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前,全省检察机关在“镇反”、“三反”、“五反”等运动中,只对公 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少数重大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1954年3月2日,省检察署检 察长陈雷、副检察长郑文卿将省公安厅移送处理的汉奸刘敬尧向省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刘敬尧在抗日战争时期犯有效忠日本帝国主义,组织剿共进剿我革命根据地等 反革命罪行),省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敬尧死刑。 1954年9月,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省检察院和各分、市院 先后进行审查起诉典型试验。即公安机关将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 由检察院作出起诉、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1955年初,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开始逐步担负审查起诉工作。到5月底,全省已 建立的110个检察院中有84个担负了这项工作。其中69个检察院只审查自行侦查终 结的案件;14个检察院除审查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外,还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 结的重大案件;省检察院和历城县院全部担负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案 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本年7月,省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召开的起诉工作专业会议精神和本省搜捕反革 命分子的计划,确定起诉工作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 子为主要任务。具体要求是:(1)省院、市院、分院和各基点县院,应争取基本上 或全部担负起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反革命案件和各种刑事案件的起诉工作。(2)凡5 人以上的检察院,均应把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有组织的特务间谍案件、现行反革命 案件和其他重要刑事案件的起诉工作担负起来。(3)两三人的检察院和新建的检察 院,除担负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工作外,尚有余力的可以对个别重大案件进行起诉。 起诉的范围规定为:(1)省院起诉的案件,应属省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分、市院 起诉案件,应是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不属于以上范围的案件,由案件发生地 的检察院向有关法院起诉。(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起诉的案件,除检察机关审 查起诉的以外,其他目前检察机关尚不能担负的部分暂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法院审 理,也不必以检察院的名义起诉。(3)机关、群众团体和公民自己向法院告诉的案 件,不必再转检察院起诉。 本年10月,省检察院传达中共中央关于批捕、起诉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检察 机关必须站在“镇反”的前列,集中力量把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全部担 负起来,从法律上保证“镇反”工作的顺利进行。到12月中旬,全省检察机关即全 部担负审查起诉工作,并且建立了案件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和制度。 1956年10月,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试行程序》, 12月又会同省公安厅、省法院共同制定《公安、检察、法院联系工作制度》(草案)。 上述《程序》、《制度》对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以及办案中与公安、法院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本年,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采取主动参与公安机关预审活动的方 法,提前了解案情,加快办案速度。具体做法:主动了解公安机关的预审计划,分 别案件的先后缓急,安排参与预审工作;在预审过程中,旁听预审人员对被告人的 讯问,也可以直接参与对主要罪行的讯问。对犯罪事实有出入或被告人提出了否定 犯罪事实的反证,及时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预审终结后,参与公安机关召开的 研究案情会议,听取汇报,做好审查起诉的准备。 本年,在审查起诉中,贯彻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实行“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借以分化瓦解敌人,推动 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斗争的深入开展。据1-10月统计,全省经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 1408名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中,有1220名罪犯应追究刑事责任能 真诚坦白或有立功表现的,作出了免于起诉的决定;有118名坦白自首,但罪行严 重仍需判刑的则决定起诉。青岛市院会同公安、法院召开群众大会,宽大处理4名 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组织2306个收听站,近7万人收听实况广播,震动很大。 会后2天即有40名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其中有杀人犯8名。 本年12月14日,省院检察长陈雷依法将园田庆幸反革命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公诉(园田庆幸是日本人,1932年来华从事侵华战争。日本投降后,继续在蒋介 石军队和特务机关中从事敌视中国人民的反革命活动),省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园 田庆幸有期徒刑10年。 