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普遍实行后,原来农村人民公社的体制已不适 应经济发展的要求,1984年全省完成了撤社建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职能发 生了较大变化,生产大队的行政职能由村民委员会取代。其生产经营职能,在实行家 庭联产承包的初期,山东西部原集体经济实力较弱的单位,将集体财产,经营项目大 部或全部承包或变卖到户,集体经济成为“空壳”,这些单位仅承担土地发包、管理、 协调和提留承包费。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出现农户家庭经营中遇到很多必须办而一 家一户又办不了或办不好的事,而集体又无力服务的矛盾,困扰着家庭经营的发展, 农民迫切希望合作组织能为他们排忧解难,这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1986年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部署》,明确指示:“要从服务入手完善合作制”。 1987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又进一步强调: “乡村合作组织,不管名称如何,均应承担 生产服务职能,管理协调职能和资金积累职能,尤其要积极为家庭经营提供急需的生 产服务”。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全省各地采取措施加强发展集体经济,增强基层村级 服务功能,从信贷、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给予扶持,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服 务功能。在经济较发达,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东部地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较晚,接 收了西部地区集体经济放光的经验教训,并尊重农民意愿,除土地承包到户外,其它 工、副业经营项目,全部或大部保留集体经营,因而集体经营的项目多、范围广,随 着集体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对农户服务、协调的功能也进一步增强,有的以工补 农,拿出资金、农机、农药、化肥等扶持农业生产,发挥了双层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 展的作用。其他地区集体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也在逐步增强。 随着农村双层经营的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在不断完善、提高:第一,发挥 了经营职能,主要是统一经营不宜于单家独户经营的项目,多数是二、三产业;第二, 发挥了管理和协调职能,主要是对耕地、山林、水面向农户发包和调整,安排种植计 划,协调各种矛盾,管理集体财产,组织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第三,发挥了服 务职能,对承包的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产前的信息、种苗、资金、生 产资料供应等服务,产中的排灌、机耕、栽培技术、植保、机械收割、脱粒等服务, 产后的运输、加工、销售等服务,承包户只管力所能及的种、管、收,一些大的生产 活动,由合作组织为其服务。这种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既能充分调动生产经营 者的积极性,又能发挥集体经营的优越性,既能适应当前农业劳动以手工操作为主的 状况,又能适应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生产力不断发展的要求。1990年统计,全省集体统 一经营收入达到299.77亿元, 占农村经济总收入的27.96%,比1985年的68.23亿元, 占总收入的14.8%,收入绝对数增长了3.4倍,占总收入的比重增加了13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