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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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按其体制特征,大致分为三个时期: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
人民公社时期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的双层经营时期。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
    山东省自1950年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 经过5年的试点、推广,1955年初级农业
生产合作社已普及全省, 入社农户已达总户数的70%,1956年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转化, 入社农户达到总农户的84%,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
造。
    初级社和高级社在分配上的共同点,都强调合作社在每年的收入中,除完成农业
税外,留出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用于农业社的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同时强
调少扣多分, 保证90%以上的社员增加收入。初级社章程规定,公积金一般不超过当
年实际收入(总收入扣除各种费用)的5%,公益金可留实际收入的1%。高级社章程规定,
公积金可留8%,公益金2%。其不同点是在初级社时,对入社的土地、牲畜、农具要给
予一定报酬,余下的再按劳动日分配;高级社取消土地报酬,牲畜、农具作价作为股
份基金入社,也不再付报酬。
    合作社时期,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农村工作部和省农业厅对部分社的调查,1 955
年-1957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情况如下:
    (一)收益分配
    1955年对1859个初级社,5.4万个入社农户调查,各项费用占总收入的25.5%,税
金占总收入的0.71%, 公积金占总收入的4.73%,公益金占总收入的0.93%,社员分配
占总收入的68.13%,人均分配纯收入58.76元。
    1956年对368个高级社、378个初级社,16.6万个入社农户调查,各项费用占总收
入的27.4%,税金占总收入的7.4%,公积金占总收入的3.3%,公益金占总收入的1.2%,
社员分配占总收入的60.7%,人均分配纯收入51.92元。
    1957年对2185个高级社、 106个初级社,66.5万个入社农户的调查,各项费用占
总收入的32.2%, 税金占总收入的9%,公积金占总收入的4.3%,公益金占1.5%,社员
分配占53%,人均分配纯收入35.45元。见表3-20。

            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部分农业社收益分配调查表
表3-20
                                                         单位:万元
┌───────┬───────┬───────┬───────┐
│项目          │1955年        │1956年        │1957年        │
│              ├───┬───┼───┬───┼───┬───┤
│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
├───────┼───┼───┼───┼───┼───┼───┤
│一、总收入    │2259  │100   │6114  │100   │19137 │100   │
├───────┼───┼───┼───┼───┼───┼───┤
│1.农业收入    │2073  │91.8  │5574  │91.2  │17290 │90.3  │
├───────┼───┼───┼───┼───┼───┼───┤
│2.林牧副渔收入│183   │8.1   │489   │8     │1673  │8.8   │
├───────┼───┼───┼───┼───┼───┼───┤
│3.其它收入    │3     │0.1   │51    │0.8   │174   │0.9   │
├───────┼───┼───┼───┼───┼───┼───┤
│二、总支出    │2259  │100   │6114  │100   │19137 │100   │
├───────┼───┼───┼───┼───┼───┼───┤
│(一)总费用    │576   │25.5  │1676  │27.4  │6163  │32.2  │
├───────┼───┼───┼───┼───┼───┼───┤
│1.生产费      │561   │24.84 │1636  │26.8  │5978  │31.2  │
├───────┼───┼───┼───┼───┼───┼───┤
│2.管理费      │10    │0.44  │24    │0.4   │75    │0.4   │
├───────┼───┼───┼───┼───┼───┼───┤
│3.其它费用    │5     │0.22  │16    │0.2   │110   │0.6   │
├───────┼───┼───┼───┼───┼───┼───┤
│(二)分配总计  │1683  │74.5  │4438  │72.6  │12974 │67.8  │
├───────┼───┼───┼───┼───┼───┼───┤
│1.税金        │16    │0.71  │454   │7.4   │1717  │9.0   │
├───────┼───┼───┼───┼───┼───┼───┤
│2.公积金      │107   │4.73  │204   │3.3   │819   │4.3   │
├───────┼───┼───┼───┼───┼───┼───┤
│3.公益金      │21    │0.93  │71    │1.2   │293   │1.5   │
├───────┼───┼───┼───┼───┼───┼───┤
│4.社员分配    │1539  │68.13 │3709  │60.7  │10145 │53.0  │
├───────┼───┼───┼───┼───┼───┼───┤
│每人平均(元)  │58.76 │      │51.92 │      │35.45 │      │
└───────┴───┴───┴───┴───┴───┴───┘

