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农民的纯收入及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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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民收入的增减变化
    新中国建立前,山东省农民长期处于封建土地关系的压榨下,收入水平一直很低,
1936年人均纯收入只有54.66元。 日军入侵中国后,遭受战争破坏,农民收入再度下
降。抗日战争胜利后,山东仍是国民党挑起内战的重点战场之一,农民收入得不到提
高。 1949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下降到44.74元。新中国建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
下,经过土地改革,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民收入有了较大增长,
1990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44.7元(其中农民自产自用粮食,1989年以前均按国
家牌价计算,1990年按国家牌价计算称为旧口径,按合同定购综合平均价计算,称为
新口径,新口径680.18元,为便于对比,此处用旧口径,下同) ,比1949年增长13.4
倍(含价格因素,下同)。在40多年间收入的增长经过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
    (一)三年恢复时期
    新中国建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
各级政府采取一系列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使遭受战争破坏的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
发展, 农民的收入水平也有较大增长:1952年人均纯收入达到60.22元,超过了战前
水平,比1949年增加15.48元,增长34.5%,平均每年增加5.16元。
    (二)合作化时期
    山东省经过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实现农业合作化,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连续取
得农业丰收,195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6.72元,比1952年增加26.5元,增长44%,平均
每年增加6.6元。
    (三)人民公社化时期
    在人民公社化初期,由于“五风”的影响,加上自然灾害,山东的农业遭受重大
挫折, 造成三年连续大减产, 农民收入下降。 196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3.34元,比
1956年减少23.38元。 经过三年调整,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农民的收入有所增
加,196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7.71元,比1960年增加14.37元。1966年下半年开始的长
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又一次使农业生产受到挫折,在这十几年中农业生产发展
较慢, 农民收入增加甚微。 从人民公社化的1958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
1978年, 经过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从84.66元,增加到114.56元,增加29.9元,
平均每年只增加1.5元。
    (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进行体制改革,逐步在全省普及了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山东省的农村经济发展速
度加快, 农民的收入相应有了大幅度提高。199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44.7元,比1978
年增加530.14元,平均每年增加44.18元。

    二、农民收入的构成
    农民的收入构成有三部分:一是家庭经营收入;二是从集体经营收入中分得的;
三是其它非生产性收入。这3部分各占的比重,随着经营体制的变化而变化。
    (一)家庭经营收入
    1954年前,山东农村是农户分散经营,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户总收入的比重,都在
80%~90%之间,其余的是家庭非生产性收入。从1955年开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逐
步发展,家庭经营收入比重开始下降,由1954年的86%,下降到69%,1956年下降到18
%, 直到1980年,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户总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20%左右。198 1年
上升到26%, 1983年全省普及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上
升,1984年占农户总收入的85.07%。1985年以后,各地加强了对集体经济的扶持,开
展社会化服务, 村办、乡镇办企业蓬勃发展,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199 0
年占农户总收入的78.58%,但家庭经营收入的增长值是很大的,是改革开放后农民增
加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突出成效。1990年家庭经营的人均纯收
入506.56元, 比1978年增加485.8元,增长23.4倍。农村家庭经营收入增长迅速,得
益于在粮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发展经济作物和林牧副渔业多种经营。
    (二)从集体经营得到的收入
    山东省从1956年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1958年实现公社化,一直延续到1 98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及前,农业生产都是集体经营,农户的收入来源主要靠从集
体经济分得,一般都占农户收入的65%~80%之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由于集体
经济发展缓慢, 农户分得的收入增长很少,1956年人均分得收入63.92元,占农户收
入的73.7%, 1978年增加到82.43元,占农户收入的71.95%,22年间仅增加18.51元,
平均每年增加不到1元钱。1979年-1982年,调整农业经济政策,并试行生产责任制,
集体经济发展加快,农户分得的收入增加较多,1982年达到206.24元,占农户收入的
68.76%,比1978年增加123.81元,每年平均增加31元。1983年全省普及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下降,农户从集体经济分得的收入,人均只有35.66元,
占农户收入的9.89%。1985年以后,各地注意完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经济出现反弹,
农户从集体经济分得的收入又有所增加, 1990年人均达到92.33元,  占农户收入的
14.32%。
    (三)从经济联合体得到的收入
    经济联合体是指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新兴的一种经营形式,不同于原来政经合
一的集体经济。它在农村经济中占的比重很小,发展也很不稳定,农户从中得到的收
入,最多的是1985年,人均仅4.58元,占农户收入的1.12%,1990年人均得到收入1.75
元,只占农户收入的0.27%。
    (四)其他非生产性收入
    农户的其他非生产性收入,主要是在外人口带回的收入, 职工工资收入,国家财
政补贴、亲友赠送的收入等。1978年以前,多数年份人均收入在10元以下,占农户收
入的7%~10%之间,1979年以后,收入额逐步增加,占农户纯收入的比重下降,1990
年人均收入44.05元,占农户收入的6.83%。
    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及收入构成变化情况,见表3-18、表3-19。

