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畜禽饲养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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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上山东省的家畜除极少量的军用马骡以外均为私人所有。在旧中国为数甚少
的地主、富农拥有大量的家畜,而广大贫雇农饲养家畜数量却很少。据山东省农村经
济调查委员会对惠民、垦利、黄县、莱芜等16个县调查资料统计,抗战前1936年占农
村农户6.4%的地主、富农,占有21.6%的大牲畜和21.7%的猪,户均大牲畜1.74头、猪
0.97头;占农村户数40.3%的中农,饲养58.4%的大牲畜和53.2%的猪,户均0.75头大牲
畜和0.38头的猪; 而占农村户数53.3%的贫雇农仅占20%的大牲畜和25.1%的猪,平均
每户0.19头大牲畜和0.14头猪。地主富农和贫雇农拥有牲畜的差距很大,地主富农拥
有大牲畜和猪分别为中农的1.3倍和1.6倍,为贫雇农的8.2倍和5.9倍。
    全省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各阶层对牲畜占有发生了根本变化。据1952年惠民、
垦利、黄县、莱芜等16个县调查,占农村户数5.3%的地主、富农占有3%的大牲畜和4.8
%的猪, 户均大牲畜和猪各为0.23头;占农村户数64.4%的中农,拥有80.1%的大牲畜
和71.4%的猪,户均0.5头大牲畜和0.29头猪,占农村户数30.2%的贫雇农拥有16.9%的
大牲畜和23.8%的猪,户均0.23头大牲畜和0.21头猪。经过土地改革,山东农村地主富
农和贫雇农的户均饲养大牲畜和猪水平趋于一致,均在0.23头左右,中农户均饲养水
平大大提高, 大牲畜高出地主富农和贫雇农的1.2倍,中农户均饲养猪比地主富农多
26%,比贫雇农多38%。
    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恢复生产,1952年贫雇农户数占总户数比重下降, 中农明显
增加,户均饲养大牲畜和猪的水平大大超过地主富农。惠民等16县不同时期各阶层占
有牲畜情况见表5-2。

                      惠民等16县不同时期各阶层占有牲畜表
表5-2
                                                          单位:头
┌──┬─────┬────┬────────┬────────┐
│时期│阶层      │占总农户│大牲畜          │猪              │
│    │          │%       ├───┬────┼───┬────┤
│    │          │        │占%   │平均每户│占%   │平均每户│
├──┼─────┼────┼───┼────┼───┼────┤
│战  │地主富农  │6.4     │21.6  │1.74    │21.7  │0.97    │
├──┼─────┼────┼───┼────┼───┼────┤
│前  │中农      │40.3    │58.4  │0.75    │53.2  │0.38    │
├──┼─────┼────┼───┼────┼───┼────┤
│1936│贫雇农    │53.3    │20.0  │0.19    │25.1  │0.14    │
├──┼─────┼────┼───┼────┼───┼────┤
│年  │合计      │100     │100   │0.51    │100   │0.29    │
├──┼─────┼────┼───┼────┼───┼────┤
│    │          │        │      │        │      │        │
├──┼─────┼────┼───┼────┼───┼────┤
│土  │地主富农  │5.5     │15.1  │1.07    │16.2  │0.73    │
├──┼─────┼────┼───┼────┼───┼────┤
│改  │中农      │46.8    │63.6  │0.53    │53.0  │0.28    │
├──┼─────┼────┼───┼────┼───┼────┤
│前  │贫雇农    │47.7    │21.3  │0.17    │30.8  │0.16    │
├──┼─────┼────┼───┼────┼───┼────┤
│    │合计      │100     │100   │0.39    │100   │0.25    │
├──┼─────┼────┼───┼────┼───┼────┤
│    │          │        │      │        │      │        │
├──┼─────┼────┼───┼────┼───┼────┤
│土  │地主富农  │5.3     │3.0   │0.23    │4.8   │0.23    │
├──┼─────┼────┼───┼────┼───┼────┤
