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工作创办初期,没有规定劳动教养期限,全省仅对罪错轻微,改造表 现突出好的,象征性地解除(释放)了26名。1959年,根据全国劳教工作现场座谈会 议精神,劳动教养仍不规定期限。为了解除劳教人员所谓“劳改有期,劳教无期” 的顾虑,提高劳教人员的生产、改造积极性,对那些原判罪错较轻,出身成份好, 经过一年以上改造,认罪认错,劳动积极,靠拢政府,拥护社会主义的,经批准宣 布解除劳动教养。截至1960年底,全省共解除681名。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的规定, 解教人员95%以上留场就业,少数被遣送回原籍。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批转第十 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有关清理 劳教人员及给劳教人员确定期限的精神,省公安厅劳改局确定了如下清理对象:(1) 人民群众中确因生活困难,乱拿乱摸而被收容劳动教养的;(2)人民群众中,由于 思想落后,对党的某些政策措施认识不足,或对某些干部的作风不满,讲了一些错 误言论,并带有反动言词,而当成反动分子收容劳动教养的;(3)历史上有过犯罪 行为,经处理后再无重新犯罪,而当成社会危险分子收容劳动教养的;(4)职工群 众中,因技术不高,操作不慎,发生一般责任事故,而当成破坏生产而被劳动教养 的;(5)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或有流氓行为,影响不大,未造成恶果,当成流氓 分子或坏分子被劳动教养的;(6)其他错劳动教养的。根据减少城市户口、压缩粮 食销量、支援农业生产的精神,凡保留公职的介绍回原单位,凡农村有家的回村去, 家在城市的除一部分错劳动教养的可以回城外,其他能去农村的也应去农村或安置 到农场去。对被清理回家的人员由劳教机关发给证明,并发给1个月的粮票和途中 路费,办好户口和粮食转移手续。到1962年底,全省共清理劳教人员13000余名。 1962年4月,开始对继续劳动教养的人员审定期限,到7月底,先后给18000余名劳 教人员确定了劳动教养期限。从此,除了少数劳教人员延长劳动教养期限或提前解 教外,一般都是按期办理解教手续。 1965年省劳改局对劳教人员解教的条件、手续和解教后的安置都做了明确规定。 建立解教集训队,实行半日劳动,半日学习的制度,对劳教人员进行系统的社会主 义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并负责遣送四类分子的工作。对期限届满的劳教分子,按 照改造好的标准(一是认罪服管;二是拥护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拥护社会主 义制度;三是树立了劳动观念,养成了爱劳动的习惯)进行考察,符合解教条件的, 由中队做出全面评审,大队、劳教所做出结论,按期宣布解除劳动教养。对没有改 造好的劳教人员,在期满前2个月,报劳改局批准延长劳教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 养的,必须整理材料报省劳改局批准。对解教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可留队就业。 对保留公职的,介绍回原单位安置。 1975年6月,中共山东省委批转省公安局党的核心小组《关于恢复劳动教养和 少年犯管教所的请示报告》中规定:劳教人员解教后实行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由 劳教所办理解教手续,发给解除劳教通知书,回原申请劳教单位安置,当地公安部 门应准予落户。劳教场所不搞留场就业。1982年,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 教人员解教后,原有工作的介绍回原单位,原无工作的回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进行就 业登记,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家在农村的介绍回原生产 队参加劳动生产。对下列五种人劳教期满后,除确已改造好的外,应注销本人城市 户口,强制留场就业;(1)劳教人员解教后,3年内犯罪重新劳动教养的;(2)劳教 人员逃跑后,5年内犯罪延长劳教期限的;(3)刑满释放后,又违法犯罪,处以劳动 教养的;(4)在劳教场所继续违法犯罪,延长过劳教期限1年的;(5)屡次逃跑,延 长过劳教期限1年的。家居农村、小城市和大中城市辖县的劳教人员,解教后不留 场就业。解教留场就业已满3年,确实改造好了的,均由劳教所提出意见,报请劳 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返回原住大中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