说明:1955年调查1859个初级社;1956年调查368个高级社,378个初级社;1957年调
查2185个高级社,106个初级社。
(二)粮食分配
    农业社的粮食分配程序是:一、完成国家的征购任务;二、留足下年的种子;三、
根据需要留出牲畜饲料;四、按以丰补欠的原则留出储备粮;五、分配社员口粮。根
据对上述生产合作社的调查,这3年的粮食分配情况是:
    征粮和统购粮(包括以粮代征的农业税和出售给国家的余粮)占粮食总产的比重,
1955年占19.5%,1956年占17.1%,1957年占21.1%。
        预留种子占总产的比重:1955年占4.1%,1956年占4.5%,1957年占6.1%。
        预留饲料占总产的比重:1955年占2.8%,1956年占3.2%,1957年占2.8%。
        储备粮占总产的比重:1955年未留,1956年占0.5%,1957年占0.1%。
    分配给社员的口粮占总产的比重: 1955年占72.4%,人均口粮214.5公斤,1 956
年占74.3%,人均口粮223公斤,1957年占69.6%,人均口粮160.5公斤。见表3-21。

            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部分农业社粮食分配调查表
表3-21
                                                       单位:万公斤
┌──────┬───────┬────────┬───────┐
│项目        │1955年        │1956年          │1957年        │
│            ├───┬───┼────┬───┼───┬───┤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
├──────┼───┼───┼────┼───┼───┼───┤
│总产量      │7537  │100   │21417   │100   │65920 │100   │
├──────┼───┼───┼────┼───┼───┼───┤
│1.交纳农业税│623.5 │8.3   │1895.5  │8.9   │7765  │11.8  │
├──────┼───┼───┼────┼───┼───┼───┤
│2.出售给国家│845.5 │11.2  │1758.5  │8.2   │6162  │9.3   │
├──────┼───┼───┼────┼───┼───┼───┤
│3.预留种子  │308.5 │4.1   │970.5   │4.5   │4002  │6.1   │
├──────┼───┼───┼────┼───┼───┼───┤
│4.预留饲料  │208.5 │2.8   │688.5   │3.2   │1820  │2.8   │
├──────┼───┼───┼────┼───┼───┼───┤
│5.储备粮    │      │      │97.5    │0.5   │70    │0.1   │
├──────┼───┼───┼────┼───┼───┼───┤
│6.分配给社员│5456.5│72.4  │15918.5 │74.3  │45922 │69.6  │
├──────┼───┼───┼────┼───┼───┼───┤
│7.其他      │94.5  │1.2   │88      │0.4   │179   │0.3   │
└──────┴───┴───┴────┴───┴───┴───┘

说明:调查社数同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部分合作社收益分配调查表。

    二、人民公社时期的收益分配
    人民公社的体制是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山东省有98%的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仅有2%的生产队是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在公社化初期短时间内,实行过以公社或大队为单位的供给制,1962年贯彻“六十条”
以后,全部由基本核算单位进行收益分配。1978年前非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大队的收入,
除下拨给基本核算单位参加分配的部分外,都未计算在内。1978年后分配统计,包括
生产大队一级的收入,不包括公社一级收入。人民公社时期基本核算单位的分配原则
和分配方法, 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基本相同。1958年-1982年农村人民公社分配情
况如下:
    (一)收入分配
    农村人民公社时期基本核算单位的收入,在1958年-1978年的20年中,增长缓慢,
1979年后, 改革开放,建立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增长速度加快。1978年总收入101.6
亿元, 比1958年的52亿元, 增加49.6亿元,平均每年增加2.48亿元;1982年总收入
215.3亿元, 比1978年增加113.7亿元, 平均每年增加28.43亿元。 社员人均分配,
1978年68.4元, 比1958年52.45元,增加15.95元,平均每年增加0.8元;1982年人均
分配186.3元,比1978年增加117.9元,平均每年增加29.47元。
    各项费用占总收入的比重,1960年前在30%以下,1961年-1975年在30%~40%之间,
1976年-1978年上升到40%以上, 1977年最高达到43.3%,1979年开始逐年下降,1982
年下降到占总收入的30.9%。
    国家税收, 1958年、1959年每年都在3亿元以上,三年困难时期,国家减免农业
税, 到1970年每年都在2亿元以下,1971年-1981年在2亿元~2.8亿元之间,198 2年
增加到3.2亿元。国家税收占总收入的比重,随着收入的增长大大降低。1958年占5.8
%,1962年农业税减免后,只剩下1.6亿元,仍占总收入的5.3%,1982年只占总收入的
1.4%。
    集体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储备金等。1970年前,每年提留都在5亿元以下,
其中, 1960年只提留0.74亿元。1971年-1976年在5亿~9亿元之间,1977年突破10亿
元,1982年增加到23.2亿元。集体提留占总收入的比重,大都在10%左右。见表3-22。