                山东省农民平均每人纯收入统计表
表3-18
                                                         单位:元
┌──┬───┬───────────────────────┐
│年份│收入  │其中                                          │
│    │合计  ├─────┬──────┬────┬─────┤
│    │      │1.从集体得│2.从经济联合│3.家庭经│4.其他非生│
│    │      │到的收入  │体得到的收入│营收入  │产性收入  │
├──┼───┼─────┼──────┼────┼─────┤
│1936│54.66 │          │            │49.36   │5.30      │
├──┼───┼─────┼──────┼────┼─────┤
│1949│44.74 │          │            │38.74   │6.00      │
├──┼───┼─────┼──────┼────┼─────┤
│1950│48.47 │          │            │42.47   │6.00      │
├──┼───┼─────┼──────┼────┼─────┤
│1951│54.09 │          │            │48.09   │6.00      │
├──┼───┼─────┼──────┼────┼─────┤
│1952│60.22 │          │            │54.53   │5.69      │
├──┼───┼─────┼──────┼────┼─────┤
│1953│56.66 │          │            │48.63   │8.03      │
├──┼───┼─────┼──────┼────┼─────┤
│1954│73.70 │2.30      │            │63.96   │7.44      │
├──┼───┼─────┼──────┼────┼─────┤
│1955│77.69 │17.61     │            │53.77   │6.31      │
├──┼───┼─────┼──────┼────┼─────┤
│1956│86.72 │63.92     │            │15.54   │7.26      │
├──┼───┼─────┼──────┼────┼─────┤
│1957│78.62 │51.82     │            │18.97   │7.83      │
├──┼───┼─────┼──────┼────┼─────┤
│1958│84.66 │64.70     │            │12.96   │7.00      │
├──┼───┼─────┼──────┼────┼─────┤
│1959│84.50 │60.02     │            │16.02   │8.46      │
├──┼───┼─────┼──────┼────┼─────┤
│1960│63.34 │46.01     │            │8.83    │8.50      │
├──┼───┼─────┼──────┼────┼─────┤
│1961│76.14 │50.62     │            │17.47   │8.05      │
└──┴───┴─────┴──────┴────┴─────┘

续表
┌──┬────┬───────────────────────┐
│年份│收入    │其中                                          │
│    │合计    ├─────┬──────┬────┬─────┤
│    │        │1.从集体得│2.从经济联合│3.家庭经│4.其他非生│
│    │        │到的收入  │体得到的收入│营收入  │产性收入  │
├──┼────┼─────┼──────┼────┼─────┤
│1962│70.38   │46.70     │            │18.20   │5.48      │
├──┼────┼─────┼──────┼────┼─────┤
│1963│92.42   │53.68     │            │26.74   │12.00     │
├──┼────┼─────┼──────┼────┼─────┤
│1964│85.92   │54.74     │            │19.98   │11.20     │
├──┼────┼─────┼──────┼────┼─────┤
│1965│77.71   │52.08     │            │15.93   │9.70      │
├──┼────┼─────┼──────┼────┼─────┤
│1966│81.07   │55.91     │            │16.35   │8.81      │
├──┼────┼─────┼──────┼────┼─────┤
│1967│84.23   │59.51     │            │16.75   │7.97      │
├──┼────┼─────┼──────┼────┼─────┤
│1968│79.34   │53.94     │            │16.13   │9.27      │
├──┼────┼─────┼──────┼────┼─────┤
│1969│82.29   │57.30     │            │16.50   │8.49      │
├──┼────┼─────┼──────┼────┼─────┤
│1970│81.49   │56.38     │            │16.41   │8.70      │
├──┼────┼─────┼──────┼────┼─────┤
│1971│86.07   │61.60     │            │16.99   │7.48      │
├──┼────┼─────┼──────┼────┼─────┤
│1972│87.49   │63.22     │            │17.16   │7.11      │
├──┼────┼─────┼──────┼────┼─────┤
│1973│92.58   │69.02     │            │17.80   │5.76      │
├──┼────┼─────┼──────┼────┼─────┤
│1974│86.37   │61.94     │            │17.03   │7.40      │
├──┼────┼─────┼──────┼────┼─────┤
│1975│90.61   │70.38     │            │13.73   │6.50      │
├──┼────┼─────┼──────┼────┼─────┤
│1976│100.23  │75.93     │            │15.95   │8.35      │
├──┼────┼─────┼──────┼────┼─────┤
│1977│89.34   │66.56     │            │15.43   │7.35      │
├──┼────┼─────┼──────┼────┼─────┤
│1978│114.56  │82.43     │            │20.76   │11.37     │
├──┼────┼─────┼──────┼────┼─────┤
│1979│159.81  │111.12    │            │36.71   │11.98     │
├──┼────┼─────┼──────┼────┼─────┤
│1980│210.23  │144.86    │            │44.88   │20.49     │
├──┼────┼─────┼──────┼────┼─────┤
│1981│251.62  │161.47    │            │66.37   │23.78     │
├──┼────┼─────┼──────┼────┼─────┤
│1982│299.95  │206.24    │            │74.68   │19.03     │
├──┼────┼─────┼──────┼────┼─────┤
│1983│360.64  │35.66     │0.05        │301.59  │23.34     │
├──┼────┼─────┼──────┼────┼─────┤
│1984│394.99  │38.92     │0.25        │336.00  │19.82     │
├──┼────┼─────┼──────┼────┼─────┤
│1985│408.12  │44.40     │4.58        │332.85  │26.29     │
├──┼────┼─────┼──────┼────┼─────┤
│1986│449.27  │49.83     │2.93        │366.92  │29.59     │
├──┼────┼─────┼──────┼────┼─────┤
│1987│517.69  │62.04     │2.85        │420.27  │32.53     │
├──┼────┼─────┼──────┼────┼─────┤
│1988│583.74  │77.68     │4.52        │465.54  │36.00     │
├──┼────┼─────┼──────┼────┼─────┤
│1989│630.56  │84.01     │3.01        │502.90  │40.64     │
├──┼────┼─────┼──────┼────┼─────┤
│1990│680.18  │92.33     │1.75        │542.05  │44.05     │
├──┼────┼─────┼──────┼────┼─────┤
│    │(644.70)│(92.33)   │(1.75)      │(506.56)│(44.06)   │
└──┴────┴─────┴──────┴────┴─────┘

