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5月,为了适应国家对高等法律人才的需要,司法部商请国家教育委员会 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批准,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大专部。面向全国招生,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同年7月,根据司 法部的规定,在山东省司法厅设立了“中心”山东辅导总站,副厅长梁德超、任高远 先后兼任站长。同年8月至10月,各市地司法局陆续设立了辅导站,由分管教育的副 局长任站长。到1990年,全省16个市地全部设立辅导站。青岛、泰安两市还在所辖县 (市、区)司法局设立辅导分站。全省有律师函授管理人员107人,专兼职辅导人员25 0余人。 律师函授教育的办学宗旨是,通过现代化助学、教学和管理手段,为失去上大学 机会的社会各界人员开辟自学成才之路,帮助他们参加国家考试,获得法律专业大专 文凭。同时,在报考律师资格方面,给予学员一定的优惠条件。 律师函授教育学制3年半,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步进行。开设宪法、法学基础 理论、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婚姻法、国际法、公证与律 师制度、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中国法制史等14门课程。各课教材全部由“ 中心”提供。学员参加由国家统一命题、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自学 考试。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由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大学专科毕业 文凭,国家承认学历。 1990年9月,山东辅导总站制定《“律函”辅导站计分考核暂行办法》,围绕学 员报名考试率、参加考试率、考试及格率重点进行考核计分,规范各项助学工作,使 律师函授教育纳入目标化管理轨道。 1988年,山东省参加律师函授教育的学员5600多名。1989至1990年,每年保持 在5000名左右,占全国学员总数的十分之一。平均报考率在80%以上,单科及格率占 50%以上,明显高于社会自学考试的比率。