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对调解委员的要求主要是思想品德方面的素质,目的是确保调解组织 真正为群众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主与法制建 设逐步加强,对调解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81年8月,第一次全国人民调 解工作会议提出“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的人民调解队伍”的目标。 山东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组织广大调解人员以学习《宪法》 、《民法通则》为主,结合学习《婚姻法》、《继承法》、《森林法》、《土地法》 和《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仅1984年,全省就培训调解人员24.9万人(次)。通过 培训,调解人员提高了工作能力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1989年,省司法厅下发通知, 要求广大调解人员结合年终整顿,对全省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业务培训。经过这次整顿 ,组织、制度健全,人员素质好,调解民间纠纷成功率高的一类调解委员会达到5.3 万多个,比1988年增加了3006个,占全省调解委员会总数的51.4%;组织不健全的三 类调解委员会减少76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