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草 案) 》及《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 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分三步进行。第一 步是在农村组织互助组。 新中国建立前, 山东抗日根据地就领导农民组织临时性的 “搿犋”互助活动,解决劳力、牲畜和农具不足的困难,开展增产运动。新中国建立 后,加强了对互助合作的领导,由临时互助组向季节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发展。第二 步是从1950年开始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三步是由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1955 年下半年开始试办, 1956年9月后形成高潮,到年底全省基本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 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