                    山东省农村人民公社收益与分配表
表3-22(1958年-1982年)
                                                               单位:亿元
┌──┬───────────────────────┬───────┬──────────────┐
│年份│总收入                                        │总费用        │收入分配                    │
│    ├───┬───┬──┬──┬───┬──┬──┼───┬───┼──┬───┬───┬───┤
│    │合计  │农业  │林业│牧业│副业  │渔业│其他│合计  │其中  │国家│集体  │分给  │人均  │
│    │      │      │    │    │      │    │    │      │生产  │税收│提留  │社员  │分配  │
│    │      │      │    │    │      │    │    │      │费用  │    │      │      │(元)  │
├──┼───┼───┼──┼──┼───┼──┼──┼───┼───┼──┼───┼───┼───┤
│1958│51.97 │      │    │    │      │    │    │13.40 │12.44 │3.05│5.38  │30.14 │52.5  │
├──┼───┼───┼──┼──┼───┼──┼──┼───┼───┼──┼───┼───┼───┤
│1959│39.30 │      │    │    │      │    │    │12.22 │10.30 │3.29│3.68  │20.11 │39.5  │
├──┼───┼───┼──┼──┼───┼──┼──┼───┼───┼──┼───┼───┼───┤
│1960│28.38 │      │    │    │      │    │    │8.10  │7.75  │2.09│0.74  │17.45 │32.3  │
├──┼───┼───┼──┼──┼───┼──┼──┼───┼───┼──┼───┼───┼───┤
│1961│32.29 │      │    │    │      │    │    │10.00 │9.64  │1.67│1.89  │18.73 │40.5  │
├──┼───┼───┼──┼──┼───┼──┼──┼───┼───┼──┼───┼───┼───┤
│1962│30.76 │      │    │    │      │    │    │10.12 │9.41  │1.62│1.53  │17.49 │35.4  │
├──┼───┼───┼──┼──┼───┼──┼──┼───┼───┼──┼───┼───┼───┤
│1963│      │      │    │    │      │    │    │      │      │    │      │      │46.4  │
├──┼───┼───┼──┼──┼───┼──┼──┼───┼───┼──┼───┼───┼───┤
│1964│35.08 │      │    │    │      │    │    │11.16 │9.90  │1.72│2.66  │19.54 │38.3  │
├──┼───┼───┼──┼──┼───┼──┼──┼───┼───┼──┼───┼───┼───┤
│1965│41.25 │34.91 │0.58│0.44│3.35  │0.56│1.41│12.50 │11.15 │1.91│3.46  │23.38 │44.9  │
├──┼───┼───┼──┼──┼───┼──┼──┼───┼───┼──┼───┼───┼───┤
│1966│47.76 │40.27 │0.80│0.52│4.24  │0.62│1.31│13.78 │13.44 │1.90│6.26  │25.82 │48.2  │
├──┼───┼───┼──┼──┼───┼──┼──┼───┼───┼──┼───┼───┼───┤
│1967│50.58 │41.06 │0.90│0.74│5.48  │0.71│1.69│14.85 │14.52 │1.99│5.70  │28.04 │51.3  │
├──┼───┼───┼──┼──┼───┼──┼──┼───┼───┼──┼───┼───┼───┤
│1968│48.00 │37.17 │1.05│0.76│5.89  │0.78│2.35│14.13 │13.81 │1.90│6.01  │25.96 │46.5  │
