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类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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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9月,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
定:“被告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从立法上肯定了
律师制度。山东省司法厅于1956年3月在济南试点,建立山东省第一个法律顾问处。
随后,相继在青岛、淄博、潍坊、烟台等城市和各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建立18个法
律顾问处,抽调78名司法干部从事律师工作。到1957年12月底,全省建立法律顾问
处46个,有律师工作人员185人(内有兼职律师9人)。由于受到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
干扰,1958年6月底撤销。从此,出现了建国后20多年的空白时期。
    1980年,国务院以190号文件批复司法部:“从速建立省辖市、地和县的司法行
政机构的律师组织,有条件的应即设立法律顾问处,配备必要数量的律师工作人员”
。据此,山东省司法厅即着手组建律师机构。省编制委员会按每地(市)3名,县(区)
2名的规模,确定全省律师编制名额303名。随后,经省长办公会议决定,每县再增加
律师编制名额1名。1980年5月,省编制委员会又增拨涉外律师编制6名。1980年8月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
(律师事务所,下同),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
督。当年底,全省建立法律顾问处36个,配备律师工作人员253名。到1984年底,全
省8个直辖市和136个县(市)区共建立法律顾问处146处,律师工作人员发展到1142人
。
    1987至1990年,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增设了烟台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律师事务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山东省经济法律顾问处(1988
年更名为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山东省第二律师事务所,青岛、济南、日照3市对外律
师事务所,青岛市海事律师事务所等律师机构。
    1988年,山东开始试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机构,是不占国家编制,
接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制形式组成,为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
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人组织。根据司法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
》,省司法厅于1988年指定济南、青岛、烟台3市先行试点。对申报的合作制律师事
务所,经审查,凡符合自愿组合原则,由3名(含)以上专职律师组成,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办公场所、章程,有必要的活动经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都及时
作了审批。1989年1月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了山东第一个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烟台市平
和律师事务所。同年7月,批准成立了淄博市鲁中律师事务所。1990年3月,又批准成
立青岛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栖霞县山城律师事务所、龙口市渤海律师事务所。
    据1990年底统计,全省有律师事务所165处,总人数为2159名。其中国办所160个
、2125人,合作所5个、34人。在1321名专职律师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占60%以
上。一些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置了民事代理、刑事辩护、行政管理等办事机构
,使律师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1980-1990年全省律师机构人员统计表
表4-17
┌────┬───┬─────────────────┐
│项目年度│法律  │律师工作人员                      │
│        │顾问处├──┬────┬────┬────┤
│        │      │小计│专职律师│兼职、  │其他    │
│        │      │    │        │特邀律师│工作人员│
├────┼───┼──┼────┼────┼────┤
│1980    │36    │253 │        │        │        │
├────┼───┼──┼────┼────┼────┤
│1981    │125   │643 │400     │243     │        │
├────┼───┼──┼────┼────┼────┤
│1982    │132   │841 │565     │276     │        │
├────┼───┼──┼────┼────┼────┤
│1983    │136   │969 │573     │382     │14      │
├────┼───┼──┼────┼────┼────┤
│1984    │146   │1142│626     │488     │28      │
├────┼───┼──┼────┼────┼────┤
│1985    │149   │1468│702     │639     │127     │
├────┼───┼──┼────┼────┼────┤
│1986    │151   │1691│754     │687     │250     │
├────┼───┼──┼────┼────┼────┤
│1987    │153   │2097│989     │804     │304     │
├────┼───┼──┼────┼────┼────┤
│1988    │154   │2256│1111    │835     │310     │
├────┼───┼──┼────┼────┼────┤
│1989    │160   │2481│1265    │920     │296     │
├────┼───┼──┼────┼────┼────┤
│1990    │165   │2159│1321    │539     │29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