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每年都有一批 服满现役的义务兵退伍还乡。省人民委员会本着“对义务兵基本掌握从哪里来到哪 里去的原则进行处理”的精神,于1958年作出四项规定:“(1)凡家住农村或市郊 的志愿兵、义务兵,各乡社都应做好他们生产的安排,以便他们很快地投入生产; (2)对家住城市的义务兵,入伍前没有固定职业的,主要组织他们参加农业生产或 其他生产,结合可能的劳动就业,使之各得其所;(3)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团体、 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正式员工,退伍后要求复职复工的,除因病不能坚持 八小时工作者外,原单位应恢复他们的工作。但入伍前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职务, 不作复工处理;(4)入伍前是中等以上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本人要求继续升 学又符合条件的,原学校应准许他们复学,并在年龄上予以适当照顾。” 退伍义务兵中,80%以上从农村入伍,绝大多数仍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成批 退伍军人回乡时,乡(公社)村干部都组织群众欢迎,领导出面接见或登门走访,体 现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的关怀。通过各种形式,鼓励教育他们发扬革命传统,保持 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创出新的成绩,争取更大光荣。对生活有困难的,当 地政府和生产队给予临时救济和补助;对孤儿、单身和不适于在农村安置的,凡有 条件的县、乡(社、镇),给他们安排了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社会上“左”的思潮影响,或因实际问题未得到解 决,农村不少退伍军人上访,要求解决问题。1973年1月,省革命委员会召开复员、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座谈会,强调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纠正只注意城镇安置而忽 视农村安置的现象,各地认真贯彻这一精神,使农村安置工作逐步落实,退伍军人 的思想渐趋稳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开发培养两 用人才,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和伤、病、残、孤单军人的安置工作上来。1979年, 全省共接收安置伤、病、残战士5563人。其中在县、市、社(乡、镇)企业当临时工、 合同工的747人,给62名带病回乡的军人以补助,对3145名不能参加重体力劳动的 退伍军人安排了适当的农活或工作,解决了他们的实际困难。1979-1985年,全省 共接收3万多名伤、残、病退伍军人,均作了妥善安置。 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是农村安置退伍军人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1984年,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转发兖州、沂南县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经验,召开地(市)、 县(市)安办主任会议,使这项工作逐步地开展起来。1985年,全省有119个县(市、 区)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1511个乡(镇)成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站, 有相当多的村庄配备了联络员。1984-1985年,全省共接收农村退伍军人20.2万多 人,其中两用人才12.1万多人,已安置录用8.8万多人,占73.4%。严格的军事生 活锻炼了一支坚强的人民军队,同时也造就了一批优秀人才,他们退伍后,积极发 挥作用,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城镇退伍义务兵,一直由政府按劳动计划指标分配工作。60年代初期,因国民 经济暂时困难,曾将一批家居农村1958年后参加机关、事业、企业部门工作的复员 退伍军人,安置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1965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做了新的规定: 凡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含学徒工),不分参 加工作年限和家居城市或农村,退伍后,本人要求恢复工作的,原单位应予安置。 1973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家居城镇系非农业人口的退伍军人,由户口所在 地、县接收安置;应征入伍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退伍后,由原动员其上山下乡的城 镇或户口所在地、县接收安置;于1970年9月底以前从事常年顶岗生产工作的临时 工(非农业人口)退伍后,可复职作正式工安排。1979年以后,山东省对城镇退伍军 人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和接收单位与 安置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承担。1969-1985年,全省城镇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19.9 万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