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6月,全国手工业总社筹委会颁布《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各基层生产社从销售额中和修理装配、劳动服务、代制加工收入额中提 取一定比例的“上缴联社管理费”;各县(市)手工业联社,应由基层社“上缴联社 管理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缴省(市)手工业联社;各省(市)手工业联社,从县( 市)上缴的“上缴联社管理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上缴全国手工业总社。 1955年-1960年,提缴比例(定为):(一)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自销售额中摊提 联社管理费的比率不得超过1%,从修理装配、劳动服务、代制加工收入额中摊提不 得超过2%。(二)各级手工业联社直属加工厂从销售总额中摊提联社管理费的比率不 超过1%,从代制加工收入额中摊提不得超过2%。(三)各县(市)手工业联社应将从基 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联社加工厂摊提的管理费中提出20%上交省手工业联社;省 手工业联社将从县(市)手工业联社上交的管理费总额和省手工业联社直属加工厂摊 提管理费中提出10%上交全国手工业总社。 1961年,省手工业联社、省公社工业局对联社管理费的提取又规定:省手工业 联社、专区手工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主要从财政预算中解决,其不足部分可向 县(市)手工业联社提取部分管理费弥补;县(市)手工业联社可以直接从手工业厂、 社和城市与农村人民公社工业中提取管理费用,比例可参照原办法执行。 1963年1月,全国手工业总社颁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手工业合作组织合作事业基金、特种基金和联社管理费的提用暂行办法》规定: (一)各级手工业联社的管理费应该由基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及手工业联社直属 企业分别摊提:按销售额摊提5-10‰;按修理装配、劳动服务、代制加工收入额摊 提10-20‰。(二)基层单位摊提的手工业联社管理费全部上交县(市)手工业联社; 县(市)手工业联社所收的管理费,一部分上缴省、市手工业联社,一部分自留使用。 上交省、市手工业联社的比例,由省、市手工业联社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省、市手 工业联社所收的管理费,以10%上缴全国手工业总社,其余90%自留使用。 根据全国手工业总社的规定,省手工业联社筹委会于1963年4月又作了补充规 定:(一)基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以及县(市)手工业联社直属企业(包括供销经 理部)上交联社管理费的比例,由各县(市)手工业联社在不超过全国手工业总社规 定最高比例内视各厂、社的经营情况确定。个别基层厂、社确因经营困难,经县( 市)手工业联社批准可在一定期间免交。(二)县手工业联社从基层手工业生产合作 社、组和联社直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中以10%、专辖市手工业联社以20%、省辖市手 工业联社以30%上交省手工业联社。 1966年3月,省手管局、省手工业联社对现行的联社管理费的管理办法作了如 下改革: (一)省手工业联社只向省辖市、专辖市联社收取管理费,实行定额包干。对其 余各县,则不收不补。 (二)各专区办事处的经费预算,自第二季度起委托专署财政局审批,报省手管 局备案,费用来源实行分县定额摊销。摊销办法,视各县实际情况,由各专区办事 处与县(市)手工业联社商定。 (三)对手工业部门分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收取管理费,收取比例按集体企 业的规定,由企业列入成本摊销。调整划归其他部门管理的手工业厂、社,凡是改 变隶属关系的,联社不再收管理费,不改变隶属关系的,则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县(市)手工业联社经费预算,由各专区办事处审批。经费开支来源不足的 县(市),不得以超出规定的最高比数收取管理费;收大于支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 比例,以降低产品成本。 (五)各市建立的专业公司,其行政管理费,原则上也应从所辖企业上交的联社 管理费中解决,有的也可从其自身的业务费中列支。因尚无经验,暂不作统一规定, 各地可视情况自定试验。 省局属专业公司,暂定省塑料公司自1966年1月起试行直接由企业或由市公司 统一汇交按规定比例应交省手工业联社的部分管理费,实行自给自足。其经费预算 由省手工业联社核定,多余部分则按比例提交省手工业联社。