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手工业者病、残、老、亡等均无依靠。新中国成立后,手工业 者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制度逐步建立并日臻完善。其发展大致可分为五个时期。 (一)1950年-1952年 1951年,全国总工会、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规定:生产合作社每年需从盈余中 提出5%作为社员福利基金,并由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 拟订生产合作社的实行办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生产合 作社可根据自身条件,设立俱乐部、图书馆、读书室,开办托儿所、公共食堂、浴 室及增加社员生育、治病等方面的福利措施。 (二)1953年-1960年 此期手工业企业普遍存在着重积累、轻福利的现象。1956年,全省1592处手工 业生产合作社中,共有积累金1423.5万元,其中福利基金69.99万元搁置未动。鉴 于此,中央手管局党组提出了“先工资,其次治疗救济,最后才积累”的原则。 合作化高潮时期,保险、福利制度有了较具体的规定。(1)社员的医疗问题。 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应该尽可能地实行统筹医疗或者医药补助”。青岛市手工业 联社规定:社员因工死亡时,联社发给本社3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丧葬费,并按一定 数额付给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直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社 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联社发给本社平均2个月的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社 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联社除负担诊断、医药、住院等费用外,对停止工作连续医 疗6个月以内者,还依其工龄的长短,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病假工资(标准为 60-100%);对停止工作连续治疗超过6个月者,停发工资,酌情发给本人最少不低 于本社平均工资40%的生活费。(2)对女社员生育待遇。此期在产假、工资及生育补 助等方面都有了初步规定。 (三)1961年-1965年 这一时期,《手工业三十五条》就手工业合作组织的保险福利制度作了具体规 定:“手工业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应该根据企业生产的发展水平和经营的好坏来 决定。企业办得好的福利可以多一些;企业办得差的,福利应该少一些。对于失去 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老师傅、名艺人,应该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生活。” 1963年,全国手工业总社在颁发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 就福利基金的来源作了规定:一是“根据社章规定于年终盈余中提取之部分”;二 是“根据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按工资总额提取的工资附加费”。此外还规定:福利 基金开支标准不能高于国营企业;基层单位无力单独举办的集体福利事业,在自愿 原则上,可由上级联社组织联合举办,所需经费由各参加单位分摊。 这一时期的保险福利水平一般低于全民企业。社与社之间因积累情况不一,因 而保险福利待遇有很大差别。如在济南市手工业合作组织中,社员医药待遇就有三 种标准,即全部公费、80%公费和40-70%公费。老艺人的保险福利待遇受到重视。 1962年省手管局规定:对老艺人晚年的生活,各地手工业领导部门要包下来,可发 给一定的工资或津贴。其福利补助开支,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在公益金中开支;本单 位有困难的,由县、市手工业部门负担;县、市不能解决时,由省手工业联社协助 解决。对老艺人的副食品待遇,则要求参照国家对文艺工作者的供应标准予以照顾。 此期手工业合作组织社员的物质待遇过低。除个别城市外,大部分地区手工业合作 组织社员的口粮供应标准与同行业同工种的全民企业职工相比,一般是低一级,即 差3-5斤左右,个别地区差距更大。其次,布票供应数量少,绝大部分地区供应办 法是只有基本布票而无机动布票,一般比全民职工差2-3尺。为此,1963年3月,省 商业厅、省手管局规定,手工业合作组织的社员、工人,其副食品的供应,应与当 地同行业、同工种国营企业的职工享受同样标准。 (四)1966年-1976年 至1966年,手工业系统职工、社员的福利统筹及退休、退职制度已逐步健全合 理。1967年-1976年,在极左路线冲击下,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均被诬为资产 阶级的“管、卡、压”而遭废弃,保险福利制度无章可循,无法可依。1976年12月, 省革命委员会提出,集体所有制单位具备条件的,可参照《劳动保险条例》执行。 集体企业保险福利制度因此得以恢复,并日益健全、完善。 (五)1977年-1985年 1977年12月,轻工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在《关于手工业合作工厂劳动 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和劳保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手工业合作工厂职工的劳 动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可按对全民企业的规定执行;手工业合作工厂的福利基金, 可按当地全民企业的比例提取;所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可在“营业外”列支。 1978年5月,省劳动局等四单位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的范围是县以上共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合作社,若 提取的费用不足支付,则从主管部门掌握的福利统筹基金结余中开支,再不足时, 可经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税部门审批,在“营业外”列支。 1983年7月,省二轻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关于二轻集体企业收益分配 与上交几项财务制度暂行规定》中指出:在企业留利的再分配中,公益金以25-30% 为宜,专项用于职工宿舍与其他福利设施的建设。职工的福利待遇既不能一切照套 国营企业的办法,也不能在集体企业之间搞“一刀切”,要注意依靠自身条件,多 搞集体福利。 1984年10月,省政府在《关于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提出:城镇集体企业要逐步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劳动保险项目要本着量力而行、 逐步扩大与提高的原则确定;劳动保险金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税前提 取;职工福利基金可按企业工资总额的11%提取。同时,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总 社指出:轻工业集体企业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的集体福利。企业有 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改革或建立劳保福利制度。如职工的医药费、病事假工资 等,企业可按经营情况,制定不同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同年12月,中共山东省委在 1985年经济体制改革试行方案中决定:企业的保险办法,国家只规定总的原则,主 要项目和最低保障水平等,具体项目和待遇标准,由企业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确定。 还指出,集体企业的劳动保险,可由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委托保险业务解决;职工的 医疗保健等福利待遇,可在保障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和有利于调动职工 积极性的前提下,改革现行办法,做到同企业的经济效益适当挂钩。 随着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放开搞活,二轻集体企业的保险福利制度,其内容更加 具体、充实,同时也逐步向保险福利社会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