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事业建设基金是各级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就年终盈余项下按社章规定或盈余 分配方案中规定的比例提取并按比例逐级上缴的公共积累。 1952年9月,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颁布《工业生产合作社章程准则(修正草案)》 规定:合作社“提缴上级联社的合作事业建设基金,按照上级社的规定办理”。 1955年6月,全国手工业总社筹委会颁布《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各生产社除基本基金作为本身资金积累,扩充业务弥补亏损外,必须依社章 和有关规定上缴合作事业建设基金。 合作事业建设基金的提缴比例和办法各时期不同。 1955年2月,省手工业联社筹委会颁发的《山东省各级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各项 基金提用暂行办法施行细则(草案)》规定:上缴建设基金(教育基金)起讫日期自 1953年开始。提取比例按社章规定执行,并按下列规定逐级上缴:基层手工业生产 合作社及县(市)手工业联社所提取的建设基金,全部上缴省手工业联社;省手工业 联社按所收下级手工业联社汇交额连同本身所提取部分,合计提取20%上缴全国手 工业总社。1955年9月,省手工业联社筹委会颁发的《山东省各级手工业生产合作 社各项专用基金提用暂行办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基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及县(市)手工业联社按社章规定比例提取的合建基金,采取“分季预交,年终结算” 的办法全部上缴省手工业联社。 1961年,省手工业联社筹委会、省公社工业局对合作事业建设基金的提缴比例 规定:(一)合作工厂从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总额中提取20%作为合建基金上交县(市) 手工业联社。县(市)手工业联社从所缴款项的总额中提取50%直接上交省手工业联 社。(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从年终决算的收益中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及弥补上年度 的亏损后之余额提取20-25%的合建基金上交县(市)手工业联社。省辖市及县(市)手 工业联社从基层手工业合作社上交的合建基金汇总额连同本身所提部分合计提取 50%直接上缴省手工业联社。(三)手工业供销生产社从年终获得的净收益额中提取 15%的合建基金上缴县(市)手工业联社。(四)各级联社可从本年实现的净收益中提 取30%的合建基金,再按规定上缴省手工业联社。 1963年,全国手工业总社在《手工业合作组织合作事业基金、特种基金和联社 管理费的提用暂行办法》中规定:基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提取的合作事业基金 全部上缴县、市(包括省辖市和专辖市,下同)手工业联社;县、(市)手工业联社按 所收基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上缴的连同本身提取的合作事业基金总额的50%上 缴省、市手工业联社;省、市手工业联社按所收县(市)手工业联社上缴的连同本身 提取的合作事业基金总额的20%上缴全国手工业总社。 1964年,省手工业联社对提交合作事业基金又作了如下规定:(一)合作社、组 年终盈余交纳所得税后,净利润不满5000元的提取20%,净利润在5000元以上的提 取30%,全部上缴县(市)手工业联社,县(市)手工业联社以其50%上缴省手工业联社。 (二)市、县(市)手工业联社从所属合作工厂、供销经理部等直属企业上缴的利润中 提取50%的合作事业建设基金,全部上缴省手工业联社。 1966年3月,省手管局、省手工业联社对合作事业建设基金的收缴提出改革意 见,即:自1966年起,除省辖市仍按原规定上缴省手工业联社外,其余各县(市)手 工业联社应交省手工业联社部分,改由各专区办事处代省手工业联社收缴;市、县 (市)公司所属厂社应缴合作事业建设基金,可在市、县(市)手工业联社集中部分内 留一部分由公司掌握使用,具体留多少,如何管理,各地自定;省属专业公司系统, 省手工业联社拟先由省塑料公司试行收缴,由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省手工业联社的比 例直接上缴,或由市、县(市)塑料公司统一汇交给省塑料公司。省塑料公司收的合 作事业建设基金留用30%,70%上缴省手工业联社。同年12月,省手工业联社在《关 于改进手工业财务体制和加强县社工业财务管理的意见》中,对各项基金(合作事 业建设基金和教育基金)的收缴作了如下规定:省手管局自1966年起,不再向各县 收取各项基金,各县应交省的各项基金留归地方统一安排,用于发展县社工业,进 行手工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对省、专辖9市应缴各项基金也酌予减收,并将 按比例上缴的办法改为按年定额包干上缴,“三五”期间固定不变。全年定额包干 为600万元,实行按年分季直接缴省。地区分配数为:济南市165万元,青岛市255 万元,淄博市42万元,潍坊市46万元,烟台市60万元,济宁市16万元,威海市12万 元,德州市4万元,枣庄市免收。原规定省塑料公司按专业系统收缴各项基金的办 法即行废止。 1976年7月,《关于贯彻省革委生产指挥部〈批转省二轻局关于手工业集体企 业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分配与使用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省、 地两级主管局提取集中的合作事业基金,一律按基层企业(包括合作工厂、合作社 组、供销企业,下同)利润总额的8%提取。根据各地经济基础的不同,确定不同的 提取比例。 