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调解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二是通过调 解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三是向基层人民政府反 映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情况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 据1981至1990年统计,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类纠纷3580000件。调解 纠纷时,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双方当事人对调解 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中,主要分4个步骤进行。一是受理纠纷。接受当事人书 面或口头方式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的调解申请,或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主动前往调 解。二是调查分析。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向纠纷关系人、知情人调查,走访群众, 听取各方意见和反映,必要时还要进行实地勘查或请专门机关、专家作出检验或证明 。对已掌握的材料,经过分析断判,拟定调解方案。三是主持调解。根据调查材料,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采取个别疏导、多方参加等灵活多样的方式 ,引导纠纷当事人自主协商、互相谅解,解决相互间的纷争。四是协议履行。对纠纷 调解已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建国以来,山东省民间纠纷的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不同。建国初期,城市 民间纠纷以债务赔偿为主,占全部民间纠纷的40%以上,其次是婚姻、租赁纠纷,占 全部纠纷的60%以上。1956年农业合作化时期,主要是社员与社员之间因劳力强弱, 评分记工引起的纠纷;生产大队之间、生产小队之间因使用工具、分配肥料等引起的 纠纷;家庭成员之间因劳动力强弱和子女多少,在利益上发生的纠纷逐年上升。197 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与群众之间发生的纠纷减少,因说闲话、小偷小 摸引起的纠纷减少,而公民之间财产权益纠纷,争田、争水、争牲畜、争农机具、争 化肥、争场院的纠纷增多。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各个时期民间纠纷发生的变化,不断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规 律,总结调解民间纠纷的各种有效经验,调整工作重点,及时将矛盾解决在基层。1 984年8月,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将“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确定为人民调解工 作的方针。山东各地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贯彻调解工作方针,在及时正确调解民间纠纷 的同时,在“防”字上下功夫,采取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方法。1988年11月,省司法厅 在章丘县召开“全省人民调解防激化会议”,总结交流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经验,分析探讨全省民间纠纷激化的原因、特点、规律及防范措施。中共山东省委常 委、秘书长、政法委员会书记高昌礼,司法部调解司副司长刘之元到会并讲话。人民 调解组织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主要做法: 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民间纠纷激化,一般与当事人缺乏法制观念有关。各级调解 组织在向群众普及法律常识的同时,又根据基层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结合民间纠纷 激化的原因及纠纷激化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宣传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公民的权利与 义务,引导群众遇事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排查纠纷。1986年,省司法厅推广潍坊市以县为单位集中力量排查纠纷的经验后 ,全省各级调解组织很快将纠纷排查工作作为一项制度,常年坚持。一般村(居)1月 1次,乡镇(街道)1季1次,县区半年1次。对排查出的纠纷就地疏导。据统计,仅199 0年全省参加排查的县、乡、村干部就有32.5万余人,共排查出各类纠纷9.8万余件, 经过就地调处,防止纠纷激化2471起,避免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3665人。 建立纠纷信息员队伍。1987年,省司法厅推广莱州市在村民小组建立纠纷信息员 的做法后,全省各地迅速建立纠纷信息员队伍。1990年底,全省纠纷信息员已有68万 多人。 抓易发生纠纷的重点人、重点户、重点事。民间纠纷有相当一部分是发生在性情 粗鲁的人和婆媳不和、夫妻不睦、邻里不和,以及宅基、伙巷有争议的事中。1990年 ,全省即排查出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村1.3万多个,重点户3.9万多户,重点人5.6万多 人。调解委员会根据每月排查的情况,研究调解对策,超前工作,化解了大量易发生 纠纷的因素。 抓专项纠纷预防与治理。针对不同时期突出的纠纷,采取专项预防措施,从根本 上消除激化因素。通过签订分家、赡养协议和夫妻公约,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签订建 房协议,预防房屋宅基纠纷;帮助审查修订经济合同,预防经济纠纷。1989年,烟台 市司法局率先在全市采取婚前教育、财产登记、签订赡养协议等方法,对婚姻纠纷进 行专项治理,使婚姻纠纷大幅度下降。1990年9月,司法部在烟台市召开“全国预防 婚姻纠纷现场会”。司法部副部长佘孟孝在讲话中肯定了烟台市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