其他公司暂不执行。 1976年,在《关于贯彻省革委生产指挥部〈批转省二轻局关于手工业集体企业 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分配与使用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的通知》中,对管理费 问题规定:二轻系统从基层企业提取管理费,不分厂、社(组)、供销企业,一律按 销售、加工收入的1%计提,由市、县(市)区主管局集中,并按下列比例逐级上缴: 济南、青岛市及历城、崂山县,上交省二轻局30%,市、县主管局留70%。淄博市属 5个区局上交市局50%,区局留50%;市局从集中的数额中(包括直属企业上交数), 上交省局30%,市局留70%。各县(市)局上交地区局50%,县(市)局留50%;各地区主 管局从集中的数额中上交省局30%,留用70%。从1976年7月1日起执行。 1980年,在《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鲁发(1980)8号文件中有关二轻集体企业 各项基金和管理费收缴管理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二轻集体企业管理费的提取比例, 仍按原省革委生产指挥部(76)革生字第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省、地收缴办法作如 下改进:省、地二轻厅、局集中部分自1980年起,改由市、县(市)主管部门按比例 分别上交。上交比例:济南、青岛、淄博3市,按主管部门应收数计算上交省二轻 厅30%;上述3市所属县(区)以及烟台、昌潍、济宁、泰安、临沂5个地区的县(市), 以主管局应收数计算上交省二轻厅15%,交地、市二轻局35%;枣庄市及德州、惠民、 聊城、菏泽4个地区,省二轻厅免收,由地、市局收取所属县(市)主管部门应收数 的50%。1984年,省二轻厅、省手工业联社对现行的管理费收缴办法又作了修改:( 一)基层合作工厂、合作社、供销企业仍按销售、修理、加工收入的1%提取管理费。 对一些本少利微的企业,凡国家给予免交工商税的产品或企业,同时亦免交管理费。 (二)各县(市)手工业联社收取的管理费,仍上交市、地手工业联社(办事处)50%。 省手工业联社对市、地手工业联社(办事处)应上交省手工业联社的部分,改为仍按 30%上交、70%留用的比例,实行定期定额包干。暂定1984、1985年两年定额包干不 变,以1983年财务决算为基数,定额包干数为522万元。 1985年9月,省政府鲁政发(1985)99号文《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向所属集体企业提取一定 的管理费,用于管理集体企业的行政经费开支。根据《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 规定的提取原则和使用范围,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确定:聊城、德州、惠民、菏泽、 临沂、东营6地、市在不超过销售收入(或收益)1%的幅度内,其他市、地在不超过 销售收入(或收益)0.5%的幅度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批准 后执行。如个别主管部门按以上比例提取不足使用的,可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县(市)范围内总的不超过1%的幅度内,分别核定比例提取。按规定开支后,年终 有结余的,对结余部分征收所得税。”根据省政府的规定,省财政厅以(85)鲁财税 字29号文提出了贯彻意见:“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向所属集体企业提取管理费,应严 格按照省府99号文执行,不得任意提高提取比例。为了扶持集体企业的发展,减轻 企业负担,对亏损企业以及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免税的产品项目,在减免税期间 的销售收入免提管理费。” 联社管理费的使用范围,1976年前,主要用于弥补各级联社经费之不足(含各 级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七·二一”工人大学经费,为培训职 工而举办的长短期训练班、干部学校、技术学校的经费,科研科技三项费用、科技 情报费,计量标准费)。1976年,为了加强对手工业集体企业的管理,加快手工业 集体企业技术改造的步伐,经省二轻局、省财政局共同研究,扩大了管理费的使用 范围:“在不提高提取比例、厉行节约的前提下,为了支援农业、轻工市场、外贸 出口等生产急需,必须由主管局安排的新产品试制项目、小型技措项目等,属县( 市)局的,在征得当地财税局意见后,报经地区主管局会同地区财税局研究批准; 地、市局在征得地、市财税局意见后,报经省二轻局会同省财政局研究批准,也可 以在管理费中列支。”这个规定一直执行到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