1976年-1979年省、地主管局提取合作事业建设基金比例表 表11-3 ┌─────────┬─────────┬─────────┐ │地区 │省二轻局提取比例 │地市主管局提取比例│ │ │(按利润总额计算)% │(按利润总额计算)% │ ├─────────┼─────────┼─────────┤ │济南市所属基层企业│8 │ │ ├─────────┼─────────┼─────────┤ │青岛市所属基层企业│8 │ │ ├─────────┼─────────┼─────────┤ │淄博市 │ │ │ ├─────────┼─────────┼─────────┤ │直属基层企业 │8 │ │ ├─────────┼─────────┼─────────┤ │区属基层企业 │4 │4(交市局) │ ├─────────┼─────────┼─────────┤ │枣庄市所属基层企业│ │8(交市局) │ ├─────────┼─────────┼─────────┤ │烟台地区各县市 │4 │4 │ ├─────────┼─────────┼─────────┤ │昌潍地区各县市 │4 │4 │ ├─────────┼─────────┼─────────┤ │泰安地区各县市 │3 │5 │ └─────────┴─────────┴─────────┘ 续表 ┌───────┬─────────┬─────────┐ │地区 │省二轻局提取比例 │地市主管局提取比例│ │ │(按利润总额计算)% │(按利润总额计算)% │ ├───────┼─────────┼─────────┤ │济宁地区各县市│3 │5 │ ├───────┼─────────┼─────────┤ │临沂地区各县市│ │8 │ ├───────┼─────────┼─────────┤ │菏泽地区各县市│ │8 │ ├───────┼─────────┼─────────┤ │德州地区各县市│ │8 │ ├───────┼─────────┼─────────┤ │聊城地区各县市│ │8 │ ├───────┼─────────┼─────────┤ │惠民地区各县市│ │8 │ ├───────┼─────────┼─────────┤ │历城县 │8 │ │ ├───────┼─────────┼─────────┤ │崂山县 │8 │ │ └───────┴─────────┴─────────┘ 合作事业基金的集中,采取直接由基层企业上缴的方法,财税部门在征收所得 税时协助收缴,由银行分别划交各级主管部门。 1980年2月,省财政厅、省二轻厅在《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鲁发(1980)8号文 件中有关二轻集体企业各项基金和管理费收缴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集体企业 税后利润的分配,应贯彻下多上少的原则。自1980年起,对企业应上缴省二轻厅和 地区主管局的合作事业建设基金改为按市、县(市)主管局定额包干上缴的办法,即 将过去由企业按比例直接上缴改为由市、县(市)主管局定额包干上缴。包干的原则 参照各地、市二轻集体企业发展情况和1978年、1979年两年的利润水平分别拟定, 一定3年不变。 1980年-1982年各地每年应交合作事业建设基金定额表 表11-4 单位:万元 ┌───────┬─────┬────────────┐ │地市名称 │合作事业基│其中: │ │ │金定额总数├─────┬──────┤ │ │ │上交省厅数│上交地市局数│ ├───────┼─────┼─────┼──────┤ │济南市 │120 │120 │ │ ├───────┼─────┼─────┼──────┤ │青岛市 │180 │180 │ │ ├───────┼─────┼─────┼──────┤ │淄博市 │12 │12 │ │ ├───────┼─────┼─────┼──────┤ │枣庄市 │7 │- │7 │ ├───────┼─────┼─────┼──────┤ │烟台地区各县市│320 │160 │160 │ ├───────┼─────┼─────┼──────┤ │昌潍地区各县市│104 │52 │52 │ ├───────┼─────┼─────┼──────┤ │惠民地区各县市│11 │- │11 │ ├───────┼─────┼─────┼──────┤ │德州地区各县市│14 │- │14 │ ├───────┼─────┼─────┼──────┤ │聊城地区各县市│13 │- │13 │ ├───────┼─────┼─────┼──────┤ │泰安地区各县市│34 │14 │20 │ ├───────┼─────┼─────┼──────┤ │济宁地区各县市│32 │13 │19 │ ├───────┼─────┼─────┼──────┤ │菏泽地区各县市│12 │- │12 │ ├───────┼─────┼─────┼──────┤ │临沂地区各县市│29 │- │29 │ ├───────┼─────┼─────┼──────┤ │济南市属各县 │14 │7 │7 │ ├───────┼─────┼─────┼──────┤ │青岛市属各县 │33 │16 │17 │ ├───────┼─────┼─────┼──────┤ │枣庄市属各县 │3 │- │3 │ ├───────┼─────┼─────┼──────┤ │淄博市属各县 │12 │6 │6 │ ├───────┼─────┼─────┼──────┤ │合计 │950 │580 │370 │ └───────┴─────┴─────┴──────┘ 省、地合作事业建设基金的收缴手续,由市、县(市)二轻主管局根据核定的定 额按月分别汇交省二轻厅和地、市二轻主管局。 从1981年起,合作事业建设基金由县(市)局直接上缴省厅改为由地、市局统一 负责集中上缴省厅,并视上缴情况予以返还奖励。 1984年4月,轻工部、全国手工业总社在《轻工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合作事 业建设基金收缴使用试行办法》中规定:合作社上缴合作事业建设基金不超过25%。 县(市)属合作工厂,上缴合作事业建设基金25%。大、中城市的合作工厂,凡年利 润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般可留用50-70%,上缴30-50%;对利润较大的合作工厂、 企业,留用的比例可低于50%。省辖市、县手工业联社收取的合作事业建设基金, 30%上缴上级手工业联社,省手工业联社从收入的合作事业建设基金中提取20%上缴 全国手工业总社。 