说明:1.资料来源:《山东省农村经济调查资料》山东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编。
2.所列数字系按1986年口径调整后的数字。
3.1990年为新口径数。是农民生产的粮食,其自产自用部分的价格,由原来的国家牌
价改为合同定购综合平均价。旧口径列入括号内。

      1949年-1990年山东省主要年份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变化情况表
表3-19
                                                          单位:%
┌──┬───┬───────────────────────┐
│年份│收入  │其中                                          │
│    │合计  ├─────┬──────┬────┬─────┤
│    │      │1.从集体得│2.从经济联合│3.家庭经│4.其他非生│
│    │      │到的收入  │体得到的收入│营收入  │产性收入  │
├──┼───┼─────┼──────┼────┼─────┤
│1949│100   │          │            │86.59   │13.41     │
├──┼───┼─────┼──────┼────┼─────┤
│1952│100   │          │            │90.55   │9.45      │
├──┼───┼─────┼──────┼────┼─────┤
│1957│100   │65.91     │            │24.13   │9.96      │
├──┼───┼─────┼──────┼────┼─────┤
│1962│100   │66.35     │            │25.86   │7.79      │
├──┼───┼─────┼──────┼────┼─────┤
│1965│100   │67.02     │            │20.50   │12.48     │
├──┼───┼─────┼──────┼────┼─────┤
│1970│100   │69.19     │            │20.14   │10.67     │
├──┼───┼─────┼──────┼────┼─────┤
│1975│100   │77.67     │            │15.15   │7.18      │
├──┼───┼─────┼──────┼────┼─────┤
│1978│100   │71.95     │            │18.12   │9.93      │
├──┼───┼─────┼──────┼────┼─────┤
│1980│100   │68.91     │            │21.35   │9.74      │
├──┼───┼─────┼──────┼────┼─────┤
│1981│100   │64.17     │            │26.38   │9.45      │
├──┼───┼─────┼──────┼────┼─────┤
│1982│100   │68.76     │            │24.90   │6.34      │
├──┼───┼─────┼──────┼────┼─────┤
│1983│100   │9.89      │0,01        │83.63   │6.47      │
├──┼───┼─────┼──────┼────┼─────┤
│1984│100   │9.85      │0.06        │85.07   │5.02      │
├──┼───┼─────┼──────┼────┼─────┤
│1985│100   │10.88     │1.12        │81.56   │6.44      │
├──┼───┼─────┼──────┼────┼─────┤
│1986│100   │11.09     │0.65        │81.67   │6.59      │
├──┼───┼─────┼──────┼────┼─────┤
│1987│100   │11.99     │0.55        │81.18   │6.28      │
├──┼───┼─────┼──────┼────┼─────┤
│1988│100   │13.31     │0.77        │79.75   │6.17      │
├──┼───┼─────┼──────┼────┼─────┤
│1989│100   │13.32     │0.48        │79.75   │6.45      │
├──┼───┼─────┼──────┼────┼─────┤
│1990│100   │13.57     │0.26        │79.69   │6.48      │
├──┼───┼─────┼──────┼────┼─────┤
│    │(100) │(14.32)   │(0.27)      │(78.58) │(6.83)    │
└──┴───┴─────┴──────┴────┴─────┘

说明:资料来源同表3-18。括号内的数系旧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