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管理〗〖财务〗〖概述〗 明万历以前,山东盐区不论推行何种形式的专卖制,均先由官府收购,再加税 作价出售。明万历年间推行“纲法”后,始改行商收。清代至民国时期,商收与官 收交相沿用。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为适应革命战争需要,在共产党领导下的 革命根据地,对盐斤曾两度实行专卖。1948年12月废除专卖,由商民自由运销。建 国后,盐被列为国家统一分配的部管物资。为了发展生产、保障供应,从1950年6 月起,对各盐场所产盐斤全部实行公收。1957年,国营盐场取消公收,由盐场按国 家统一规定的分配价格自行销售,公收差价编入国营盐场利润;民营盐场盐斤仍由 公收单位公收。为了搞好公收过程中的财务管理,轻工业部、财政部、省轻工业厅、 省财政厅和省盐务管理局先后发布有关指示,规定会计核算要切实做好记帐、算帐、 报帐和查帐工作,正确、及时、完整地记载反映国家资财的增减变化、经营成果和 收益分配情况。据此,山东盐业对公收资金、专用基金和平衡差额管理分别推行了 以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