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利建设施工有两种方式:一是地方自营,由民工承担的土石方和小型建 筑物工程;二是委托专业建筑安装队伍承包的大中型水工建筑物工程。 地方自营工程。建国初期,多采用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动员民工。后改为定额 计工,国家给予适当报酬。也有少数工程推行内部包工,即由施工指挥部包给民工 团,民工团再包给民工大队、中队、小队,逐级实行“四包”(任务、质量、时间、 工资),双方正式签订合同,明确职责。60年代中期,为解决水利基本建设用工与 农田建设、农业生产用工的矛盾,经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在鲁北3地区建立8万人的 常年施工专业队,大体上每个生产队1个人。70年代以后,推行不同形式的经济责 任制和大包干。 对外发包工程。自50年代以来,凡是大中型水工建筑物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均 采用发包的形式,委托上级有关部门或省内水利建筑安装队伍承担。1956年冬,省 水利厅和地(市)水利部门相继建立施工队伍后,结束了省内大中型水工建筑物施工 委托外单位承包的历史。省内专业施工队伍的施工方式,由工程所在地、县水利部 门委托或招标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