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在反右派运动的影响下,特别是1958年“大跃进”运动 的影响下,检察工作刮起“取消风”,审查起诉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出现片面追求 多指标、高速度的错误倾向,简化了办案程序,放弃了与公安、法院分工负责、至 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审查起诉工作质量受到影响。 1961年下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开始纠正1958年以来的错误做法,恢复了行之有 效的办案制度。本年12月,省院召开部分分市、县(市、区)院负责人参加的起诉、 出庭工作座谈会,在交流经验的基础上,省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 要搞好“三查一书”。即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审查人犯,提审被告;深入群众调查 研究;写好起诉书。审查起诉工作开始逐步走上正常轨道。 1962年,贯彻高检院关于“积极建设,全面担负”的业务建设方针,审查起诉 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1963年6月,省检察院制定并下达各级检察机关执行的《山 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批捕起诉、出庭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草案),具体规定 了审查起诉工作的做法。 1963年12月以后,全省检察院机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 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指示,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实行 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即对一般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经过群众说理斗争后, 决定不起诉,交群众就地监督改造,决定起诉的案件逐年减少,1964年比1963年减 少51.75%,1965年又比1964年减少21.25%。 全省检察机关重建后,自1979年2月开始担负审查起诉工作。7月,省院召开批 捕、起诉、出庭工作会议,与会人员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 院组织法》。会后,各分、市院选择典型案件,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 规定试办审查起诉案件,为实施上述法律作了准备。 1980年,审查起诉工作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放火、 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犯罪分子。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刑 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的规定。 1981年5月至1983年8月,各级检察机关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北京、天津、 上海、广州、武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的要求,突出打击杀人犯、放火犯、强奸犯、 抢劫犯、爆炸犯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办案中强调既要及时,又 要准确。在审查起诉案件时,要特别注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真实;证 据是否经过核对查证;有无漏罪和漏犯;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引用法律 条款是否恰当;法律手续和文书是否完备;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982年,全省检察 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在1个月内办结的占88%,1个半月内办结的占11.4%,超过法 定时限的占0.06%。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有罪判决率为99.7%。 1983年8月至1984年5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第一战役中,各级检察机关 打破科室界限,统一抽调人员,组成办案队伍,实行定人员、定案件、定时间、定 质量的办案责任制。主动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和预审活动,提前审查材料,掌握起 诉的主动权。第一战役中,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53720人, 审查后,决定起诉48224人,决定不捕、不诉案犯1269人。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 诉,共发现并建议公安机关追捕、追诉漏犯850人。 为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打击刑事犯罪分子要稳、准、狠”的指示,提高办案 质量,1984年5月,省检察院及10个分、市院检查了15个县(市、区)院在严厉打击 刑事犯罪斗争中审查起诉的5106名案犯,发现错诉的278人,占5.44%。其中,不 构成犯罪的191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2人,已作过处理,又未发现新罪、漏 罪的29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28人,对刑事责任年龄审查不 严的8人。错诉的原因:一是对“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理解不全面;二是 执法不严。有的地方取消了案件审理的“三道工序”和公、检、法互相制约的制度, 大小案件都曾一度由“指挥部”或“联合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 督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6月12日-17日,召开全省刑事检察工作会议,重点研 究提高办案质量问题。强调在办案中,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党的政策, 在“准”字上狠下功夫,严格把好案件的事实、证据关。7月20日,省检察院转发 胶南县院在“严打”斗争中处理好“四个关系”,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罪的经 验:(1)正确处理从快办案与保证质量的关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求速度,把“ 快”建立在“准”字上。(2)正确处理依法从重从快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坚持“四 个严格”。