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押 依清朝晚期狱制,山东省、府、州、县各监狱,主要收押未决人犯,兼收驿递 (外地过境)寄禁之人犯。凡入监囚犯经过判决后,除死罪外,均按所定之罪或即责 罚释放(如笞、杖罪),或依限期(15天至1月)起解,发送至指定处所执行徒役、 流 放、充军。自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山东罪犯习艺所建立后,凡判处徒罪及普通 的遣、军、流各犯,均由监狱直送罪犯本府、州习艺所服役。收押人犯,一般凭缉 捕衙门的公文、令牌办理接交,发送或转解外地、外省的人犯,必须要刑具、公文、 赭(红)衣齐备。罪犯入监要按规定严格检查,经查证无携带违禁品后,始准入狱。 (二)监禁 晚清监狱实际是一个拘禁待审的场所。罪犯入监后,一经判决,罪应笞杖者, 即行责释放;徒罪五等,分拨本省偏僻州、县服劳役;判处遣、军、流罪的,分别 按照法定的里程和地址发配,至配所分拨到州、县安插,“注军籍当差”、服劳役, “以该州、县为专管,该府为统辖”。罪该外遣的,发新疆、黑龙江等边远地区, 充当折磨苦工或强制种地,或给驻防官员为奴。1905年后,山东普通徒、流、军各 犯一律由罪犯习艺所收押管理,从而使罪犯习艺所成为专禁已决人犯的监狱。同时, 还重新规定了流、军、遣犯的劳役期限。如规定:罪涉“十恶”的到配后要加监禁 5-10年,期限满后再收习艺所充当折磨苦工10-20年;普通遣、军、 流犯到配一律 收所习艺,流犯服役10年,军犯照“满流科断”,妇女罪犯一律收当地习艺所服役, 以10年为限。刑期一律以到配之日计算。 1910年,依大清刑律,将原笞、杖、徒、流、死五种主刑,改为罚金、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规定徒刑犯和拘役犯于监狱拘禁,未决人犯 另设置拘留所拘禁,归地方审判厅辖属。从而使已决和未决囚犯分监拘禁,有了法 律条文规定。但是,在执行中除省城模范监狱和府、州罪犯习艺所外,多数县监狱 仍然实行已决、未决犯混同关押制。 (三)戒具 晚清监狱仍不分戒具、狱具。凡入监囚犯都要加戴狱(戒)具。《狱具之图》规 定:狱具有板、枷、、铁锁、镣5种。板以竹制造,重不超过2斤;枷木制重25斤; ,男子死、重罪犯使用;铁锁长7尺,重5斤,轻重罪犯皆用;镣重12斤,徒罪以 上人犯使用。还设有特重枷重达35斤。还规定,重罪人犯脖项、手足加铁锁、锁镣 各3条;一般人犯用铁锁2条,轻罪犯用铁锁1条。1905年以后,罪该枷号者, 均以 罚金5两抵折。 (四)加刑减刑 加刑按晚清刑律规定,人犯在执行中脱逃与又犯罪者,“或依律重科后犯之罪, 或就原罪之上加等、加杖、加役”。1865年(同治四年)《加减刑例》规定:犯徒、 流罪,凡加者就本罪上加重,“加者数满乃坐,又加罪止流三千里,不加至死”。 原犯遣、军者,依律重科后犯之罪,或加等调发、或判处死刑。1910年补充规定, 罚金不得加至拘投或徒刑。 减刑分两种,一是聋哑人犯或未满18岁之人犯减等称“宥减”,一是按犯人之 “心术”及犯罪事实减等称“酌减”。减刑次序是:“拘役不得减至罚金或免除。 徒刑减尽者,止处拘役”。 不论在配或在习艺所的人犯,加减刑一律由管官报经所在州、县,呈本省巡抚 核准。 (五)假出狱及赦免 假出狱是1910年大清刑律的创新,条件是:“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 无期徒刑逾十年后,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而执行满三年后,由监狱官申达法部得许 假出狱。”违犯规定条款者,撤销其假出狱,收监执行。 赦免清朝的赦免分“恩赦”和“恩旨”两类。1910年,山东共申报准减不准减 者83名,经刑部复核准减39名,不准减44名。1911年(宣统三年),对各地违法长期 监禁的人犯,实行减等。山东有徒犯139名获准减免,即行释放,部分(数不详)遣、 军、流犯获减等。 (六)生活供给及卫生医疗 囚粮道光年间规定,狱囚无家属者,日给仓米1斤。1857年(咸丰七年), 囚粮 供给由老米改为粟米(谷子),因囚犯食后多致病毙,后经奏准,仍改食老米。1894 年(光绪二十年),户部核准,山东囚犯口粮每名每日按例支给米8合3勺(约合2斤 4 两),柴薪、盐、菜钱5文。价银由司库充公项下支领,年终报刑部审查,转户部核 销。1904年,山东按察使司规定,各州、县解省寄禁人犯,每人每日食费改发制钱 80文。 囚衣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规定,每犯冬给絮衣1件,夏季单衣自备。1904 年 后,按照山东按察使司规定,对各州、县解送省城羁禁详审之斩、绞罪犯,逢隆冬 除例给棉衣外,再增青棉衣1件,红棉衣裤1套,皮袜1双。 卫生医疗晚清山东各监狱设施简陋,医疗只注重于一般预防措施。道光年间规 定:对有病人犯给药,患重病者除死罪外脱去锁、,犯笞、杖罪者可保回医治。 70岁以上、15岁以下及残疾者散收,锁常洗涤,席篾常铺置,冬设暖床。1878年 (光绪四年),学习贵州省监狱的办法,对山东各监狱人犯所睡之地铺进行了改造。 同时,遵照山东按察使令谕狱官禁卒督饬囚每日清扫狱内,经常更换污烂席草,盛 暑配制解暑避秽药剂,随时施予。此后,山东各监狱卫生条件渐有改善,并对病犯 给予饮食优待。 (七)亲属探视 开始准许入监探视人员,仅限父、母、妻、子。1843年后,祖父母、叔、伯、 兄弟、妾、孙亦准入视。并规定:入视者须逐一登记,详密稽查,舞弊者分别拿究。 还规定盗犯不许亲属入监门探视。 探视者所送食物得由提牢官验明, 禁子转送。 1903年(光绪三十一年),又改定为除父、母、妻、子(女)外,只准1人入(习艺) 所 探视,“于栅栏外对众叙话片时,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