├──┼───┼───┼──┼──┼───┼──┼──┼───┼───┼──┼───┼───┼───┤
│1969│50.87 │40.10 │1.10│0.76│6.60  │0.84│1.47│14.91 │14.58 │1.93│5.52  │28.51 │49.4  │
├──┼───┼───┼──┼──┼───┼──┼──┼───┼───┼──┼───┼───┼───┤
│1970│52.76 │41.67 │1.17│0.72│7.06  │0.85│1.29│17.09 │15.59 │1.99│4.82  │28.86 │49.0  │
├──┼───┼───┼──┼──┼───┼──┼──┼───┼───┼──┼───┼───┼───┤
│1971│59.15 │46.66 │    │    │      │    │    │19.23 │17.11 │2.04│5.82  │32.06 │53.1  │
├──┼───┼───┼──┼──┼───┼──┼──┼───┼───┼──┼───┼───┼───┤
│1972│64.72 │47.41 │1.52│0.75│10.83 │1.21│3.00│22.94 │20.45 │2.15│6.27  │33.36 │54.5  │
├──┼───┼───┼──┼──┼───┼──┼──┼───┼───┼──┼───┼───┼───┤
│1973│71.38 │52.47 │2.01│0.87│11.73 │1.31│2.99│24.75 │22.39 │2.18│7.51  │36.94 │59.5  │
├──┼───┼───┼──┼──┼───┼──┼──┼───┼───┼──┼───┼───┼───┤
│1974│66.45 │46.25 │1.93│1.12│12.37 │1.59│3.19│24.76 │22.38 │2.01│6.15  │33.53 │53.4  │
├──┼───┼───┼──┼──┼───┼──┼──┼───┼───┼──┼───┼───┼───┤
│1975│79.01 │56.10 │2.79│1.11│14.11 │1.39│3.51│29.76 │26.71 │2.31│9.59  │37.35 │58.9  │
├──┼───┼───┼──┼──┼───┼──┼──┼───┼───┼──┼───┼───┼───┤
│1976│82.81 │55.72 │3.14│1.43│16.82 │1.42│4.28│34.61 │30.64 │2.33│8.88  │36.99 │57.6  │
├──┼───┼───┼──┼──┼───┼──┼──┼───┼───┼──┼───┼───┼───┤
│1977│88.75 │54.86 │3.70│1.59│22.00 │1.79│4.81│38.39 │33.91 │2.49│10.06 │37.81 │58.6  │
├──┼───┼───┼──┼──┼───┼──┼──┼───┼───┼──┼───┼───┼───┤
│1978│101.60│63.01 │4.14│1.90│24.87 │1.93│5.75│42.61 │37.86 │2.54│12.16 │44.29 │68.4  │
├──┼───┼───┼──┼──┼───┼──┼──┼───┼───┼──┼───┼───┼───┤
│1979│117.41│73.75 │4.72│2.39│27.90 │2.13│6.52│46.85 │41.95 │2.40│15.48 │52.68 │81.5  │
├──┼───┼───┼──┼──┼───┼──┼──┼───┼───┼──┼───┼───┼───┤
│1980│138.44│91.54 │2.32│2.93│32.59 │2.35│6.71│50.31 │45.61 │2.59│17.21 │68.33 │105.2 │
├──┼───┼───┼──┼──┼───┼──┼──┼───┼───┼──┼───┼───┼───┤
│1981│155.23│103.78│2.74│3.24│35.91 │2.30│7.26│54.45 │49.95 │2.78│16.00 │82.00 │125.5 │
├──┼───┼───┼──┼──┼───┼──┼──┼───┼───┼──┼───┼───┼───┤
│1982│215.33│149.13│3.15│2.94│48.11 │2.63│9.37│66.45 │61.66 │3.20│23.22 │122.46│186.3 │
└──┴───┴───┴──┴──┴───┴──┴──┴───┴───┴──┴───┴───┴───┘