即:严格掌握打击重点;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严格 掌握处理“回头案”的标准;严格执行区别对待的政策。(3)正确处理“两个监督” 与密切配合的关系,把防错、防漏,保证案件质量作为“两个监督”的重点。(4) 正确处理服从党委领导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既要勤请示,勤汇报,当好党委 参谋,又要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检察权。 1985年,各级检察机关按照省院提出的“批捕、起诉案件质量不高的不超过总 数的百分之五;错捕、错诉的案件分别不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一”的要求, 突出抓了提高办案质量。全年决定起诉的9595名案犯中,法院有罪判决的占99.96 %。 1986年,审查起诉工作继续突出抓了提高办案质量。全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人犯数比1985年上升25.4%,错诉案件所占比例从上年的0.38%降到0.32%, 免诉质量不高的案件从上年的94名降至40名。淄博市院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狠 抓阅卷、提审、复核证据等重要环节,全年共讯问被告人1306次,询问证人2983人 次,补充新的证据材料2881份,防止错诉26人,追诉漏犯17人。本年12月,邹县检 察院受理周传顿故意杀人案,经审查发现,认定周传顿故意杀人主要事实不清,3 次退查,公安机关均未将主要事实查清。县院决定自行侦查,经调查取证,案情发 生重大变化,真正的杀人凶手是周传顿之父周庆坦。县院向市院汇报后决定追诉周 庆坦。经进一步补充侦查,获得大量证据,以周庆坦故意杀人罪、周传顿包庇罪报 送济宁市院起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庆坦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包庇罪判 处周传顿免予刑事处分,避免了一起重大错案。 本年,根据高检院关于“立足办案,着眼于综合治理”的要求,全省对免诉人 员帮教481人,其中,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424人,占88.2%;共建立帮教小组422 个,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108个。 1987年,审查起诉工作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 事犯罪分子。青岛市各级检察机关在旅游旺季到来前的六、七月间,配合公安、法 院集中解决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了严厉打击流氓滋扰和反盗窃犯罪的专项 斗争。在集中打击期间,全省起诉部门配合法院召开宣判大会21次,依法对108名 罪犯进行了大张旗鼓地处理,震摄了犯罪分子。滕县县检察院全年受理的案件中, 强奸、杀人、放火、抢劫等重大案件21件36人,2人以上共同作案的38件131人,盗 窃数额万元以上的案件4件7人,平均办案时间不超过20天。 1988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起诉部门在案件数量上升,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 配合一系列专项斗争,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案速度,准确及时地打击犯 罪分子。本年移送起诉人犯14948人,比1987年的11381人上升31.30%;起诉案件 的准确率由1987年的99.8%上升到99.9%。 为了贯彻落实高检院的《人民检察院出庭工作试行规定》,促进公诉水平的提 高,1987年2月-1988年3月,省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评选优秀公诉人的活动。 全省15个分、市院,134个县、区院参加评选活动,先后共组织实庭考核160多次, 评出地、市级优秀公诉人83名,省级优秀公诉人6名。 1989年6月,省检察院下达《关于做好免诉案件备案备查的通知》,要求各级 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在执行的同时,应由刑一科(处)报上级检察院 备案,自侦案件在报上级检察院备案的同时,直报省院。并对免诉案件的备案备查 作了8条规定。 8月,省检察院在青岛召开全省检察机关自侦审查逮捕、起诉经验交流会,青 岛、潍坊、临沂等8个市、分院和即墨、安丘、莱芜等5个县、市、区院介绍经验。 主要经验是:(1)建立、完善办安程序,坚持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是保证自侦案 件办案质量的关键;(2)搞好提前介入,是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措 施;(3)正确处理制约与配合的关系,是搞好侦捕、侦诉分开工作的重要条件。高 检院充分肯定了山东的经验,并将经验材料转发全国。 本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贿赂、投机 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发布后,全省各刑检部 门密切配合自侦、举报部门,全力投入办理《通告》期间的经济犯罪案件。期间, 全省检察机关共召开宽严大会198场,依法从宽处理经济犯罪分子343人,免予起诉 521人。 1989-1990年,省检察院先后总结了烟台、聊城、德州、威海、日照、济南铁 路检察分院等市院、分院充分发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作用,注意深挖漏罪、 漏犯的经验。牟平县院自1987-1989年3年期间,挖出漏犯32人,其中,追诉7人, 免诉25人。莘县县院在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1989-1990年3月,追捕漏犯16人,追 诉漏犯43人。其中,该院起诉科检察员熊运伟,在办理霍东海拐卖人口案时,发现 该案在接送、窝藏、出卖环节上均有漏犯,经与其他办案人多次补查证据,在公安 机关配合下,将10名漏犯追捕归案。 1990年下半年,省院党组根据高检院有关指示要求,针对自侦案件免诉率过高 的问题,分别召开全省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会议,研究分析原因,制定降低免诉率 措施。9月,省院抽调各分、市院二处负责人及部分业务骨干60余人,组成8个工作 组,历时20余天,对当年立案免诉的1157件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免诉 不当的案件163件171人,占14.1%。其中,不构成犯罪免诉的60件66人,占5.2%;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1件55人,占4.4%;应起诉而免诉52件55人,占4.5%。 为此,特别强调严把案件质量关,正确使用免诉权,提高免诉案件质量。本年第四 季度,全省自侦案件免诉率降至61.3%,较上半年的74.1%下降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