须有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理事会 开会时必须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列席的监事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二二条 监事会是省联社的监察机关。 第二二二条 监事会由省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七人组成。监事会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一人,在监事中互选产生。 监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三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和检查省联社理事会和社员社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全国手工业合 作总社的指示和决议、省社员代表大会(省委员会)的决议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省联社理事会及所属企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三、指导下级社监事会的监察工作; 四、向省联社理事会和社员社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向省社员代表大会(省委员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第三三三条 监事会应就每次检查结果提出书面建议送交理事会,理事会必须 在接到该建议起的15日内召开有监事列席的会议讨论。理事会如果逾期不讨论或者 经过讨论决定不接受监事会的建议时,监事会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建议召开临时 省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三三条 监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开会一次,由监事主任召集,会议必须有监 事过半数出席,才能开会;必须有出席监事过半数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三三三条 监事会所需经费,包括在理事会总预算以内,按需要由理事会拨 付。 第七章 财务收支 第三三三条 省联社收入来源: 一、社员社缴纳的股金、合作事业基金、各项特种基金和管理费; 二、省联社经营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和各项特种基金; 三、其它收入。 第三三三条 省联社收入的用途: 一、合作事业基金用于基本建设贷款和扶持资金困难的社员社; 二、管理费用于省联社的行政经费开支; 三、股金、公积金用于省联社事业开支和对直属企业的投资; 四、各项特种基金分别用于省联社和所属各级社的教育、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三三三条 省联社按照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规定,向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 缴纳各项基金和管理费。 第三三三条 省联社的财务收支事项,由理事会编制计划和决算,经监事会审 查后,提交省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追认。 第三三三条 省联社年终决算所得盈余,在扣除所得税以后的余额,由理事会 按照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规定,拟具盈余分配方案,经监事会审查后提交省委员 会通过后分配。 省联社年终决算如有亏损,依次以公积金、股金弥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三三条 省联社可以根据省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依照法定手续解散。解 散清理后所余财产,按照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规定办理。 第四四条 本章程经过省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批准后施 行,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