说明:本表各年度收益分配数均按当年价格计算。
(二)粮食分配
    人民公社初期, 由于“五风”的影响,高估产带来高征购,1959年-1962年,国
家征购粮占粮食总产的比重,都在20%以上,全省社员口粮人均只有110多公斤,购了
过头粮, 造成购后再返销。1965年以后,每年征购粮占粮食总产的比重在13%~15%
之间,返销大大减少,三者关系处理比较适当。
    粮食的集体提留,包括种子、饲料、储备粮等。1972年前,集体提留粮占粮食总
产的比重在20%以下, 1973年突破20%, 最多的1976年,提留57.7亿公斤,占总产的
27.7%。
    人民公社时期社员口粮水平长期较低,1960年只有114公斤,1973年提高到184公
斤, 1974年又降到160公斤,1977年180公斤,到1978年才突破200公斤,1982年达到
247公斤。见表3-23。

    三、双层经营体制时期
    山东省从1979年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到1983年全省
普及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形成了统一经营和分户联产承包双层经营体制,从
而使生产收入和分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经营形式由单一的集体经营,改变为集体经
营、分户承包经营、新经济联合体经营等多种形式。分配方式由单一的按劳动日分配,
改变为分户承包的生产项目实行“大包干”,应交纳的税金和集体提留一次定死,各
户自负盈亏,盈多盈少全归农户,不再由集体分配;联合体按其自己的约定,进行分
配;集体统一经营部分,其盈余主要用于为农户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扩大再
生产。为农户服务的成本,年终结算,或列入向农户的分配收入,或由农户归还集体。
一些集体经营盈利多的单位,还拿出一部分按地亩或人口分配给农户。

                  山东省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粮食分配表
表3-23(1960年-1982年)
                                                                 单位:亿公斤
┌──┬───┬──────┬───────────────┬───────┬───┐
│年份│总产量│国家征购    │集体扣留                      │社员分配      │参加分│
│    │      ├──┬───┼──┬──┬──┬───┬──┼───┬───┤配人口│
│    │      │数量│人均  │合计│种子│饲料│储备粮│其他│数量  │人均  │(万人)│
│    │      │    │(公斤)│    │    │    │      │    │      │(公斤)│      │
├──┼───┼──┼───┼──┼──┼──┼───┼──┼───┼───┼───┤
│1960│88.9  │21.6│47    │15.6│11.3│2.7 │0.7   │0.9 │51.7  │114   │4535.0│
├──┼───┼──┼───┼──┼──┼──┼───┼──┼───┼───┼───┤
│1962│89.0  │18.3│37    │14.3│8.9 │2.5 │0.9   │2.0 │56.4  │114   │4943.0│
├──┼───┼──┼───┼──┼──┼──┼───┼──┼───┼───┼───┤
│1965│123.3 │20.6│39    │22.3│11.2│5.3 │1.7   │4.1 │80.4  │154   │5210.3│
├──┼───┼──┼───┼──┼──┼──┼───┼──┼───┼───┼───┤
│1966│135.9 │21.3│40    │27.6│12.8│7.6 │3.3   │3.9 │87.0  │162   │5360.4│
├──┼───┼──┼───┼──┼──┼──┼───┼──┼───┼───┼───┤
│1967│136.8 │21.1│39    │22.6│12.1│7.3 │1.6   │1.6 │93.1  │170   │5461.4│
├──┼───┼──┼───┼──┼──┼──┼───┼──┼───┼───┼───┤
│1968│120.3 │18.7│33    │19.5│11.3│6.2 │0.9   │1.1 │82.1  │147   │5586.5│
├──┼───┼──┼───┼──┼──┼──┼───┼──┼───┼───┼───┤
│1969│135.6 │18.9│33    │22.1│11.7│7.2 │1.8   │1.4 │94.6  │164   │5769.4│
├──┼───┼──┼───┼──┼──┼──┼───┼──┼───┼───┼───┤
│1970│136.0 │18.8│31    │23.9│12.0│8.0 │1.3   │2.6 │93.3  │157   │5941.6│
├──┼───┼──┼───┼──┼──┼──┼───┼──┼───┼───┼───┤
│1971│148.9 │20.3│33    │30.2│13.5│10.7│2.1   │3.9 │98.4  │163   │6040.0│
├──┼───┼──┼───┼──┼──┼──┼───┼──┼───┼───┼───┤
│1972│161.3 │23.0│37    │33.7│15.2│12.1│2.2   │4.2 │104.6 │171   │6109.7│
├──┼───┼──┼───┼──┼──┼──┼───┼──┼───┼───┼───┤
│1973│177.9 │23.9│39    │39.5│16.0│15.7│3.0   │4.8 │114.5 │184   │6192.4│
├──┼───┼──┼───┼──┼──┼──┼───┼──┼───┼───┼───┤
│1974│155.6 │20.2│32    │34.7│14.9│14.2│1.4   │4.2 │100.7 │160   │6270.5│
├──┼───┼──┼───┼──┼──┼──┼───┼──┼───┼───┼───┤
│1975│200.4 │28.0│44    │52.9│17.3│25.1│3.4   │7.1 │119.5 │188   │6343.6│
├──┼───┼──┼───┼──┼──┼──┼───┼──┼───┼───┼───┤
│1976│207.8 │32.4│50    │57.7│18.3│25.1│3.2   │11.1│117.7 │184   │6399.7│
├──┼───┼──┼───┼──┼──┼──┼───┼──┼───┼───┼───┤
│1977│195.7 │28.5│44    │51.3│17.2│24.1│1.8   │8.2 │115.9 │180   │6421.2│
├──┼───┼──┼───┼──┼──┼──┼───┼──┼───┼───┼───┤
│1978│213.4 │27.6│43    │54.5│16.8│25.2│4.5   │8.0 │131.3 │204   │6424.6│
├──┼───┼──┼───┼──┼──┼──┼───┼──┼───┼───┼───┤
│1979│229.8 │34.7│53    │54.1│16.6│25.5│2.9   │9.1 │141.0 │218   │6463.7│
├──┼───┼──┼───┼──┼──┼──┼───┼──┼───┼───┼───┤
│1980│221.4 │28.9│44    │52.2│15.9│25.4│1.4   │9.5 │140.3 │216   │6476.5│
├──┼───┼──┼───┼──┼──┼──┼───┼──┼───┼───┼───┤
│1981│213.7 │24.2│37    │44.0│14.9│19.9│0.8   │8.3 │145.5 │223   │6535.9│
├──┼───┼──┼───┼──┼──┼──┼───┼──┼───┼───┼───┤
│1982│233.7 │25.4│39    │45.7│14.6│21.5│0.9   │8.7 │162.6 │247   │6573.0│
└──┴───┴──┴───┴──┴──┴──┴───┴──┴───┴───┴───┘