根据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总社的规定,省二轻厅、省手工业联社以(84)139 号文提出补充规定:关于县(市)合作工厂和大、中城市合作工厂的合作事业建设基 金提留比例,全省可不分县(市)和大、中城市,一律按《试行办法》规定的年利润 多少划分提留比例执行。各县(市)手工业联社收取的合作事业建设基金一律上缴地、 市手工业联社(办事处)30%,留用70%;地、市手工业联社(办事处)收取县(市)手工 业联社及直属企业上缴的合作事业建设基金,上缴省手工业联社30%,留用70%。对 应缴省手工业联社的合作事业建设基金,一律采用定期定额包干上缴的办法,暂定 1984年和1985年两年,以1983年财务决算为基数。详见下表: 1984年-1985年各地市每年应交合作事业基金包干定额表 表11-5 ┌────┬──────────────┐ │市地 │合作事业基金包干定额数(万元)│ ├────┼──────────────┤ │合计 │287 │ ├────┼──────────────┤ │济南市 │70 │ ├────┼──────────────┤ │青岛市 │100 │ ├────┼──────────────┤ │淄博市 │15 │ ├────┼──────────────┤ │烟台市 │60 │ ├────┼──────────────┤ │潍坊市 │30 │ ├────┼──────────────┤ │济宁市 │5 │ ├────┼──────────────┤ │临沂地区│0.5 │ ├────┼──────────────┤ │泰安地区│3 │ ├────┼──────────────┤ │德州地区│1 │ ├────┼──────────────┤ │聊城地区│1.5 │ ├────┼──────────────┤ │惠民地区│1.0 │ └────┴──────────────┘ 同时还规定,国家给予免征所得税的企业以及年收入合作事业建设基金在5万 元以下的县(市)手工业联社,免缴合作事业建设基金。 合作事业建设基金是手工业的公共积累,属于手工业联社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提用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扩大再生产的基本建设的需要。1955年9月,省 手工业联社筹委会在《山东省各级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各项专用基金提用暂行办法施 行细则(修正草案)》中规定合作事业建设基金使用范围:“重点应放在基层社修建 厂房、仓库、购置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方面;联社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的用 于为基层社生产服务的各有关建设事宜。”“各级社进行基本建设时,可根据资金 能力和实际生产需要,尽先使用折旧部分或部分多余的流动资金,不足时,可编报 贷用建设基金申请计划,随同基本建设计划上报省手工业联社,经批准后贷用之。” “各级社凡经批准贷用的建设基金必须按期偿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利 息暂定为:生产社年息二分四厘,生产联社及供销生产社为三分六厘。利息争取满 年计缴,所收利息作为本基金积累。”“合作事业建设基金必须专户存储于国家银 行,专款专用。” 1966年,省手管局、省手工业联社决定自当年起,将自1956年实行的贷用合作 事业建设基金由省手工业联社审核批复改为由专区办事处代收代管。专区办事处可 按代收的合作事业建设基金数提留一定比例作为“手工业小额贷款基金”,由专区 统筹使用,扶持基层。 1976年,在《关于贯彻省革委生产指挥部〈批转省二轻局关于手工业集体企业 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分配与使用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合作事 业建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费又作了如下规定:各级主管局集中合作事业建设基金与 企业利润,要按年分季提出集中与使用计划,经计划部门平衡,报当地党政领导批 准执行,并抄送上一级主管局备案。要先筹后支,不准“寅吃卯粮”。 1980年,在《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鲁发(1980)8号文件中有关二轻集体企业 各项基金和管理费收缴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对合建基金的使用又规定:由于管理 体制的变化,对新、老自负盈亏企业一般应以借款的形式投放,时间1年-2年,有 借有还,循环使用。对仍由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的企业,也可采取投资的形式处理。 其使用范围:地、市、县(市)主管部门集中部分,主要应用于管理范围内的二轻集 体企业生产发展所需的技措、基建、“三废”治理的借款或投资,自然灾害救济和 集体福利事业的投资,以及对统负盈亏企业流动资金的拨补和弥补计划亏损。省主 管部门集中部分,由于集中数额较往年减少40%以上,只能重点用于为全省服务的 科研、教育事业和集体福利设施的投资或补助,并按规定上缴轻工业部一部分。 1984年4月,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总社在《轻工业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合 作事业基金收缴使用试行办法》中,对合作事业建设基金的使用又作了如下规定: ①扶持集体企业的扩大生产经营、技术改造;②科学研究和职工教育的建设投资; ③资助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集体企业;④发展集体福利事业。①、②项的比 重,一般掌握在70%左右为宜。同年8月,省二轻厅、省手工业联社对上述规定又提 出补充规定:1982年规定的上缴合作事业建设基金返还奖励制度,从1984年4月1日 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