│改  │中农      │64.5    │80.1  │0.50    │71.4  │0.29    │
├──┼─────┼────┼───┼────┼───┼────┤
│后  │贫雇农    │30.2    │16.9  │0.23    │23.8  │0.21    │
├──┼─────┼────┼───┼────┼───┼────┤
│    │合计      │100     │100   │0.40    │100   │0.26    │
├──┼─────┼────┼───┼────┼───┼────┤
│    │          │        │      │        │      │        │
├──┼─────┼────┼───┼────┼───┼────┤
│建国│地主富农  │5.2     │2.6   │0.2     │3.3   │0.29    │
├──┼─────┼────┼───┼────┼───┼────┤
│初  │中农      │80.3    │90.4  │0.45    │85.6  │0.49    │
├──┼─────┼────┼───┼────┼───┼────┤
│1952│贫雇农    │14.5    │7.0   │0.19    │11.1  │0.35    │
├──┼─────┼────┼───┼────┼───┼────┤
│年  │合计      │100     │100   │0.40    │100   │0.46    │
└──┴─────┴────┴───┴────┴───┴────┘

    1956年全省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农户的耕畜作为生产资料,折价归农业合作社所
有, 耕畜由个体所有转为集体所有。猪、羊、禽等仍归农户个体所有。1958年8月全
省出现大办人民公社高潮,原来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耕畜随即转为公社所有。一些
地区对农民个体所有的猪也收归集体所有,各地办起了大批公社养猪场。1958年末,
公社所有的养猪数量达到148.1万头,占全省年末存栏量的24.2%。由于所有制形式转
变过快,规模过大,而耕畜管理体制、饲养形式、草料基础等不相适应,耕畜出现了
大幅度下降。
    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变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为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
单位和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策,缩小了集体所有制的规模和所占比重,加大
了农户所有制的成分,调动了广大社员的积极性,畜牧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畜牧业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和
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格局,大牲畜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农民户有户养。养猪由公私养并
举转向以户养为主。同时全省畜禽饲养专业化兴起,发展了一批专业户,特别是城市
郊区养禽专业户的发展,对城市禽蛋供应起了重要作用。至1990年全省有各种饲养专
业户21.4万户,其中养禽专业户8.51万户,养禽3651万只,占全省家禽存栏量的15.2
%; 养猪专业户3.57万户,养猪39.4万头;养羊专业户4.5万户,养羊132.9万只;养
大牲畜专业户2.19万户,养大牲畜10.04万头,养兔专业户2.03万户,养兔115.6万只;
养貂专业户0.1万户, 养貂10万只;养蜂专业户0.26万户,养蜂9.01万箱。养畜专业
户的发展,对促进养畜技术进步,提高畜产品商品生产发挥重要作用。
    在发展农户所有畜禽饲养业的同时,国有企事业在良种饲养、畜禽出口创汇等方
面也发展了一批畜禽规模饲养场。  仅县以上农牧系统1990年就饲养蛋用良种祖代鸡
4.82万只,父母代17.92万只。同年,全省国营企事业饲养猪56148头,养羊15428只,
养大牲畜6882头。全民所有制的畜禽饲养业虽然在数量上所占比例不大,但是在良种
繁育、科学示范和出口创汇方面仍然是主体,对推动全省饲养业水平提高作出了积极
贡献。此外,全省各地还有一部分集体所有制和多种形式所有制的畜禽饲养,国营畜
牧场推行“大包干”兴办“家庭农场”。1990年全省已有9处畜牧场实行了“大包干”,
兴办了独户家庭农场和联户家庭农牧场195个, 改变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方式,充
分调动了劳动者生产积极性。这种以农户饲养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畜禽饲
养格局, 促进了畜牧生产的发展,畜牧业平均递增速度达到10%以上,是建国以来全
省畜牧业发展的最好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