    (一)经营形式及其收入的变化
    农村的经济收入来源,由主要靠集体经营,改变为主要靠家庭经营,在这个发展
过程中,集体经营不断壮大,所占收入比重逐渐增长,双层经营的优越性日益显著。
1985年家庭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81.7%,集体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14.8%,新经济联合
体收入占总收入的3.5%。随着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服务功能逐步增强,集体经
营和分户经营收入的增长速度都较快,集体经营占总收入的比重逐步增长。1990年家
庭经营收入744.69亿元,比1985年增长98.3%,平均年递增14.7%,占总收入的69.5%,
比1985年下降12.2个百分点; 集体经营收入299.77亿元,比1985年增长3.4倍,平均
年递增34.4%, 占总收入的27.9%, 比1985年增加13.1个百分点;新经济联合体收入
27.72亿元, 比1985年增长71.6%,平均年递增11.4%,占总收入的2.6%,比1985年下
降0.9个百分点。
    (二)收益分配
    1.生产收入:山东农村合作经济改革以后,生产发展较快,尤其二、三产业和多
种经营发展更快,生产项目由过去的农、林、牧、副、渔,又增加了工业、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 商饮业、服务业及其他收入。1990年总收入达到1072.17亿元,比1983
年增长2.14倍。 其中,农业增长91.2%,林业增长1.5倍,牧业增长2.8倍,渔业增长
6.4倍,工副业增长2.9倍,其它各业合计增长9.5倍。
    2.总费用:由于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拉动生产费用大幅度增长。1990年总费用达
到524.37亿元, 占总收入的48.9%,比1983年增长5.26倍,大大超过总收入的增长速
度,其占总收入的比重,增长了24.4个百分点,致使生产成本增高,投入产出率大幅
度下降。
    3.上交税金:1990年交纳税金20.12亿元,比1983年增长3.6倍,高于收入增长速
度。
    4.集体提留:1990年集体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乡镇统筹、企业各项基金、
上交有关部门,共提留69.93亿元,比1983年增长2.98倍,也高于收入增长速度。
    5. 农民所得:1990年共分配给农民的纯收入457.75亿元,比1983年增长94%,大
大低于收入的增长速度;人均663元,比1983年增长86.4%。见表3-24、表3-25。

