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财务管理〗〖公收资金〗 山东盐区自1950年6月实行公收制度开始,便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对经费管 理采取满收、满支的办法,即销售收入全数交省盐务管理局,所需销售费、调盐、 行政费及盐建费等方面的开支,均由公收单位编造预算报省盐务局核拨。1954年由 预算领取改为结报制度后,对资金改行“差额拨付”的办法:收大于支,作为公收 差额上报;支大于收,不足额由省盐务局拨付。1955年,经费管理权下放,流动资 金、银行贷款均由公收单位办理。1981年10月,山东省推行《盐业公收运销单位财 务管理基础工作竞赛评比试行办法》,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加强公收及运销财务管 理。1982年修订《原盐公收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试行办法》,在公收单位推行 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1983年1月,经费管理由“计划控制,据实报销”改为“ 经费包干,结余留用”,即对核定的预算指标包干使用,年终结余留单位支配,超 支不补。自1959年至1982年,山东盐区省财政流动资金拨款268万元;中央收购平 衡储备盐233万吨,拨收购资金5117万元;省收购平衡储备盐9.5万吨,拨收购资金 1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