                  1983年-1990年山东省农村合作经济收益分配表
表3-24
                                                                 单位:亿元
┌──┬────────────────────────────┬───────┬───────────────┐
│年份│总收入                                                  │各项费用      │净收益分配                    │
│    ├────┬───┬───┬───┬───┬───┬───┼───┬───┼───┬───┬───┬───┤
│    │合计    │农业  │林业  │牧业  │工副业│渔业  │其他  │金额  │占总收│国家  │集体  │农民  │人均  │
│    │        │      │      │      │      │      │      │      │入%   │税金  │提留  │所得  │所得  │
│    │        │      │      │      │      │      │      │      │      │      │      │      │(元)  │
├──┼────┼───┼───┼───┼───┼───┼───┼───┼───┼───┼───┼───┼───┤
│1983│341.57  │203.52│5.33  │27.11 │80.48 │3.73  │21.40 │83.72 │24.51 │4.37  │17.56 │235.92│355.6 │
├──┼────┼───┼───┼───┼───┼───┼───┼───┼───┼───┼───┼───┼───┤
│1984│410.51  │225.40│7.70  │38.00 │110.21│4.81  │24.39 │106.50│25.94 │5.40  │19.44 │279.17│419.0 │
├──┼────┼───┼───┼───┼───┼───┼───┼───┼───┼───┼───┼───┼───┤
│1985│459.92  │221.73│9.31  │50.99 │93.98 │7.75  │76.16 │139.16│30.26 │7.46  │21.28 │292.02│437.7 │
├──┼────┼───┼───┼───┼───┼───┼───┼───┼───┼───┼───┼───┼───┤
│1986│532.25  │249.37│8.80  │49.95 │119.52│9.32  │95.29 │180.63│33.93 │8.79  │24.80 │318.03│475.8 │
├──┼────┼───┼───┼───┼───┼───┼───┼───┼───┼───┼───┼───┼───┤
│1987│636.52  │280.01│9.52  │60.02 │154.11│13.66 │119.20│242.08│38.03 │11.25 │32.69 │350.50│522.0 │
├──┼────┼───┼───┼───┼───┼───┼───┼───┼───┼───┼───┼───┼───┤
│1988│822.18  │318.13│11.09 │88.00 │225.70│22.47 │156.79│368.03│44.76 │15.05 │44.53 │394.57│583.9 │
├──┼────┼───┼───┼───┼───┼───┼───┼───┼───┼───┼───┼───┼───┤
│1989│949.06  │353.14│11.99 │95.04 │279.51│22.77 │186.61│457.33│48.18 │18.65 │51.84 │421.24│619.0 │
├──┼────┼───┼───┼───┼───┼───┼───┼───┼───┼───┼───┼───┼───┤
│1990│1072.17 │389.14│13.37 │104.82│312.02│27.57 │225.25│524.37│48.90 │20.12 │69.93 │457.75│663.0 │
└──┴────┴───┴───┴───┴───┴───┴───┴───┴───┴───┴───┴───┴───┘

说明:1.其他收入包括: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饮业、服务业及其他收入。
2.本表所列数字均系当年价。

        家庭经营、统一经营、联户企业收入与比重表
表3-25(1983年-1990年)
                                                     单位:亿元
┌──┬────────┬────────┬────────┐
│年份│家庭经营收入    │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新经济联合体    │
│    ├───┬────┼───┬────┼───┬────┤
│    │金额  │占总收入│金额  │占总收入│金额  │占总收入│
│    │      │%       │      │%       │      │%       │
├──┼───┼────┼───┼────┼───┼────┤
│1983│82.25 │24.0    │254.64│74.6    │4.68  │1.4     │
├──┼───┼────┼───┼────┼───┼────┤
│1984│117.68│28.6    │282.30│68.8    │10.50 │2.6     │
├──┼───┼────┼───┼────┼───┼────┤
│1985│375.55│81.7    │68.23 │14.8    │16.15 │3.5     │
├──┼───┼────┼───┼────┼───┼────┤
│1986│419.58│78.8    │92.88 │17.5    │19.80 │3.7     │
├──┼───┼────┼───┼────┼───┼────┤
│1987│479.86│75.4    │134.15│21.1    │22.50 │3.5     │
├──┼───┼────┼───┼────┼───┼────┤
│1988│593.13│72.1    │198.72│24.2    │30.33 │3.7     │
├──┼───┼────┼───┼────┼───┼────┤
│1989│673.46│71.0    │246.37│26.0    │29.22 │3.0     │
├──┼───┼────┼───┼────┼───┼────┤
│1990│744.69│69.5    │299.77│27.9    │27.72 │2.6     │
└──┴───┴────┴───┴────┴───┴────┘

说明:1.1983、1984两年把承包到户收入列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中统计。
2.本表所列数字均系当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